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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及趋势

2015-03-29□文/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8期
关键词:责任企业

□文/钱 鹏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自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其的定义仍然存有争议,各个组织与学者均根据自己的研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如哈佛大学的迈克尔·波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定义为倾向于狭义的“企业慈善”,认为企业应该承担更大的作用,使得世界变得更美好;欧盟则给出了如下的定义,即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整合到企业运营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过程中;世界银行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方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弗雷德·罗宾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不仅要对股东的经济利益负责,还要对企业本身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实施的非经济行为结果负责。而国内的诸多学者也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卢代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这一定义采用狭义的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利润目标以外的其他义务;国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不仅应对股东负责,还应该向其他对企业做出贡献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负责。在层次上,这些责任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其他方面酌情而定的要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将其定义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社会的贡献。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表述千差万别,说明此概念的内涵丰富,是一个在动态中不断发展的概念。但是,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方面维度:内容(履行哪些责任,WHAT);方式(如何履行,HOW);动力(为什么履行,WHY)。

同时,自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其的合理性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代表了在我们现实的经济体系下,当代先进的主流思想和实践。其他人认为它只是一个草率而时髦的概念,一个偏离了严格经济制度的概念。每个论点均根源于前几代人的智慧,虽然双方是从不同的学术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其中反对者大多采用的是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新古典经济学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而支持者则多利用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斯·安德鲁斯的看法,但无论正反双方,其基本的理论思想几乎都是源于经济学原理。其中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目标是业务利润最大化,获得最优的投资回报率,遵守法律,除此之外,企业不应拿着股东的钱去做超过其授权的业务;另一位知名经济学家肯尼斯·安德鲁斯则将公司法人更多的看作一个“人”,当然,这也更符合现代的观点,即公司可以被认为是一个道德和伦理责任实体。其主张在考虑环境等社会责任下,更低的经济回报率同样也是可取的。但近年来,明显是其支持者在学术界占主流地位,而且就目前国内外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态度上看,各个企业尤其是国内外大型跨国公司均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总体的战略规划当中,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将其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考量,且均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如瑞典的宜家、美国的星巴克等。

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作为市场的载体,承担着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企业作为社会中重要的道德主体之一,其对社会责任的态度与做法,往往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最初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自主性极低,主要是按政府的指令进行日常生产活动,因此企业作为政府的延伸,承担了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改革开放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从政治责任中分离出来,呈现出效益—守法—生态—公益慈善—促进社会文化等全方位递进的状态,而且在推进的方式上也日益自觉和制度化。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阶段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体制阶段。错位的企业社会责任。此阶段由于我国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中,企业作为政府的衍生,并没有自主权。因此,此时的企业并非为市场上的利益主体,实际上,企业只是按照政府的行政命令进行相关生产活动。同时,三大改造过后,企业基本上收归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理人也大多和行政职务相关联。所以,计划经济阶段企业办社会模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者说是一种不合理的、错位的企业社会责任。此时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与西方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有着本质不同,这时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员工提供一揽子社会福利,其结果是企业用于支付员工福利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企业效率低下。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8年,全国企事业单位办有各类中小学校1.9 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1/3,其中国有企业办学校约占90%,计1.7万所,在校学生731.7 万人,教职工62.6 万人,企业每年要投入教育经费64 亿元,这还不包括对学校基建方面的投入;全国工业及其他部门自办医疗卫生机构9.1 万个,工作人员12 万人,约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3,企业每年为此需投入31 亿元。即此时的中国企业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以服从国家生产,消灭剥削为目标而存在,更多的扮演着政府的一个“加工车间”的角色。企业尽管看起来是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错位,是本应该政府承担的变由企业承担了。即:一方面企业不断扩大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产品,以切实履行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公有企业为政府承担着大量社会职能,重视员工权益保障,积极承担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的是“国企办社会”的社会责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承担的只是职工的福利,还没有拓展到对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比如说,在这种模式下,现在看来应当由政府和专业保险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障体系,却通过企业提供福利待遇的方式建立起来,在这个“小社会”中,有学校、医院、商店、托儿所、公安等各种机构,为职工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

(二)改革开放之初至20世纪末。现代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末,是党和国家发展战略进行大调整时期,经过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向商品经济过渡,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对立的观念被彻底地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作为一种体制目标确立下来。企业逐步拥有了更多的法人财产权和资源配置权。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考虑自身利益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效益、质量、竞争等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公益活动被视为企业竞争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觉醒,而这一觉醒过程也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即中国从有计划地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时期,此时的中国处于双轨制阶段。在这期间,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强化经济责任,多数企业利益至上。许多企业利用这段时期体制上的漏洞,通过寻租、价差等谋求经济利益,企业行为常常会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段时间追求经济利益被视为企业的首要甚至唯一责任。不可避免的,此时的企业处于缺失其社会责任的阶段。企业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出现经营过程中的负外部性现象,企业社会责任难以得到根本保障。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数据显示:这一阶段,部分企业缺失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是污染环境(54.1%)、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5.6%)、偷税漏税(42.5%)、不正当竞争(39.6%)、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35.5%)等。调查表明,企业对社会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客户、消费者、竞争对手、供应商、采购商)等的责任履行最差。部分企业为了自身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侵犯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这类企业大多会兴旺一时,但最终被社会所淘汰。

