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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欧盟“证券卖空”监管立法研究——兼评我国融券卖空法律制度

2015-04-02周杰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1期

周 杰

金融危机后欧盟“证券卖空”监管立法研究——兼评我国融券卖空法律制度

周杰*

“证券卖空”是柄“双刃剑”,在完善证券价格发现机制、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为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过程中,投机者在衍生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联手卖空操作给监管机关稳定市场的努力制造了极大困难。在此背景下欧盟对“卖空”予以全面监管立法,确立了欧洲金融市场卖空新规则。与欧盟立法相较,我国现行融券监管法律体系存在明显不足,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的情况下,应及时修改现有卖空监管法律规范,在理念上突破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监管之间的藩篱,进一步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亦可以欧盟立法为参考。

证券卖空;金融衍生品;中小投资者保护;金融安全与效率

一、引言

证券卖空是一种证券信用交易形式,在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中已经存在了400多年。历史上最早的证券卖空交易,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609年即出现了证券卖空交易。当时,法国正计划成立法国东印度公司①历史上法国东印度公司并未实际成立,因积极策划成立该公司的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rry IV)在1610年被杀,该计划自此被永远搁置。,以参与海上贸易竞争。荷兰商人马瑞尔(Issacle Le Maire)因预感到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价将因此下跌,便专门成立了一家名为格罗特(Grote Compagnie)的秘密组织卖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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