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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救助及其工具性与价值性的研讨*

2015-03-28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本源工具性正义

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政治学院,浙江湖州 313000)

慈善救助及其工具性与价值性的研讨*

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政治学院,浙江湖州 313000)

社会救助的本源是“慈善之心”。而“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问题是操作的工具或操作过程中体现的基于工具上的价值性问题。近年来,社会救助中的工具性及价值性的问题讨论,超过了对慈善本源性问题的关注,成为人们对救助问题支持与否的首要观念及理论依据。文章尝试从现象、责权、价值、方法四个角度讨论社会救助中的慈善与“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认为社会救助作为实践伦理行动,应当是情感与理性的结合,即救助体制或行动方案的设定,要尽可能实现“慈善”的本源性和“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工具性及价值性的完美结合。

社会救助;慈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

社会救助从人性的角度是基于“慈善”,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又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表现为现象的工具性及价值性。基于“慈善”的人性是更本质的、内在的,而工具性及价值性是表面的、现象的,哪一面作用更大,取决于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取决于救助本身的发展过程。在小国寡民的时代,救助主要是救急,常给予一些临时的生活物资,而且其时效短暂、暂时,因而在其表征的现象上人性的功能更突出。人们一般不会考虑“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问题,在行动中,人们只考虑到感同身受,出于善良的慈悲之心。救助在此时是很自然的当下行动而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社会关系交集越来越密集,救助的功能不只是救急、救难,还有稳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阶层差别的工具及价值导向的需要,救助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时间更长。当社会救助工具及价值性更强时,其 “慈善”的本质消退,人们甚至只关注其现象的工具及价值性,一些接受救助的弱势群体,并由此产生终身依赖救助的想法,甚而因为救助不如其意,而产生怨愤等不良情绪。为避免一些矛盾的冲突,政府把一些维稳对象纳入救助行列。如我国对低保人员遵循应保尽保的原则。救助的社会操作性、应用性增强之后,其社会性功能就强于其人性的本能了。由此,救助的“慈善”本源性弱化,救助以现象方式体现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工具性及价值性相关问题更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为实现社会财富为全体国民所共享,加强社会救助,把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更自觉地纳入公共产品供给的范畴,以体现执政党及当下政府以“天下为公,为民造福”的使命感,这是必须肯定的。但社会救助的力度、幅度比以往更大,即其工具性、价值性表现也更强,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从直观上,人们觉得救助被滥用,救助不公,救助损害公平,那么救助的负面性就会大于正面性。救助负面性的影响不只是影响救助的组织,更重要的是损害救助存在的“慈善”的认同。由此,在实践中应使社会救助本质与现象一致,即尽可能克服救助中的慈善及与由救助行动引发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工具性及价值性问题两者对立和分离的情形,让人们在救助的过程中获得其它行为无法给予的幸福与安乐情感体验的同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责权的角度

