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理分流 实现公平与质量并重——美英德三国高等教育分流的特点分析
2015-03-31董泽芳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6期
□ 董泽芳 程 智
公平与质量并重的高等教育就是面向大众、机会公平、重视个性、多元发展、理实结合、知能并重,突出创新能力和应用技能培养、促进人人成功的教育[1]。为达此目标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合理分流。高等教育分流是分流主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分流对象的意愿和条件,由分流机构实施操作的有目的、有差别的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活动。分流涉及到分流的主体、机构、对象、目的、策略、形式、结构和功能等多个要素。合理分流主要反映在:合目的性,即分流既有利于科技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推进,还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发展;合规律性,即分流既能反映社会分工的规律与职业结构的要求,又能遵循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合条件性,即分流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而选择不同的策略以及多级多向、适时适度、自主竞争、沟通灵活等特征[2]。美、英、德三国创办现代大学历史悠久,在世界大学排名中始终位居前列,高等教育分流特色明显,在面向全体、关注差异、兼顾创新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促使人人成功,进而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成绩显著。分析其特点,借鉴其经验,对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分流,实现公平与质量并重的目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多元参与的分流主体
高等教育分流主体是指与分流有利害关系的各利益主体,即国家或代表国家的专门机构、高等学校、中介机构、高中以及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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