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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物权处置探讨

2015-03-28骆春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5期

□文/骆春平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河北·廊坊)

土地征收过程中物权处置探讨

□文/骆春平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河北·廊坊)

[提要]农用地征收实质上是农用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转移的行为,因此征地补偿时就要充分考虑农用地所有权的物权属性,给予合理的补偿。本文在分析农用地所有权的物权性质和新增建设用地地租组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土地开发权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在农民集体与政府之间合理分割,分割的原则就是按照带来增值的投资主体的不同进行合理的分配,最后得出结论,即征地补偿应为农用地的所有权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分割值之和。

土地;征收;补偿;物权

收录日期:2015年7月6日

一、征地行为中物权分析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的实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按照物权的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物权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物权法应该平等的保护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待遇是否平等在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中反映在测算补偿标准上就是按照被征地原农业用途测算还是按照征收后的建设用地的用途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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