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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

2015-03-31刘昕冉王永茂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公司

刘昕冉 王永茂

摘 要: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地震、台风等巨灾的侵害,每一起事故都导致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此时都是政府作为“第一承担人”进行救灾和赔偿,本应在救灾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保险公司却严重缺位。这不仅没有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优势,更是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通过分析国外经典的巨灾保险制度和我国救灾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我国应以日本为参考建立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巨灾;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7-0088-03

一、巨灾的概念及巨灾保险的介绍

(一)巨灾是一个发展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对巨灾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使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达到某一数值的自然灾害,此数值在不同国家定义不一样,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数额巨大。例如2008年,继年初我国南方特大冰雪灾害后,“5·12”汶川大地震共造成69 197人遇难,374 176人受伤,18 377人失踪,造成我国直接经济损失8 451亿元人民币。

(二)巨灾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它属于不可抗力之因素,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所以我们必须提前预防或者寻找其他方式来转移其风险。(2)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巨灾风险不像普通风险,如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如此频繁,有些几年甚至是几十年才发生一次,但发生一次,造成的损失却不可估量。(3)难测量性。不同于人为风险,巨灾风险的受害面积过于广泛,且发生时间不定,所以一般很难测算。(4)分散程度低。巨灾事故一旦发生,它所波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法分摊风险。

综上所述,巨灾风险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巨灾保险并不满足一般商业保险用于衡量风险的准则——大数法则,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分析和定量的计算。实际上,在中国,保险公司基本是将巨灾风险鉴定为不可保风险,因为以巨灾风险的特点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来看,一次巨灾事故就很可能使其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是将巨灾风险作为免责或是附加险来处理。

二、国外的巨灾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大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相应的巨灾保险体系,根据承保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承担主体是政府,保险公司只发挥辅助作用

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新西兰。在美国,政府机构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取的保费,政府充当了原保险人的角色,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为政府处理保单的销售和保费的收取等工作,不承担相应的巨灾风险和赔偿责任。而在新西兰,则制定了法定赔偿额。新西兰的巨灾保险体系中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的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超出法定赔偿额的责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协会负责应急计划,政府不仅充当了“第一保险人”,也充当了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

(二)承担主体是保险公司,政府只发挥辅助作用

代表国家有英国。这是由于英国拥有十分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能够在再保险市场上进行有效的分散。但政府也必须有所作为,只有在政府进行了相关抗灾设施建设,防御措施达到相关标准的地区,保险公司才会为该地区的家庭和小企业提供巨灾保险。

(三)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作为风险承担主体

代表国家有日本。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的合作。保险公司对居民和小企业进行地震保险承保,收取保费后,将所承保单向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再保险公司承保之后再将保单一分为三,一份自留,一份转分保回原保险公司进行再再保险,剩余一份转分保给政府进行再再保险。

(四)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政府机构进行适当资助

代表国家有法国。法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中中央再保险公司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额超出其负担范围时,超出部分由中央再保险公司承担,而当中央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超出其再保险保费收入时,超出部分则由政府财政部门承担。在法国,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可以自愿地选择向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分保,或是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所以法国政府只是进行资助,并没有直接参与巨灾保险体系中。

三、我国目前的现状

(一)我国目前的救灾制度很不合理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巨灾发生时主要靠政府拨款,其次是社会救助,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这种方式暴露了明显的不合理性:(1)政府救助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然而政府财政受每年的预算约束,若大量的资金用于救灾赈灾,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势必会减少,这必然会影响国家的整体经济建设;(2)政府和社会救助都是无偿行为,这会导致人们的依赖心理,另外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很不发达,制度不完善,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3)政府和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差,尤其是政府部门,全部资金到位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间,这很不利于进行及时的灾后重建。

与之相比,巨灾保险的优势在于:(1)保险补偿的费用是以保费为来源,且通过再保险和保险证券化将资金来源扩大,保证赔偿的充分性;(2)保险赔偿的数额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且以保费为前提,一切按合同办事;(3)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签订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就会履行赔偿责任,这时间大大短于政府调拨资金的时间。

