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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5-03-30杜仲霞

地方财政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服务

杜仲霞

(安徽财经大学,合肥 230601)

我国增值税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杜仲霞

(安徽财经大学,合肥 230601)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为增值税立法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国增值税立法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效率原则和普遍征收原则。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经济领域,但在某些具体行业可灵活实行减免。增值税税率设置尽量减少税率档数,接近单一税制。

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改革不断推进,征收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通过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我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下称增值税扩围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铁路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配合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我国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但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上述相关法律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急需颁布一部《增值税法》来巩固和规范增值税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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