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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2015-03-31闫欢

经济师 2015年3期

摘 要:全球化进程中,版权产业的发展对重塑我国经济体的格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从分析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现状入手,分析版权质押融资中评估困难、变现遇阻以及登记制度不健全等是造成版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主要因素。指出应在坚持和完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增强版权产业的发展空间,依法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完善版权融资的变现与登记程序,全面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切实落实现有的质押权利保障,完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版权产业发展实现有效保护。

关键词:版权产业 版权质押融资 版权评估 融资变现 质押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3-105-04

世界发展愈加文明化、全球化,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便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洪流之中,各国为应对新的经济形势,都在进行全新的改革。尤其突出表现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秩序的重新整合。英国学者约翰·汤姆林森提出“全球化正处于现代文化的中心,而文化实践正处于全球化的中心。{1}”版权产业的兴起,版权的经济化,使得文化智力优势正在取代自然资源优势。

一、引言

版权产业的发展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版权产业的兴起正是伴随近现代科技的发展而建立壮大的。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产业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文化象征,更是一个具有无限前景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强大的经济实体,创造出不容小觑的经济效益,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最直观、最具体的反映。

加入WTO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处于不可小觑的地位并且市场份额在逐年增长。但要全面认识我国版权业的发展,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在的国情。从大方面分析我国的版权产业依然处在起步阶段,规模小,尤其是欠缺支持发展的经济实力,以及我国的版权融资困难,文化类的小微企业发展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多为响应政府的号召与需求,行业自身很难吸引到民间资本投资,这也是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之一。本文旨在立足于版权质押融资的一般性考察,分析出我国当前版权质押面临的困境与难题。

二、版权质押融资的意义

(一)版权产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范围内的版权产业发展从慢到快,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初的萌芽起步阶段——美国独霸全球文化市场和法兰克福文化工业批判理论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到冷战结束的逐步发展阶段——发达国家逐步重视发展版权产业,版权产业理论在版权研究领域的转型和跨入经济学领域时期;冷战结束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的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制定文化产业国家发展战略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新世纪至今的多元发展阶段——全球文化产业激烈竞争,并形成以美国为主导,欧亚各国各具优势的“一强多元”竞争格局{2}。

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有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上升。虽然如此,但从整体上分析我国版权产业仍处于起步、探索的初级阶段,规模比较小,支持版权产业的经济实力不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3}。同时,我国政府导向对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产业本身影响力和吸引力{4}。而从全球化分析我国的版权产业,可以立足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从国内角度,我国的后发优势强劲,能够在短期内完成发达国家需要上百年方能实现的发展愿望,但也不能忽视现阶段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从国际角度,我国虽然是全球文化产业的制造大国,但依然缺乏原创作品,当下应着眼于如何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

研究人员认为当前全球版权产业发展趋势的表现有以下四点:产业内容不断扩张;产业集中度加剧,垄断趋势明显;新的业态不断涌现;资金和技术将成为利器。由此看出版权产业的融资研究是极具必要性的{5}。

(二)版权质押融资的重要性

有的学者结合质押的性质认为“版权质押是以可以转让的版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学者表述为:“版权质押,是指以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而共性结合个性的定义是一个较为完整的观点,它呈现出版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担保物权的共性,又结合了版权质押特有的性质。郑成思教授提出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因为文化产业的立足之本在创意,创意产业是脑体智慧结合的产物,最核心价值就是创造性。作品是基于创作者的个人创意、创作技巧以及才华的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6}。

在美国,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单独的产业,而且是发展最快、就业人数最多、出口创汇最多的产业。在我国,很长时间里曾被人们认为不过是一点“稿费”的版权,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现在也已经成为引人瞩目的产业群。

鉴于版权产业的重要地位,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版权作为交易的载体可呈现出多种交易方式。可以买卖全部版权或部分版权;版权可以授权使用,可以进行质押,也可以有期限或无期限的转让等,交易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7}。文化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指出:“版权产业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具产业、商业以及融资方面的意义。”版权产业的特色就是与商业结合,也就是以获得商业利润为根本目的{8}。

