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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财税处理分析
———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2015-03-31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831100

商业会计 2015年3期
关键词:企业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831100)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实质是企业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对价来换取职工服务的一种远期薪酬结算方式。从企业集团角度看,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基于企业长远发展目的,从集团整体层面统筹实施这种远期薪酬,向集团内各下属企业关键人员授予核心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以便在留住人才的同时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税[2009]5号、国税[2009]461号、国税[2012]18号以及财税[2016]101号等一系列文件制度对与股份支付有关的财会处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财税问题均作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理论性强且较为晦涩,从而增加了财税处理运用的难度以及政策执行成本和处理风险。基于此,本文以集团内企业授予限制性股票为例,分析集团内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所涉及到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为实务处理提供借鉴。

一、集团内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立即可行权,则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取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计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在授予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需等待一定期间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根据可行权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取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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