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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海高职教育课程认证的几点思考

2015-03-28於健

航海教育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海员教学计划船员

於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对航海高职教育课程认证的几点思考

於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在分析课程认证内涵的基础上,探讨航海高职教育的课程标准化建设与认证,提出: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岗位职业能力分析,建立职业标准;高职院校根据职业标准,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认可的第三方对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认证。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海员教育与培训;课程认证

一、引言

根据STCW公约规则“第Ⅰ/10条 证书的承认”的规定,经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同意,欧盟海事局于2012年10月对中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和质量标准进行了为期8天的检查评估,期间,专家组审核了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两家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检查评估了教师资质、课程设计、审核与批准、设备设施等,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不能表明主管机关按国家标准批准航海院校的教学计划,保证每一科目最低教学课时数,以保证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1]也就是说,审核组认为:中国的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没有能按照公约的要求,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对海员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和课程进行评价与认证。

关于海员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和课程,要经过评价与认证,公约是有明确要求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本公约所要求的对海员的培训和评估是按照STCW规则第A-I/6节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各缔约国应确保对按公约申请发证的海员的所有培训和评估是按照书面计划来组织进行的,该计划中应包括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所必需的授课方法和手段、程序和教材;在认可培训课程和计划时,缔约国应考虑到STCW规则A部分脚注中指明的IMO示范培训课程能够帮助该类课程和计划的准备,并且确保适应涵盖所建议的详细学习目标;各缔约国应保证保存对认可的培训机构、课程和计划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和其他缔约国请求时能予以提供。[2]

我国是一个船员大国,越来越多的船员服务于外国籍船舶的可能性将增加,这些船员将会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适任证书。在船员交流日趋频繁的情况下,根据STCW公约规则的要求,国外海事机构对我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就会趋于常态化。为此,所有从事海员教育与培训的机构,都必须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的实训室,保证有充足合格的教师,而教育与培训计划的认可、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认证,就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二、课程认证的内涵

关于认证,ISO/IEC指南给出的定义为:“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课程认证是指学校经过人才培养规格的分析,将行业标准与规范融入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中,并通过相关部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企业)组织的综合评审,以达到符合该部门特定标准与规范的规范性教学活动。也就是说,课程认证是学校根据行业标准,对教学计划进行科学设置,对课程进行标准化设计,再由第三方对教学计划和课程的符合性予以评价的总和。

众所周知,课程认证或标准化是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而发展的。当前,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早已标准化与制度化,因而课程认证业已标准化与制度化。如澳大利亚的科技及继续学院,它以应用科学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为主要教育目的,课程以行业标准为依据,将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并重,其科目数量和内容均根据证书或文凭的标准来设定,课程必须在权威认证机构获得认证注册,学生修完被认证的课程并合格就可取得国家和行业承认的资格证书和文凭,开发的课程均具有统一的名称、编号、学时数及能力测试标准,同时提供主要的教学文件(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科目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3]课程的开发主要依据由行业培训顾问委员会制定并经批准后颁发的培训包,各教育机构都必须根据培训包的要求来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工作以及对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考核。再如加拿大的高职教育实行的是CBE教学模式,它是一种以能力为基础的教育模式,学校聘请和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以社会实际需要的职业能力作为培养目标,按职业需求分解来确定从事某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进而明确培养目标,保证学生进得来、学得进、出得去。课程的开发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职业分析、工作分析、专项能力分析、教学分析、就业机会分析等一个科学的分析过程;课程标准是由学区组织的行业专家委员会通过分析和归纳,确定某一职业应具备的综合能力来制定指导性意见;教学计划的编制是由学校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对课程的标准进行分析,将相同或相近的知识进行归类,以构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教学模块即一门课程,接着按基础专业和实际工作需要的顺序将课程排序,构成教学计划。[4]

课程的标准化和认证,对高职院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对全校课程的整合,将所有单门课程按照制定的课程标准进行规范化,对已有的课程进行修整,对所有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课程进行统一管理;第二,根据制定的标准,可强化课程的监督,强化质量要求;第三,能使教育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避免出现同一课程不同老师按不同的标准各吹各号、各唱各调,讲课内容随意地取舍;第四,促进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完善。这些都有助于提高课程管理的效率,提高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