总体来说,对于巨灾风险我们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政府除了救灾的义务,主要责任还是发展整个社会,而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救助中拥有诸多优势,却在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不得不使人们思考建立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国际上通用的巨灾分散方式不适合我国

近年来,巨灾风险证券化在国际上的应用越来越广,发展势头很猛,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并不适合在我国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相关法律不完善。巨灾风险证券化涉及面诸多,仅有一方面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综合性法律。(2)资本市场不成熟。我国大部分投资者对于整个市场的认识还不够成熟,盲从行为严重,对于巨灾保险衍生品这种较复杂的金融产品认知度不高,还需提高相关技能。(3)定价能力低下。我国目前还缺乏较完整的巨灾资料,也缺乏技能较强的专业人员,所以还无法建立有关的巨灾保险定价模型。(4)评级制度不健全。目前来看,我国的评级机构不规范,透明度不高,还无法解决保险人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现今的保险市场也很不发达,这使得运用再保险来分散巨灾风险的想法也不能成立。

四、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及相关建议

(一)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目前的救灾体系中政府是第一承担人,发生灾情后人们习惯上将政府作为心理依靠,政府也需进行一系列救灾赈灾措施,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不仅不能从巨灾保险体系中完全脱离出去,而且还得担当重要角色。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没有发达的资本市场,不能像美国一样,由政府成立巨灾基金,然后运用巨灾保险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我国也没有成熟的保险市场,不能像法国一样,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资助,更不能像英国一样,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巨灾风险,因此,基于目前的国情,我国更适合参考日本,建立政府和保险公司都参与其中的巨灾保险体系,而又不完全照搬日本。

在此体系中,保险公司应该作为灾害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承保人”进行率先赔偿,并承担销售保单,收取保费的责任。而政府应该作为最后“再保险人”参与其中。具体实施应为:选定某一数值为阀值,当巨灾损失小于此值,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当损失大于此值时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保险公司销售的保单可以向政府进行再保险。并且为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可以为提供巨灾保险的公司做出政策优惠,比如免税,优先购买国债等。由于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精算能力还有待提高,因此关于产品定价、模型建立等问题应由政府来实施,政府利用权利优势联系各部门进行统一建模和定价,有利于巨灾保险的确立。而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收集巨灾损失数据,尽快建立巨灾数据库,为政府建模提供充足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个省份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地理位置都不同,所以对于巨灾保险的标的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受地震灾害较频繁,就应该建立地震保险产品,而福建、广州等沿海地区受台风侵害比较多,则应建立台风保险产品。另外,我国慈善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不完善,应该被大力发展,使之成为巨灾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二)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前须完善以下几点,才能将后续工作更好地完成

1.建立健全我国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经验,不难发现,凡是巨灾保险体系健全、制度成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作为支持。例如美国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洪水保险改革法案》等,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必要的强制性,使得巨灾保险能够在这些国家顺利地推广。例如在日本,居民购买房屋火灾险时被自动附加上地震险。

2.建立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形象。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缓慢,竞争力较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保险销售甚至于成为无门槛职业,使得人们对保险都避而远之,谈何了解保险。诚信成为保险业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真诚的形象,保险才能发展起来,其中之重就是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3.培养人才,提高专业技能。缺乏能力较强的精算人才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使得巨灾产品的建模和定价一直成为难题。我国应提倡保险公司和高校联合培养专业人才,或者通过政策上的优惠大力引进国外金融人才,努力发展我国保险精算业。

4.提高民众保险意识。我国民众一直比较排斥保险产品,即使近年来对于像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这些与自身关系比较密切的保险产品较为接纳,但对于巨灾保险产品还是比较抗拒,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人们大都认为巨灾发生概率太小,以至于它不可能发生到自己身上,所以没必要花钱买保险;其二,政府一直以来是中国民众的依靠,人们普遍认为发生灾难找政府,政府会无偿地帮助居民,使之产生依赖心理。所以要想发展巨灾保险,必须使人们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一是需要保险公司的努力,进行大规模宣传,使人们了解巨灾保险;二是需要政府进行法律上的强制和政策上的补贴,使人们需要买并且买得起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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