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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

2015-03-28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不足

证人拒绝作证权(privilege of witness),又称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具备证人资格的公民,因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而依法享有的拒绝出庭作证以及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文的出现意味着我国法律排除了以往 “大义灭亲”的做法,给予了被告人的部分亲属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首次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肯定了证人拒绝作证权。然而这仅仅是对此项权利的一个尝试,虽然实现了相关立法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应该看到这一条款下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第一,权利行使的阶段范围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将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限定在了审判阶段,即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免于被强制出庭作证,但没有明确近亲属是否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免于作证。正如陈光中教授所指出,此条款的规定仅仅是指在庭审阶段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避免近亲属与被告人在法庭上当面对质而伤及家庭和气,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表述来看,并没有关于近亲属作证的例外规定,所以近亲属仍然有在侦查、起诉阶段作证的义务,只是可以不被强制出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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