文化产业要成为“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离不开文化品牌的带动和引领。要提高文化资源配置的现代化和市场化程度;建设文化品牌要有国际化视野,坚持国际化标准,適应国际化规范,拓展国际化市场,“走出去”,让民族文化品牌与世界著名文化品牌进行对话和竞争{9}。

三、我国版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版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而当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其比用有形财产质押更加复杂。同时,为了突破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所遇到的困难,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部分权力作为质押标的物来进行质押融资的模式,在近年来已成为缓解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手段。

由于企业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版权质押制度通过几年努力已取得一定得成绩。在1995年6月颁布的《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中,第一次规定了知识产权为可质押权利。而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及各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均开始有意的规划和建设知识产权抵押制度。然而,目前为止这些条款均分布于不同部门的规章中,如《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一套成熟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却仍未形成。正因为各部门规章制度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互斥互反的现象使得该问题成为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同时,由于这些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了许多问题。

针对版权质押的界定、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在中小型融资企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版权质押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刘春霖教授在其所著《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一书中均进行了阐述。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依靠知识产权应用的推动,而版权质押的发展可以让质押标的物被更加充分地资本化。胡开忠教授在其所著《权利质押制度研究》中对知识产权质押概念、实现方式等作了详细阐述,他认为版权质押是知识产权应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必然会进一步在我国经济市场上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只有解决好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所有科技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占到了绝大多数,而中小型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资金短缺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许多企业不缺乏创新力,不缺乏优秀的产品,它们却没有资金实力将这些高新科技设计转化为能够为公司带来效益的产品。因此,融资问题是这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質押进行融资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了一条捷径,这一模式也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知识产权的风向标。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许多缺陷,导致不能为版权质押融资实务提供明确指引和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机制。因此,完善版权质押制度是法律工作者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重点问题。通过对上述文献和现有法律分析,现有版权质押制度存在法律和实践方面的以下不足。

1.质押标的物制度的缺陷。现有法律法规对质押标的物的评价存在范围、时效、评估方面约定不明。首先,现有法律对哪些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定义的过于狭隘且未能与时俱进,《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了作品的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作品的范围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九类。这些规定很详实地列举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现实中知识产权的发展日新月异,仅以门类来规范标的物的范围缺乏实践额可操作性。其次,对质押标的物的时效定义模糊,例如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现实中文化产业的产品保护周期则为25到50年。最后,对质押标的物的价值评估未能有统一标准。

2.质押融资登记存在的问题。现有版权质押制度程序内容存在不足。其表现在,登记制度存在矛盾之处。版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但版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交付时无法以实物呈现。我国的《物权法》及《担保法》均有规定在权利质押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即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为交付质押物为完成公示。但《著作权法》又规定版权质押时必须办理登记,质权的设立自登记时有效。与此同时,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说明在我国著作权的取得始自作品完成之时无需登记,这于版权质押登记的强制性也存在矛盾。

关于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立法存在立法体系混乱,立法层次不统一、内容不完整,过于原则化而忽视可操作性等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法规中交叉部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出现重叠纠纷时就无法明确到底哪部法规应该适用。

(三)版权质押融资的实践需要改进

1.版权质押融资评估遇阻。在版权质押时存在对版权评价难的问题。由于上面所述,现有法律对质押标的物的评价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正确对一些版权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版权评估的客体是版权的财产权,这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从实质上讲,就是将智力成果评价为一种财产,这不同于普通的融资是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的实物的评估,可以由现有的市场价格及市场需求进行预测。版权的财产价值不能直接由感官所感知,它的价值衡量需要面向全市场、全社会。创意的价值见仁见智,况且现在的知识产权产业不断发展,其价值的评估更上一个难度。例如文化产业的价值评估就是当前融资的热点问题。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版权产业的代表,包含了新闻出版、艺术展览、新媒体、数字通信等一系列具有文化链属性的产业集合,对其进行融资的价值评估是考量具体的财产权的表现,即是对当下的从业者及市场的一大挑战。

2.版权质押融资变现困难。在版权质押融资中同样存在着版权变现困难的问题。版权融资的独特性决定了版权运用时需同技术人员、客观环境等配套使用。版权产业的投入是同时结合了智力劳动与信息的投入,创意的产出是不需要设备的辅助,即融资有时很难以实物进行体现。同时由于版权的质权人大多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根据我国银行监管法规定银行不可以从事信托和投资等业务,也不可以用实物充抵信贷资金。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变现难的问题。

