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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两法”有内容冲突

2015-03-31雷玄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2期
关键词:两法举办者权益保护法

雷玄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提出了他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列举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个条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了对照。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也就是说,这种集中市场出了问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本草案中提到出了安全事故才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倒退。

第六十条最后一款提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才承担连带责任。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相违背的,这个条款是说,网络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网络食品的真实姓名的,由其提供赔偿责任。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网络第三平台可以提供给消费者相关信息,但即使提供了,网络食品经营者赔偿不了,这时候就说第三方平台不承担责任了?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要出了问题,第三方交易平台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才是当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一个本意。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倒退。

关于“明知”的问题,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是讲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加了“明知”,主要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相对应,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欺诈行为卖假货,就包括经营者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即使商店受骗的情况下卖假货也得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现在加了个“明知”,把意思就全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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