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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职业教育中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5-03-31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学实践性职业院校

崔 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近些年来,通过对法律职业院校教育发展趋势的研究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分析,一个现实性的结论几乎不争地摆在了面前,靠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初衷解决不了因学习能力差异而形成的客观矛盾。简言之,传统的法学教育与当下的职业院校学生的现实情况不匹配。法律职业教育不能套用综合性大学的教育模式。单纯的理论学习抑或是少量实践教学的开展也不能改变生源的实际差异。因此,必须贯以技能型培养,使其成为法律技能服务工作者。切实改变传统的白领工作意识,就是培养为白领阶层服务的蓝领,让职业院校的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去专攻某一领域、某一专项、某一技术,使其能熟练掌握法务技能的应用,而目前专业学习体现更多的是服务或关涉简单法律知识的应用。

一、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状况即时分析

(一)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状态

检索法学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信息,发现对法学教学改革的理论改革铺垫基本到位,共通模式理论论述也趋于饱满。从理论到实践大体可解析如下:

1.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教育模式百花齐放

借鉴国外法学实践教育的模式,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的职业教育制度。如美国法律职业教育实行的是职业教育与从业相挂钩的体制,美国法律教育给定了明确的目标,就是为了培养未来的律师。因此,其在授课方式,教材的选配,实用技能的培养,相应的评估制度,谈判技巧和就案件事实、争议内容、审判依据等进行会商、研讨等都是以律师执业为依托的,突出强调其法学教育的实用主义。

德国法律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教学环节,具有鲜明的岗位特色,就是为岗位培养人,是“因事设人”。招的是定向生,做的是定向培养,这种招培又是以社会需求为前提的,而且在“双元制”模式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交替融合,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到50%以上。

在中国,经过众多学者的精心研究,在最基层的法律职业教育领域,理论与实践耕耘的更细致一些,尤其在职业教育方法上,作出了很多适合的、前沿的改革创建,提出了诸多因材而设的新的教学实践方法,“实践性”教学改革已逐步被各法律职业院校所接受。

2.实践性教育工作有了很大进步

这种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套用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如案例法教学、阶段性组织观摩、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二是介入实践性培训,以培养实践性技能为目的,不以单纯教与学的互动来完成,强调教学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以法律职业来指导法学教育。

(二)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症结分析

1.职业定位与实践效果均存在差异

(1)定位不准确。职业教育就是为了让学生能专业就业、执业,那么就必须结合市场关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就业、职业为导向进行明确的教育功能定位。即通过法学职业教育让学生达到法律职业状态。

(2)效果不理想。现行改革大都停留在理论改革层面,虽做出了许多有益探索,仍缺少实践性,造成了多方理论攻击下的实践“虚置”。即有理论、有形式,但一进入实际工作,则眼高手低,效果很差。

2.系统性的实践性教学没能形成有效的章法

(1)真正实践性技能培养缺失。现在的“失败”的法学教育改革[1],并非是没有理论与实践的推动,而是在一种浮世的气氛下,理论的改革成果被老师、学校、学生“混”过去了。具备改革的一切理论雏形,方法、手段、路径也已窥见一斑,但其实质是都处于理论状态,没能真正实践。这里既有上层领导力的缺失,又有学风浮躁,应付了事的治学混沌,其根本性问题是“没有精思培养人才,怎样培养人才,培养怎样的人才,为哪儿培养人才,培养哪种人才”的问题。教育与教学是任务性的,老师要完成课时,课时是规定动作,教材是蓝本,课程设置是统一规划的。教改这么多年,虽然很多学者都在说“因材施教”,说了、写了、白了、烂了……其实很少有人愿意尝试改革。校领导怕“挑战”失败,丢了乌纱帽;老师觉得操那么多心,如果费力不讨好,反而被同行视为“异类”,不如按部就班。操那么多心,万一有事,辛苦白费,晋级、评聘都受影响。似乎风险影响饭碗,汗水污染薪水。虽对这种思想有着太多的口诛笔伐、行动却原地踏步,空谈唾沫横飞,实践却乏善可陈。当然,这里也有理论依据缺失的成分,缺乏系统的理论及具体的操作方案指导。

(2)职业技能差强人意,毕业生没能达到职业状态。法律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解决的就是法律职业学生的职业能力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当下找到法律职业院校学生的社会存在价值,要让法律职业教育效果转化为一种可以考评、可以全面发展的实用技能。目的就是为岗位培养人,为职业细分后的发展需求培养人,为“能人”培养辅助性、技能型的工作人员,为“忙人”培养可以分减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助手。

二、法学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构思

(一)教学目标改革

1.目标定位要准

法学职业教育要向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法学职业教育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

2.明确就业导向

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开创了职业院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渠道。这一细分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务操作能力[2]。