从发达国家对高职教育的课程认证来看,其内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将职业教育作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乃至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高度来加以理解和建设。在整个国家就业制度中,岗位无贵贱、工薪无差别,只要有技能,就会得到认可,就可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福利待遇,整个社会对职业教育不歧视,对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不歧视,尊重技能。为了更好地发展职业教育,国家还建立了职业技能的国家标准,或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协调发展与和谐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制度支持和保障支持。

二是企业(或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深度参与,这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从国外高职教育健康发展之路可以看到,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行业协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作用和责任,那就是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和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互为依存,职业教育是行业企业主要的社会责任之一。在发展职业教育时,行业协会拥有深厚的技术资源和广大的后方基地,可以通过标准化建设提升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可以提出人才培养规格和行业从业标准,并和高职院校合作,开发培训与教育项目和课程,为行业发展积淀后备力量,从而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与技能,只有从业人员整体的高素质,才能有产品整体的高质量。行业协会或企业都深知只有深度参与高职教育,使高职教育与企业发展处于良性互动之中,才不会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不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才会使企业在人才使用上获取由职业教育带来的最大的红利。

三是高职院校的定位准确,高职院校就是从事职业教育的,就是为生产与服务第一线培养技能娴熟的技术劳动者的,其任务就是与行业协会或企业紧密合作,按行业标准拟定教学计划、合理设置课程、完善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和设施条件的准备、合理组织教学,努力提高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共同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三、对航海高职教育课程认证的几点思考

有关课程的含义,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课程指的是某一学科的课程,是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规定的科目、目的、内容范围、分量和进程的总和,我们将其称为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而狭义的课程就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单门课程。本文讨论的课程,实际上包括了上述两个方面。众所周知,课程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效载体,它的开发建设与行业标准联系的紧密程度、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与控制,跟我国高职教育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着直接的关联。

我国的航海教育与培训是多层面、多工种的,因而课程的标准化建设与认证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本文仅讨论航海高职教育的课程标准化建设与认证,期望对其他课程的认证起到借鉴作用。

1.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岗位职业能力分析,建立职业标准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到,进行岗位职业能力分析,并依此建立职业标准,是开展职业教育必不可少的前置环节。没有合理的岗位能力分析,就没有合理的职业标准;没有合理的职业标准,就没有合格的职业教育。自1995年以来,在部海事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主管机关、行业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了海员不同岗位的职业能力分析,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职业标准,笔者认为:部海事局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颁发的《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等一系列履约文件或规则,就是我国航海高职院校从事航海职业教育的职业标准。

2.高职院校根据职业标准,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有了职业标准,各高职院校接下来的任务就是编制教学计划和拟定课程标准。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编制的一般原则,编制教学计划的主要关注点是:教学计划与岗位职业能力的适应性、课程设置与行业标准的符合性、课程设置前后衔接的合理性以及满足个人持续发展的时代性,这里强调的是对标准的全覆盖,强调的是技能与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相互关系,强调的是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前后顺序与基本时间要求。而编制课程标准(主要指单门课程),最为关键的是满足“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所必需的授课方法和手段、程序和教材”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课程中每一个具体的适任标准,要明确采用何种方法、采用何种设施设备、需要哪些教学资源、采用何种评价方式以确定达到目标,都必须在课程标准中加以明确。如在拟定“船舶结构”有关系固设备这一部分的课程标准时,就必须明确是采用理实一体化的现场教学方法还是采用电化教学与现场教学的组合方法,无论是何种方法,均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清单,以评判教学准备是否真正与实际工作情况相吻合,均必须明确时间要求和评价指标,以判断任务是否已有效完成;课程标准的编制,必须是基于行业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而不是学校目前现有的状态(如师资条件和设备设施条件);课程标准的编制,必须有实践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人员参与,因为课程是实现行业标准的基本载体。对于航海教育来说,在编制课程标准时,可以参阅IMO的示范课程,欧盟海事局在对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审核时强调:示范课程是基于公约的规定开发而成的全球性标准,虽然它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但对各国海事主管机构认可院校开展的海员教育与培训计划及课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应在海事主管机构对院校的课程认可中得到应用。[5]