从社会救助发生的最初形态看,救助与责权无关,只是出于人与生俱来的慈悲之心,善良意志。对穷困者拖以援手,是因为人都是有感情的,正是“慈善”这一主要的情感使人们面对同类的穷困潦倒不会视而不见,而是很自然的由己及人。特别是在人类早期,尤其是遭遇不可抗的自然灾害侵袭,对遭受困顿的人们伸出援手是人的本能、本性。当然在这一问题上,也有一种说法是无所谓善恶,只是一种完全的本能。其实本能是有善恶之分的,只是人们是否自觉意识到而已,因而人哪怕是潜意识的给予困顿者援助都是出于慈悲之心,善良意志。这也是我们所说的人之所以为人,人与动物的分别,更是人以群体方式生存的价值和意义得以存在的依据之一在于人的“慈善”。然而当社会生产方式由自给自足的农耕时代进入工业时代后,人们遇到的贫困问题不像农耕时代那么单纯。人的贫困主要的不是因为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而是不可预测的时而扩大,时而缩小的社会化大生产。当生产扩张时,农民离开并失去土地,依靠生产流水线某个环节工作挣得生活费的工人面对失业,他们即将遭遇的贫困如自然灾害一样不可抗拒,同样是个人力量无法解决的。同时,由失业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如同历史上其它原因产生的贫困一样,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一时期,因失业而产生的贫困问题相比于历史上其它原因产生的贫困问题更具有社会属性。其阶级、阶层的财富差别在人们的认识中不再简单的归咎于先天的禀赋,人们更从社会阶级的差别思考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看作社会的不公。由此,才有《乌托邦》的作者,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担任大法官期间给贫苦百姓帮助的同时,向当时的国王呼吁给予贫困者补助。再如在1572年以前,英国的社会救济主要来源于教会和民众的慈善捐助,即1572年以前社会救助的起点是基于社会救助本源性的“慈善之心”,而1572年以后,社会救助的责任与权利问题更甚于“慈善”。由此,以国家的强制力要求每个国民必须交纳济贫基金成为国家的决策。1601年伊丽莎白颁布的《济贫法》更是把济贫与纳税结合起来,出现了济贫税。[3]这就说明,在机器化大生产之后,人们对贫困产生根源的认识不再简单的局限于不可抗的自然力,而是从社会生产、生活的群体性、整体性来分析贫困所带来的社会阶级、阶层分化的后果。这一后果不只是贫困者生存的问题,还会殃及统治者利益,因为其会引发为生存而起的对统治者的颠覆性斗争。由此,救助不只是基于“慈善之心”的行为,还应当是作为政府及国民的“责任”与“权利”问题。即贫困有自身的原因或责任,而更多的是社会的原因或责任;获得社会救助不只是接受他人的施舍,而是作为社会一员的权利。此时,“慈善之心”这一救助的自然本性,衍生为具有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器,表现为以“责任和权利”面目出现的公共的带有工具性的行为选择。这样“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问题自然成为人们看待、评价救助的重要问题之一了。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救助中“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问题关注也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社会救助不只是“慈善”的本能,还要成为国家及政府的自觉责任,获得救助应当成为贫困者的权利。因为我国贫困群体的产生原因是多重的,当然贫困产生不排除个人的原因,但也有社会的原因。我国改革开放采取的是效率优先,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探索方式,使部分群体在改革的试验中失去部分利益,导致贫困。如由于工业区的建设,地方政府征用了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工业区由于各种原因发展不良,又不能及时吸纳失去土地的农民,使农民转变为企业工人,从而产生失地农民的生活贫困。再如中小型企业的转制,使部分年长又缺乏新技能的工人因改制或转制淘汰而下岗,导致生活无着落。我们在早年为摆脱贫困谋求发展的改革可能是导致贫困或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那么解决贫困,给予救助不再是“慈善之心”了,而是国家、社会必然要承担的责任,是弱势群体的必然权利。从责任和权利的意义上把握救助,使社会救助成为国家和政府的自觉行动并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对于救助的发展更有益。十八大报告第七大点强调在改善民生中谋求社会发展,“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2]这一目标显然包含了弱势群体在内的对全体国民基本生存及发展的自觉责任与使命意识。我们肯定政府的民生意识,但是,如果过度或只突出社会、国家(政府)的责任,突出弱势者的权利,而淡化、弱化甚至忽视救助的“慈善”性,救助的施舍性,依赖救助,因救助不到位而产生的怨愤情绪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由此,社会救助中,坚持“慈善”本源性,关注社会救助中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性,注意国家(政府)责任,个人权利有限性,以避免产生救助依赖,尤其要避免产生因救助得不到或不如意而产生的负面情绪。