(二)教学内容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比重

客观地说,法律职业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其教学的目的是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能马上进入工作角色,因此,在教学中必须保证学生能够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职业教育是以实践技能为核心的素质教育,而这种素质的培养在学校而言就是所有教育资源的配置都应以提高实用技能为出发点。职业以专业为基础,既然是职业教育就是围绕职业进行专业性课程设置。取消大学语文、马哲、英语、中外法制史的必修设置,重点围绕民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及诉讼法学科目进行设置。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这既符合高职学生的能力特点,又为应对职业需求夯基。

2.课程设置改革思路

在职业能力强化的过程中,在学习法学基础学科的同时,基于职业导向的课程设置,应更加注重对专业能力的建设,能将专业知识作为一种工作能力并使之体现其社会价值,就必须在人才的“使用价值”上下功夫!这种“使用价值”的挖掘,可以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需求定位。法学专业人才的市场需求定位要准,即培养的人才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做到人尽其才,又要结合区域内市场需求状况,根据专业方面的大数据分析、评估,进行有效地统计。参考招生、毕业生专业信息,开展订单式培养,科学设定各专业学科的招生人数,宗旨是至少要保证80%职业毕业生在专业领域内就业。

(2)源头设计。结合市场需求信息,作好就业指导,这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源的合理配置,让社会关注的用人特点转化到学院的职业化教学的焦点上,让需求市场的要求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依据。律师助理的能力设计及培养必须满足律师工作的职业需求,考评的依据也是以律师执业需求的关注点为基础。同理,法官助理也是由法官的整体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培训,这样就使得这种法学职业技能培养能够掌控职业的核心技能,挑起实际工作,高效完成作业任务,成就出色的职业技术蓝领。

(3)拔高机制。以从业、就业、职业、职业提升为基础,创建新的人才拔高机制,拔高领域内人才的研学水平,使传统的蓝领法学人才的技工院校也能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论辩讲台,也能建成法学博士后的流动站。当然,这里的精悟理论还是以实践的、法务的、法官的、律师的市场环境需求、需提、需变为中心,其不务求法理通融,而单求实践达人。

(三)教学方法改革

现实中,法学的职业教学模式是一种纯理论的教学,即使课堂中穿插案例式、诊所式、实践性教学模式也都是导演设计好的,没有直播的真实感,学生不具备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现行职业教育一定要让学生的学习过程是在模拟真实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完成的,引进真实的案例。为此,在综合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教学模式的同时,特别要重视现场教学[3]。从接待、解答、写诉状和法律文书、沟通协调、准备应诉、立案、开庭审理、执行,都要“搬进”课堂。就是要将现实生活中法务工作的实况在课堂中求解、演绎程序、题设结论、研讨方法、提供指导。师生要参照真实的案例进行比对、分析并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这样既能使学生接受到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也有利于教师从中掌握学生的实践差距。

(四)学制改革

现行的法学职业教育大都是三年一贯制,大三的最后一学期作为实习期间。这样学生毕业前既要面临毕业科目考试、选修科目结业,还得忙于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专升本考试、公务员考试、自考科目考试,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实践性教学。

为了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最好将法律专业的学制设为四年,这样既能接近综合性院校实行的以职业为导向的六年强贯“4+2”培养模式,又可增强与“3+3”本硕连读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匹协效果,实现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辅助型法律服务人员的办学目标。

四年学制改革设置简述如下:

大一要形成基本的法律素养。开设的课程主要有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可作为辅修或自修课,作为考察课或选修科目。

授课方式也要进行改革,改变过去并行开设的课程结构,分上下午授两门专业课集中学习,改变分课时、并行几门课的授课方式,提高知识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

大二主要学习经济法律、诉讼法等。授课方式集中统一进行、独立科目学习。由于大部分法律都是以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因此,适度调整理论学习时间,增加实践学习比重。

大三学习行政法律及进行实习。司法实务类中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作为必修科目。这样既保证了知识的系统性,又能挤出更多时间进行实务学习,增强对职业的认知,积累课外活动及实习经验,实现从业过渡。

理论学习的同时侧重与实践的联系。待所有科目学习结束后,统一安排一年时间进行职业化学习,并进行职业化综合测评。

(五)考核模式改革

1.增设实效性考核

能解决一般性非诉案件,能解答简单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带有普遍性的行政管理及治安案件,参考资料能提出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熟练书写诉讼文书,熟悉诉讼流程。

2.设立能力级别考核,区分理论知识结业与实践能力结业

设立一般执业能力、中等执业能力、可完全执业能力三个考核级别。一般执业能力包含理论知识结业、熟悉书写法律文书、熟知诉讼流程,能解决简单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进行一般性的答疑、调解。中等执业能力是具备法律顾问式的综合素质。可完全执业能力是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可以独立从事律师工作。

3.增设就业能力评估

基于以上两项考核进行就业指导评估,符合一般执业能力的指导为“可以就业”,符合中等职业能力条件的指导为“可以选择就业”,符合可完全就业能力条件的指导为“可以胜任就业”。

当然,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教学改革是目前法律类职业院校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1]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西部法学评论,2013,(4):29.

[2]崔季.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与现实性选择[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150.

[3]李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政策研究[J].职业技术,2014,(8):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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