银行接受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享有了质押带来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一种以质押物变现之后的所得作为优先受偿的价款为内容的权利。所以作为质权人一方的银行希望用作质押的财产具有容易变现的特质。而版权作为一种抽象的财产权,同传统的抵押相比,既没有不动产的拍卖变现空间也没有动产的易流通性,在变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劣势。这也是版权质押融资变现困难的根源所在。

3.版权质押融资登记操作性弱。同样,在版权质押过程中也存在着登记难的问题。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本就难以用感官直接感知。而且仅著作权的作品种类就多达九类,又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增加了登记的难度和复杂度。我国现行的法规对版权质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限制了版权产业的融资速度。对版权质押登记实行的是实质审查,这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法律只规定了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质的审查,但没有规定如果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而使得版权企业权利受损的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因此,导致了著作权人、质权人的利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这无疑降低了登记效率,增加登记难度。

四、我国版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通过用版权进行质押的融资模式有着广阔的前景,但同时也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完善现有法律,为版权质押模式提供切实的实践帮助,对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对我国经济模式转变有着重要意义。从法律方面解决版权质押制度问题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相信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定能提出更加合理、更加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更好的实现。

(一)对版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补充

1.加强构建版权质押标的物制度。2006年下发的知识产权的管理评估通知中从整体方面籠统地规定了版权评估的大方向,如需要重视版权的特殊性与科学性,在评估中适当聘请专家学者协助工作,但正是因为版权是一种未来权利,才更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加以规范。

版权产业涉及艺术作品、文学作品的创作、发行以及传播,这些都可作为质押的标的物而存在。评估这些标的物的价值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完善,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融资。首先,明确规定版权质押标的物的范围。版权质押是指以注册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明确版权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是明确何种权利能够进行质押融资。这一范围的确定如若采用列举式难免会有疏漏,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知识产权行业。虽有商标、专利、著作等大类的区分,但在大类之下一一列举不仅难以全面而且使得这一制度过于具有原则性缺乏制度的灵活性,从而使得可操作性降低。在此,笔者认为应当规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在审核标的物时以此标准为规范,符合标准的标的物均可进行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该适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场前景乐观广阔的产业化项目或具有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市场需求量大的、以及有国家专项政策支持的节能环保低碳减排的产品等。符合这一范围的均可作为质押标的物进行融资。

版权的融资客体需要具备可独创性,在界定独创性的内涵中可以把握以下原则:第一,依已有的形式复制,不产生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第二,按既定的程序法则完成的智力成果不是作品;第三,不能是对事物简单地记录或机械性简单制作;第四,不要求作品思想独创但要求作品表达形式独创;第五,作品的独创性不能以作品的艺术价值、学术价值、社会评价为参照。

2.完善版权质押融资登记的法律规定。版权的价值受人为主观因素及社会潮流的影响很大,这决定了版权价值的变现要快于一般的动产的价值才不会使其价值缩水,如若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护,将时间消耗在重复无用的手续办理之上就会影响企业融资的进程。

我国应当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版权的抵押不需要登记,不经登记的质押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发生冲突时,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因为著作权的自始天然取得无规定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但版权质押需办理登记,所以版权的转让会出现在质押登记前也会出现在质押登记后。在质押登记后转让版权的可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质押登记前转让版权的,当版权与质权发生冲突时,若保护登记在先的版权质权则于受让版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利;若笼统地规定取得在先的优于取得在后的的权利,会使得质押登记毫无意义,即难以实现质权人的利益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针对办理了变更登记的版权,若先发生转让行为后进行版权质押登记,则先保护登记在先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二是针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版权,若先发生转让行为后进行版权质押登记,则登记的版权质权受到优先保护。

