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2015-04-03袁发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增加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仲裁庭的权限,试图与最新的国际仲裁规则保持一致,但过于“国际化”的规则却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立法难以衔接。看似创新性的开放仲裁员名册制虽然有利于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但可能会延长仲裁期限、降低仲裁效率。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紧急仲裁庭、合并仲裁制等看起来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但因未能得到立法的支撑而可能在实践运行中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可能降低仲裁效率、牺牲程序公正价值。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明,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国际经验的吸纳不应当是简单的条款移植,而应保证引进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附则的形式,对该规则进行补充说明和修订。
自贸区仲裁规则;效率;临时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受制于仲裁立法的禁锢而没有获得大的突破,仲裁事业发展缓慢,与国外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相比,缺乏操作层面的竞争优势。这主要表现为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形式、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仲裁员(即强制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庭没有管辖决定权和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等方面,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仲裁成本高效率低,难以吸引国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