三、价值的角度

社会救助是实践伦理,价值自在其中。价值是由本源性决定的,价值通过现象为人感知,即价值为人所认同是以本源存在或与本源相关的现象为依据的。人们是否接受救助的事实,是否投身于救助的活动,其认识和行动的出发点、行动的根据是本源性的存在,即本源性的存在为工具及价值性认同提供理论支撑。关于救助的认识有多种,如救助应该是基于感同身受,出于完全并纯粹的慈善之心,善良意志的不求回报的施舍、给予;或救助是基于社会、国家整体安定团结秩序的公民权利;救助是代表公权的政府责任等。不同时期,不同的救助情形,救助的价值问题不同,但在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工业化大生产之后,救助的价值问题主要关注及解决的是这一事物或现象存在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性,而不是是否出于慈善之心,善良意志的“同情”和“怜悯”。救助不只是要告知人们什么样的救助及行为具有存在的必然性,还要体现什么样的救助才是“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在实践中,救助是否基于“慈善”这一本源意义就让位于救助的价值问题了,即人们在选择行动时,不再考虑我的救助行为到底是因何而起,是不是出于与生俱来的感同身受的同情、怜悯的“慈善”,而更多考虑的是救助的起因、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如前文所提到的,在四川雅安发生7.0级地震时部分香港人拒绝出手相助,理由是“内地善款缺乏监督,担心被贪污”。在过去,面对困难,作为同类,更作为同胞,对受苦受难的民众给予及时帮助是很自然的,把这份源自感同身受的发于“慈善”的暖暖情意送到是人之常情,不需要太多顾虑,不必考虑善款使用,质疑善款使用。然而,这一救助拒绝,从现象表面上看是管理的问题,但实质上反映出人们对救助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重视甚于“慈善”的考量。救助在当下,人们更关注其“合理、应当、公平、正义”性。在救助实践中,我们常遇到的问题,如这个善款是不是应当由民众捐呢?是不是应当由政府全部负责呢?如果是民众捐助,善款是不是都能到达人们意向的捐助对象呢?如果善款募集很多,多余的又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这些多余的善款送不到受困者手中,不用于最初发动捐助时公告的救助者,是否违背了捐助人捐助意向呢?这一“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价值性思维的向度反过来已影响对救助本源的定位。即当救助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无法确定时,同情、慈悲、怜悯就没有意义,人们担心“慈善”被利用、被滥用。在街头看到职业乞讨,由于其职业性,大多数人路过、走过,却视而不见,哪怕是乞讨者把手伸到面前,也一并拒绝。也正是由于职业乞丐现象的存在,使人们对救助存在的本源依据——“慈善”的被否定,使救助存在的必然性的支柱夭折。从这个角度上看,救助价值是影响到救助本源终极存在的主观、能动性选择因素。在救助中,尤其在救助的实践中,救助的“慈善”本源性,不可避免地要与救助的价值“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结合在一起。也正是如此,在救助的态度上,有主张“慈善”的本源论,即只要是出于人本性的同情、怜悯、慈悲就行,不管善款善资如何使用,作为捐助人本身,只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只要出于慈悲之心就行,其它不必操心。主张“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价值论认为,救助不只是对受众的慈善行动,救助还要考虑对全体民众的价值诉求。当然最理想的是“慈善”的本源性和主张“合理、应然、公平、正义”的价值两者的统一,使人类的美好情感和理性相吻合。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公平正义成为当前出现频率最高的用词,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十八大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人民福祉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改革的价值导向依然是社会公平正义,公共服务要均等化。[4]作为对弱势群体或灾害受困人群的社会救助,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工程,应当把“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放在突出的位置。这一本出自“慈善”的公益事业作为和谐社会建构的一个砝码,不只是善良愿望,还要考虑其在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上的作用。在人们觉悟和自我意识日益凸显的当下,应当加强慈善救助事业的管理和创新,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在善款善资的募集过程中,不只强调捐赠的“慈善”本源性,还要突出善款、善资管理运作的流程,化解民众对善款、善资使用的担忧和质疑,即彰显救助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四、方法的角度

