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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化管理机制的探讨

2015-04-05杜聚朝王连群霞姚华琳贾娟张文丽韩志强张占丽

兽医导刊 2015年20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产地检疫

杜聚朝王连群*郜 霞姚华琳贾 娟张文丽韩志强张占丽

(1.邯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邯郸 056001; 2.馆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馆陶 057750)

建立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化管理机制的探讨

杜聚朝1王连群1*郜 霞1姚华琳1贾 娟1张文丽1韩志强2张占丽2

(1.邯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邯郸 056001; 2.馆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馆陶 057750)

问题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化管理是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关键。本文从兽医管理体制、人员素质以及在关系到可追溯管理建立的关键环节——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如何实施规范化操作,并建立规范、统一的标识和真实、全面记录制度等一套可操作、可复制的可追溯管理机制进行了探讨,从而保证从生产地到餐桌的动物性食品安全管理。

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探讨

近年来,我国的动物性食品安全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染疫或疑似染疫、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不仅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生理和心理伤害,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往往又难以追踪溯源,其根本原因就是作为监管动物性食品安全主力军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部分养殖户以利益为重道德观念偏差,尤其需要养殖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起从生产地到餐桌各环节完整、真实和可具操作的技术操作规范、统一的各类标识和档案记录等信息制度。

1 理顺体制是可追溯管理的基础

1.1 体制改革到位

体制健全、保障有力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兽医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县级必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须为全额事业编制或参公事业编制,编制数4~6名以上;按照当地养殖情况每1~3个乡镇须成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隶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额事业编制,编制数4名以上。

1.2 基础设施建设完备

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满足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等监督执法设备以及满足工作需求的检疫设备、病料保存设备和消毒、防护设备等。

1.3 管理制度健全

官方兽医主要管理制度:一是健全官方兽医岗位责任制度,定岗定责;二是健全官方兽医培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四是健全产地检疫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提高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五是建立健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操作规范。

管理相对人主要管理制度:一是健全管理相对人备案制度,使产地检疫工作心中有数;二是健全宣传培训制度,提高管理相对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配合检疫工作的开展;三是健全管理相对人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四是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杜绝病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防止疫情扩散。

2 产地、屠宰检疫操作规范化是可追溯管理的核心

产地、屠宰检疫规范化操作,不但可以明确职责,规避风险,还可以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可追溯化管理体制,实现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

2.1 产地检疫操作规范

(1)申报检疫,畜(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并签字,官方兽医受理,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检疫;

(2)索取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免疫证、《动物溯源追溯单》。查验免疫并在有效期内、休药期等内容;

(3)索取查验由畜货主填写并签字的《动物溯源追溯单》。核实动物来自一个或几个养殖场的名称、数量,确认动物产地真实性;

(4)查验养殖场动态档案、免疫标识等,是进一步确认动物产地;

(5)检疫。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对动物进行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单;

(6)官方兽医填写《检疫记录单》;

(7)检疫档案归整,每次检疫将检疫合格证明存根、检疫申报单、动物溯源追溯单、产地检疫记录单等按顺序归整,同时更新动态养殖档案。

2.2 屠宰检疫操作规范

(1)进场查证验物(查检疫证;验动物、动物产品免疫标识;核对证物是否相符),符合要求,同时回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进场动物登记;

(2)屠宰检疫申报并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3)宰前检疫。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对动物进行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单;

(4)屠宰(同步)检疫。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同步屠宰检疫;

(5)检疫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对现场批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标示到零售户,且与屠宰检疫记录相对应;

(6)填写屠宰场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7)各种记录归整。将回收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检疫记录、准宰通知书等按等级记录顺序归整。

2.3 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机制的建立

2.3.1 可追溯情形:①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②违规使用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③病死或死因不明的;④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2.3.2 追溯程序

(1)对动物、动物产品确认在到达地或流通环节(如动物产品分销地、冷藏和换发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站等)发现上文需追溯的情形时,通知动物、动物产品始发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耳标识读信息等相关信息,同时及时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始发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始发地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控,开展疫情调查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依据到达地或流通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自行或与到达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协作进行追溯,并把追溯情况及时反馈到达地或流通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3.3 动物追溯内容

(1)依据到达地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官方兽医签名,查检疫票证领用记录,追踪该检疫合格证明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或派出)机构和出证官方兽医;

(2)查产地检疫记录档案。查检疫合格证明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或派出)机构产地检疫记录档案,核实到达地检疫合格证明真伪。如属于伪造,则可以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3)检疫合格证明真实、有效,进一步查验检疫申报单,一是查检疫程序是否合法,二是确认检疫申报人和动物养殖场(即动物产地);

(4)查验产地检疫记录单,填写规范,则可以进一步确认检疫人员和动物产地;

(5)查验动物溯源追溯单,填写规范、真实,即可确认动物具体来自一个或几个、哪个养殖场(户)(基层往往出现拼车装运现象);

(6)查验动物养殖档案、养殖场动态档案,看动物补栏、出栏时间、数量以及免疫标识等情况,进一步确认该批动物确实来自该养殖场;

(7)综合信息。通过按以上基本顺序查验相关记录和现场查验,只要记录等详细、真实,即可追溯到动物产地。

2.3.4 动物产品追溯内容

(1)依据到达地提供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其官方兽医签名,查检疫票证领用记录,追踪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或派出)机构和出证官方兽医。

(2)查屠宰检疫记录档案。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或派出)机构屠宰检疫记录档案,核实到达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真伪。如属于伪造,则可以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3)查验屠宰场检疫记录(宰后检疫部分)、动物产品检疫标志,主要是看产品流向,配合检查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达到地提供的信息核对,并追踪动物产品来源(自产或上家批发商)和生产厂家(或屠宰场)。

(4)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屠宰场检疫记录(宰前检疫部分)等与达到地提供的信息核对、确认,追踪动物货主。

(5)查验检疫申报单、准宰通知书,确认该批动物是否通过了宰前检疫,是否属于私自屠宰。如有宰前检疫记录、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只能说明官方兽医操作程序有误,不影响追踪溯源。

(6)查验无害化处理记录,与进场、出场数字是否对应。主要查应当无害化处理的私自出场问题。

(7)综合信息。通过按以上基本顺序查验相关记录和现场查验,只要记录等详细、真实,即可追溯到动物产地。

3 素质提高是可追溯管理的关键

3.1 加大管理相对人的动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采取培训班、电视讲座、出黑板报、发放明白纸、案例分析等方式积极向管理相对人大力宣传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优惠政策等,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全面提高管理相对人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3.2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官方兽医业务技术素质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档案,把工作考核作为一项学习、培训效果检验的有效工作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建立待岗学习制度,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人追究制度。

4 执法到位是可追溯管理的保证

4.1 监督检查内容和频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流程。针对不同的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及其风险等级,开展不同内容和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并按动物种类和养殖场建立分类监督档案。特别要注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特别是涉及追溯管理的动物免疫标识、档案、无害化处理是监督的重中之重。

4.2 严格举报案件查处,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对举报案件,要实行第一接报人负责制。接报人交由其他人办理,接报人也有随时督促和掌握案件查处进度的义务。同时要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动物卫生违法犯罪行为。

4.3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流程,明确从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形成结论、行政处罚决定直至结案过程中,管理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与执法办案人员的职责。对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1] 陈静.河南省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探讨[D].河南农业大学,2012.

[2] 陆昌华,胡肄农.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展望[J].猪业科学,2012,(12):112-115.

杜聚朝(1963—),男,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邯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主要从事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有关畜牧养殖、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

王连群(1964—),男,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邯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主要从事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有关畜牧养殖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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