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然有效与实然有效
——解读“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2015-03-28张冬梅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张冬梅
(湖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8)
应然有效与实然有效
——解读“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张冬梅
(湖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8)
“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是一个在译学界引起广泛质疑的论题。以“忠实”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所遭遇的背离为出发点,从“实然有效”与“应然有效”两个维度对“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进行了解读,指出实际运用中的背离不足以构成否定“忠实”原则之实然有效性的充分依据,实然层面上的失效也不能构成其应然层面上失效的充分依据。“忠实”作为一个“应然”命题,其存在本意正在于规范、引导、改变翻译的实然状态,以“应然”来规范“实然”。
忠实; 普遍有效性; 应然有效; 实然有效
一、引言
“任何译文都应忠实于原意,准确表达原文的思想和形式,遵守这种忠实的原则是翻译工作者法律上与道德上的义务。”这是国际翻译家联盟《翻译工作者宪章》第一章第四条中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以“任何……都”的全称命题形式来表示的,其遵守者是翻译工作者这一类人中的全部个体而不是某些或某个个体,其有效性(即对规范义务人的约束力)是普遍的而不是单一的。“忠实”是翻译活动之道德“应该”,是译者的角色义务与职业责任。道德“应该”像头顶上的星空一样令人敬畏,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被普遍要求着的东西,是所有的相关行为人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对每一个相关行为人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然而,如若我们以后顾式的眼光展开对翻译史的考察,我们将不得不认同林恩·郎的下述论断:“翻译史研究提醒我们,翻译是一项自语言产生以来就一直在进行的人类活动,可能受到各种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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