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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3-31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商业会计 2015年3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用户企业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一、前言

“互联网+”在各行各业渗透,社会对互联网开放性、共享性逐渐认同,随之而来的“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模式也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共享经济”这一概念首次提出是在1978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大学社会学教授Joe L.Spaeth在其发表的论文中首次提到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共享经济的特点是通过第三方建立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共享基础,消费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产品交易,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而共享单车就是基于共享经济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扩大共享的边界,从闲置资源的共享扩展到提供专门的资源共享服务,开创出了一个全新的经济模式。共享单车基于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即单车所有权属于运营商,借助互联网技术使得使用权可以在用户间迅速切换,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但是,这种以互联网为运营方式的共享单车的分时租赁模式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租赁行业,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这种新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分时租赁模式并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指导,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租赁押金的确认、会计处理等会计核算问题都值得思考。因此,文章在分析ofo共享单车基础上,探究分时租赁模式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ofo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概述

共享单车的概念由公共自行车租赁演变而来。2007年,真正智能化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才引进我国,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分城市统一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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