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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定继承权公证的若干疑难问题

2015-03-31李宁

科技与创新 2015年4期

李宁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日益增多,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通过分析笔者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遇到的案例,提出了解决办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思索、探讨和进步。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监护人;民事行为;继承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04.030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形式,本文主要针对笔者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遇到的几个疑难案例进行分析。

1 放弃继承权可否附加条件的问题

案例一:甲、乙兄弟的父母均已死亡,甲想要继承父母遗留的1套房产,乙同意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但要求甲给予自己一定的货币补偿,并要求在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时附上该条件,否则不同意放弃继承权。

上述案例涉及到放弃继承权可否附加条件的问题,对于此问题,世界上有2种立法例:①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既不能附条件,也不能附加期限。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947条规定,允受或拒绝接受继承,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②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可以附加条件。比如《前苏联民法典》和《匈牙利民法典》主张给予放弃继承权人更大的自由,允许其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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