2、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被广泛认同并得以确定,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国有企业调整改制,股东利益得以强调,企业的基本经济责任逐步加强。与此同时,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渐渐进入我国,对国内经济和社会的诸多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期间,国际上兴起了生产守则运动。1991年,美国著名牛仔裤品牌商Levi-Strauss 因利用“血汗工厂”生产产品被曝光后,为挽救公众形象,制定了全球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而我国的劳工问题成为了西方国家、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的攻击对象。一些出口加工企业相继发生侵害员工权益的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我国企业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并要求我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这些准则。这段时间,我国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仅限于劳工问题等方面的片面认识,处于被动的执行生产守则和国际标准的阶段。

同时,这一阶段,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规范企业行为,推进企业履行基本的社会责任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太短,对发展市场经济也处在一种探索过程中。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法制建设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对企业的一些行为的奖惩缺乏合法合理的依据。同时,这一阶段,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考核企业绩效指标往往局限于企业对税收的贡献和对GDP 的贡献,对企业不道德行为产生的负面效应视而不见。

(三)进入21世纪至今: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与清晰。21世纪初至今,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加入WTO 之后,我国经济不断融入国际经济,全球500 强企业已有2/3 以上在我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很多国内企业开始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其中很多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成为跨国公司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中国市场已经是世界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于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企业的行为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深。企业社会责任日益成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我国部分企业已开始积极重视并践行社会责任。

这一阶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于党的十七大中将其写入党章。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2005年,国资委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发起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并召开了“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大会讨论制定了国内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发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宣言》。该联盟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民间团体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进步,而其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指导方向。

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正式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简称《指引》)。根据《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2007年3月15日,阳光发展公布首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书,当年共有20 多家上市公司自愿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

2008年1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敦促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指导意见》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2008年5月14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倡导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保护信息。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每股社会贡献值”的概念。它主要包括: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

2008年度共有290 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报告”和“企业公民报告”在内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32 家为自愿披露,282 家为首次进行披露。而在2008年度,上交所共有76 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每股社会贡献值,小商品城以8.42 元/股名列第一,算术平均值为1.97元/股。

2009年8月3日起正式编制和发布深证社会责任指数,实时指数通过深交所实时行情库发布。

2009年8月5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正式发布,责任指数是由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表现较好的100 只沪市股票组成样本股编制而成的指数。推出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标的并推广社会责任投资理念。

截至2010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471 家A 股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同步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而这一数字上年为371 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数量成大幅上升趋势。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活动日益增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日益增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日益增多。这一阶段,企业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长期战略规划之中,由被动支付变为主动承担。企业通过协调处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提高绩效的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加入WTO 以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上仍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多数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淡薄。许多中小企业只注重企业短期利润,不关心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认为还不具备足够实力履行社会责任,认识不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没有意识到企业作为社会中的重要一员要对社会负责。许多企业认为自己不应承担除创造经济效益以外的其他任何社会责任。一些企业缺少诚信,通过做假账偷税逃税,逃避对国家的责任。如2014年株洲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查处了醴陵市博大陶瓷有限公司做假账隐瞒销售收入,该企业两年多时间偷逃税款1,000 多万元。类似的报道在媒体上屡见不鲜。

(二)仍有相当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及消费者利益。企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劳资纠纷增多,低薪、欠薪引起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此外还有延长工时和加班问题、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等。市场秩序混乱,质量问题令人担忧,假冒伪劣屡禁不止。损害消费者权益主要表现为提供不合格的服务、假冒伪劣商品或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利益等。

(三)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有一项就是企业有责任尊重自然、降低消耗、减少排污、保护生态环境。而有些企业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掠夺性地使用稀缺资源,使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现在全国突出的雾霾问题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

(四)缺乏明确的社会责任标准,缺乏统一有效地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就目前来说,尽管我国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建设,但仍然缺少一种有效地测量与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仍然难以落实到企业的各个生产活动环节,缺少类似欧美SA8000 的那样系统、完善的监管标准,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在我们的纺织产业已经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标准“CSC9000T”。它是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倡导并发起,面向全国纺织企业推行的一套社会责任管理建设体系,其核心是通过推广、引导企业实施这一体系,帮助企业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工会组织,健全员工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仍很不健全。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政府部门组织领导职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努力形成党政领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需要统筹规划,建立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奖惩政策等有关规定,作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衡量标准;二是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及时了解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对缺乏信用、侵害员工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查证属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全国各地可以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试点示范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广应用,探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高新模式和有效方法。

(四)加强工会的作用,政府、企业、公众应形成共推合力。工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依法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营造有利氛围,新闻舆论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宣传,开设必要的专栏、专题和网站,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要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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