3.认可的第三方对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认证

教学计划与岗位职业能力是否相适应、课程设置与行业标准是否符合、授课方法和手段是否满足知识与技能掌握的要求、学校的基本设施与实际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等,都需要进行评价与验证,不能自说自话。从航海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来看,由海事局组织课程认证是非常合适的,因为行业标准是由海事局制定与颁布的,船员的教育与评估是由海事局检查和监督的。在课程认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认证的全面性,即将教学计划和课程认证组合在一起,在评价教学计划的适应性与符合性的同时,还应了解课程设置的时间要求与课程相互衔接的合理性;

二是专家组要由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因为课程是知识与技能的基本载体,既需要满足行业标准,也需要和工作实际相连,同时还兼有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管理经验的人员来进行认证,既基于对标准和工作环境的充分了解,更看重他们对未来发展的预测,职业教育即需要立足岗位和立足现实,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这就是说对课程标准的宽度与深度的把握问题;

三是在课程认证时要特别注意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实现和教学资料的齐备,这是认证的关键,因为再好的计划、再好的课程标准、再好的教学手段,若现实无法实现,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四、结语

近日,江苏海事局对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船舶结构与货运”“船舶管理(轮机)”等4门课程进行了课程认证,专家组认为在适任标准(具体的任务或知识点)与教学时间和教学资源的匹配上、适任标准(具体的任务或知识点)完成的评判上、教学手段的使用上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专家组特别强调,教学资源的保障是认证的重点。学校要以课程认证为契机,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推进教学方式与手段的改革,不断提升航海职业教育的质量,为建设海员强国打下扎实的基础。

[1] 饶滚金.从欧盟海事局检查结果谈我国海员培训与发证之不足[J].航海教育研究,2013(2):1-4.

[2] IMO.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3] 李爱英.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介[J].林业建设,2005(4):47-48.

[4] 谭银元.国外职业教育的经验及其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5-9.

[5] 鲍君忠,姚曼华.STCW公约对航海类院校船员教育与培训活动的实施要求[J].航海教育研究,2013(1):18-20.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日前出台《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海员证单位申办限制,实施个人申办海员证。这一新政宣告过去数十年沿袭至今、由航运单位统一申办和管理海员证的传统模式将成为历史,也预示着船员的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加快推进。

改革开放36年间,我国在船队规模跃居全球第二的同时,也成为海员增长最快、数量最多的国家。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月份最新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海船船员注册总数已达60.8467万人,外派海员的数量也由2006年的3万人次到2014年突破了12万人次,成为世界海员第二大输出国。无论是远洋、沿海抑或内河航运,船员的职业化、社会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被称为海员“护照”的海员证,历来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内外从事海上运输任务时的身份证件。随着船员劳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船员在境内外市场职业流动的需求扩大,传统的统一管制模式已明显难以适应航运产业与市场的变化。从海员证具有的职业身份个人化属性看,放开申办限制,无疑将有利于扩大船员来源,为航运企业吸聚更多的资源。根据“通知”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在取得我国船员服务簿后,以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同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的,均可个人申办海员证。

取消海员证申办限制,将让更多船员受益。从2015年起,凡从事国际航线的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的船员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均可自行向经海事局授权的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也可由船员本人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受委托机构应向指定的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看,取消海员证申办限制的新政无疑是船员管理简政放权与便利船员服务的重要内容,但以开放、便利为主导,在让船员直接受益的同时,将进一步推进船员劳务的市场化改革。

文献摘编自:中国水运网(2015-01-22)

2014-12-16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课题(2014DXKT-05)

於健(1959-),男,教授,主要从事航海教育研究。

G710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006-8724(2015)01-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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