(二)对版权质押融资的实践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构建良好的评估机制。采用这一方式,即是方便文化企业的多样性发展,也是鼓励版权市场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这对审核标的物的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质押融资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要解决这一难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培养专业的版权评估人才。在版权融资过程中,评估人员对版权价值的衡量往往对评估结果其决定性作用。增进人才的专业度、提高人才的业务素养是促进版权融资发展的重要环节。我国版权融资机构多为银行,可以对有此业务的银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方便其实践操作;举办鉴定商标、专利及著作的价值的资格考试,培养具有资质认定的专门类人才来帮助版权融资。人才的专业性在评估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版权产品的直观价值。

(2)建设权威的版权评估机构。权威的版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有专业的人才,熟练掌握评估技能与融资技巧。相比同业者有极大的优势能使版权的价值发挥最大的效应。采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对版权价值进行有效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估,相应地减轻了银行等投融资机构对版权产业投资的风险的担忧,而且在一些方面会控制版权产业发展的趋势与风险。评估机构可以与专家学者进行合作,长期聘请其协助评估工作,从而保障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3)鼓励创新的版权评估模式。我国目前缺乏一套完整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版权评估模式时应综合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以及以此为基础考量版权的价值与该企业实践版权的能力。采用“形式看版权价值融资,实质看文化企业经营状况”的独特模式{10}。在企业进行版权融资过程中,若该企业的版权评估出现问题也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即可以对该企业实际的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合作项目及发展的潜力等进行二次评估,若该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有很好的信用程度,在建项目发展前景优即可同样获得贷款。

2.提高融资变现能力。银行业发展迅猛,无论国有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有着浓厚的发展势头以及巨大的市场有待开发,把握住版权的经济命脉就相当于掌握了通往下一个金融领域的钥匙。但是银行作为盈利机构也不得不忽视版权融资变现困难的现状。所以,为响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号召,政府可以利用公共财政帮助版权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以税收扶持,将中小企业的科技版权创新纳入政府的采购计划。设立投资版权发展的专项基金以促进对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鼓励发展知识产权行业。解决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全力投入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

以政府的专项基金作为发展依托,同样有利于银行投入版权产业发展。以政府信誉为保障,银行业解决了版权融资变现难的困境。设立鼓励版权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版权发展计划,完善版权发展的空间,通过公共财政的引导,能够更近一步地挖掘出更深的科技资源,从而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版权事业。

3.加固质押融资中登记的操作性。我国的版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所以如何确定出质人与著作权人是否为一人就难以判断。若出质人与著作权人不是一人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著作权质权的登记。但要进行质押融资,这一登记手续是必须提交的。矛盾的规定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与登记的时间,而且也违反了最基本的著作权登记的自愿原则。实质审查的模式不合乎立法的精神,应当确立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查责任制。这样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完整性,也利于确定版权质押融资的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以银行为例。银行作为质权人在与微小企业签订质押协议时会对企业的版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对版权归属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确认。版权质押的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进行,而非质押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质押登记也仅是一种对事实的确立和公示,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只需形式要件齐全并无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登记机关都应该为版权质押办理相应的登记。

五、结语

版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为社会发展贡献着卓越的力量,其发展前景之大,是我国经济蓬勃的巨大动力之一。要发展版权事业,化无形为有形,融资都是不二之选。本文旨在解决版权质押融资中出现的法律与实踐问题,完善版权质押的评估问题,质押融资的变现难题以及登记操作中的程序问题。更好地为我国版权企业尤其是后劲勃发的中小企业注入新的资源,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问题,补充完善法律规定,从而更加投入地发展知识产权事业。

注释:

{1}[英]约翰·汤姆林森.全球化与文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董雪梅.文化产业知识产权[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

{3}张晓明.从全球化视野看文化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J].城市观察,2009(3)

{4}Fung A Y H, Erni J N. Cultural clusters and cultural industries in China[J].Inter-Asia Cultural Studies,2013,14(4):644-656

{5}李运祥.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及路径选择[J].当代经济,2010(6)

{6}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姚林青、迟建宇.版权制度与文化产业关系的辩证分析[J].现代出版,2011(4),43

{8}赵潞.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以成都东区音乐公司为例[J].中华文化论坛,2012(1):154-157

{9}欧阳友权.品评中国文化品牌的价值[N].光明日报,2011-5-14

{10}蔡尚伟、钟勤.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版权评估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1):142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1;作者简介:闫欢,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