由于本源问题一般与认识问题相关联,本源问题自然就与方法问题相关。当然,本源与认识及方法的辩证统一有个发展的过程。在马克思以前,受主客二分的影响,本源大多数时候是客观的纯粹的存在,而主观无法真正认识反映本源,人们对本源的认识充其量是模糊的意向概括。如康德就认为人们至多能认识到事物的现象。社会救助的本源是“慈善”,这是从人作为同类生而有之的本源性、先在性去定位的。那么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表现出对受困者的同情、怜悯并在行动上给予救助是因为在社会现象上的人的类存在,即人是以群体的方式生产、生活的。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生活的现实中,社会救助在表现上就不会是单纯的以“慈善”出现,它还会反映并指向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反映并指向人与人的利益关系,由此,救助就超越了“慈善”,而具有了权利、责任、义务的属性,由此就产生了“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对贫困采取的方法。这一逻辑描述起来就是:本源决定价值,价值决定态度,态度决定方法。人们在“救助是什么?救助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分析基础上,对救助应当采取的方法方式做出选择并表现为行动(行为)。如香港捐款的问题,他们认为善良之心不能被利用,因而在四川雅安发生7.0级地震时,以“内地善款缺乏监督,担心被贪污”为由部分港民拒绝捐款。虽然如此,但是雅安发生7.0级地震过程中,有些自愿者,自己亲赴灾区,直接把捐赠送至灾民。接着,2013年4月22日,各媒体报道,香港政府向灾区拨款1亿港币救灾。为解决港人的担忧,香港政务司司长郑月娥发言并通过媒体报导,保证严格监管善款用途。香港政府通过恰当的方法解决捐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背捐赠意志的问题。紧接着,虽然质疑的声音还在,但捐赠救助活动很快发展起来,而同时,善款、善资的使用的公开机制也随之跟上。

由此可见,社会救助的“慈善”本源仍然是其存在的根本,而至于“合理、应然、公平、正义”等问题是操作性的、工具及价值导向性的,可以通过妥善的方法解决的问题。若要使救助事业得以持续并有效的发展,使救助获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必然要把本源性与工具及价值性问题有机的结合起来,即本源是出于“慈善”,那么施行的方法上又要凸现“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行动方案的设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救助产生的成效及时的公示,使“慈善”的本源意义得以真实实现,那么救助就可以得到支持,操作性的、工具及价值导向性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问题自然得以解决。

总之,人们思考及讨论问题时,一般不会满足于某种事物现象或文本的认识,而是追问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尤其在市场经济深入人心,民主意识增强,个人利益相对突显的社会现实下,当一项工作、一项事业提出,人们往往会问“为什么”,“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项工作或事业的普遍意义或普遍价值何在”等等。这些问题或追问,不能简单批评说是所谓形而上的情结。正是这样的追问和思考,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超越了现象和事件本身,人们欲探求现象背后的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存在依据,并希望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使人们能更理性地面对和处理问题的同时,更积极并主动投身于这项事业建设及发展中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深化改革,推进社会领域的制度创新,离不开对事物更全面的把握。如果能从本源到本质到现象呈现、价值引导、方式方法的一贯性把握社会救助,那么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既有宏观的高起点,又有现实的实践落脚点。社会救助作为实践伦理,既能从理论上反映人性,也有实践上行动及结果的落实,救助的“慈善”与救助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如能相结合,不只是促进救助事业发展,对弘扬传统美德,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促进的作用。

[1]部分香港人抵制赈灾捐款 理由:怕捐款被贪污[EB/OL].2013-05-02.http://www.s1979.com.

[2]丁建定,杨风娟.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J].党建研究,2012(12).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2013年11月12日)[EB/OL].2013-11-12,http://www.xinhuanet.com.

[责任编辑杨 敏]

On“Charity”and Its“Rationality, Duty-bound Nature,Fairness and Justice”in Social Relief

CHEN Wen-qi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Huzhou University,Huzhou 313000,China)

Social relief is originated from"charitable hearts"and the matter of"rationality,duty bound nature,fairness and justice"is an operation tool and a valuable matter which is displayed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In the recent years,the discussion of the matter of tool and value relating to social relief has gone beyond the concern of its original matter of charity,which has become the major concept and the theoretical ground in whether we should support social relief or not.This essay attempts to discuss the matter of"rationality,duty bound nature,fairness and justice"from the four respects of phenomenon,duty authority,value and method in social relief and holds that social relief as a practical ethical action should be a combination between emotion and ration,namely,the enactment of the system and action plan of social relief should try to realize its perfect combination among the origin of"charity", tool and value of"rationality,duty bound nature,fairness and justice".

social relief;charity;rationality;duty-bound nature;fairness;justice

C913.7

A

1009-1734(2015)09-0085-05

以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募集资金为主要方式的社会救助事业既是贫困者生活的重要来源,又是全体民众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全体国民作为国家或社会一员享有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然而由于对社会救助事业存在依据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在对贫困者进行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募集资金为主要方式的救助过程中,社会出现关于救助“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讨论。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发生7.0级地震,地震发生30分钟后立刻启动了对雅安灾区的紧急救援行动。可是在香港社会募集救灾资金时,遇到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即部分港民以“内地善款缺乏监督,担心被贪污”为由,拒绝捐款。[1]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社会救助“合理、应当、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在一瞬间,社会救助的现实与理想的讨论变得非常热烈。最早只是因慈善,即基于人的善良意志,基于感同身受的同情之心的救助,因这一捐助事件引起了“合理、应当、公平、正义”这一工具性及价值性的思考,其质疑超过了事件本身。传统观念的社会救助更多的是人们情感的被触动,然而,随着社会日益现代化,救助不再只是局限于当下的情感,还涉及到“合理、应当、公平、正义”这些工具性及价值性的理性问题。本文从现象、责权、价值、方法四个角度展开讨论,意在探讨基于慈善的救助及与由慈善而引发的救助“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工具性及价值性问题。

一、现象的角度

人们普遍认为救助的出发点是人的善良,是人类的“慈善之心”,即人类的情感在人际交往中,对弱势、穷困者感同身受的由人及已的情感。救助行为是这一情感迁移,并由此选择的行动方式。若从人性行为的出发点着眼,社会救助本身是以社会整体的方式表现的具有社会生活公共性的慈善之心,但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在其功能上又表现为基于人类整体生存秩序,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直接目的的公共选择。当救助成为一项公共选择时,它就超越了它作为本身存在的慈善之心,而被赋予直观现象性的与社会功能一致的“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相关工具性及价值性追求。当考虑到救助的社会性时,这一以慈悲之心为自身存在的行为,涉及的领域和现象就变得复杂了,即表现为社会救助本身存在与社会救助现象表达式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二重性。救助本是源于人类最自然的最原生的感同身受的自发的本性“慈善之心”。这一建立在本能、本性基础上的救助是人类作为整体的完美情感。当救助成为社会选择或公共行政责任时,虽然作为本身存在的“慈善之心”仍然存在,但却由于涉及的受众面广,其结果不仅是简单的生存和生活,还是影响社会整体秩序的因素,那么救助就蒙上了世俗面纱,救助由最初以“慈善之心”为内核的本源性存在,变为以“合理、应当、公平、正义”的面目出现的,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性及价值性存在。作为工具及价值,社会救助可以是“善的”、“好的”,也可以是“恶的”、“坏的”。当社会救助确实是出于“慈善之心”,即其表现与本身一致时,是善的、好的;当社会救助是以“慈善之心”为面具,以谋取其它利益为终点时,即表现与本身存在不统一、不一致时,是恶的、坏的。如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虚假救助、讹助等;某些商家为名利双收而做的功利性救助,还有那些表面无私奉献,实质损人利己的异化救助皆为恶的、坏的。

2015-05-15

教育部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救助伦理研究》(11YJA720002)的阶段性成果。

陈文庆,副教授,副编审,从事社会救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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