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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法”的概念诠释

2015-03-28朱小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朱小玲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法”的概念诠释

朱小玲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对法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正确认识。正确理解“法”的含义是我们准确领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最基本的逻辑立足点。我们应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确立法的权威,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法

早有学者提出,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将从示范性改革逐步过渡到规范性改革。三中全会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而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建设法治中国,以良法实现社会善治问题。这不仅是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增强的必然需要,也是改革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改革的规范化不能消极地理解为改革的约束性和规则意识强化,不是单纯地束缚人们手脚、取消人们积极性的措施,而是对改革中不守规矩、丧失底线、乱动乱摸以及违法乱纪者的约束,是对规规矩矩、老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者的保护和激励,也是对制度和价值导向的重申和强调,充分体现了法的价值理性。但是问题的分歧在于如何理解四中全会所言称的“法”的概念。对“法”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人们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正确认识,直接影响人们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正确理解。

一、对法的不同理解

目前人们在理解四中全会精神上,存在的许多不同认识,都源于对“法”的不同理解。有人把这里所言称的“法”理解为宪法及其所衍生的法律体系,有人则理解为包括法与律,或者理解为法、律与令的综合系统。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管子·明法解》)“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刑法)”;“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民法)”;“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政策)” 。(《管子·七臣七主》)这就说明依法治国如果对法的理解不能统一,则依法治国虽为共识,则法与法相侵,其乱甚于无法。

当然,学术界往往以应然的理念与原则来指法,而以实然的规则与条文来指律,即法重在理念与原则的阐明,律重在实施的规制与技术。总的来说,对法的理解各异。那么,该如何理解四中全会所言称的“法”?我们认为,从政治、历史和国情出发,更多地应该在法的本质、理念与原则层面来理解。这样理解并不是把律和令排除在法之外,或者使法与律(令)对立起来,而恰恰是这样理解能够容纳和包含更多的律和令。律与令本质上只是法的解释、阐明和技术实施。有学者认为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之上。这种说法大体上是不错的,关键在于这种说法只是说出了理论上的应然,而没有说出实然的建设性应对意见。

二、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文献,自从这一表述正式发表以来,很少有法学家给予足够重视和明白清楚的阐释。这一方面是我们上面所谈到的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学家的逻辑思维迥异于哲学家的辩证思维,往往实证地而不是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

人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往往混淆了法与法的实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除了少量的因立法水平而导致的违宪或法律之间互相不一致之外,更多的不一致体现在法的实施上。从应然上来说,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绝不可能在应然的层面故意违背(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知法犯法的恶意不同于党和人民的意志)。由于认识所限或者技术原因而导致法的不一致与自觉不自觉地破坏法的一致是两码事。法本身在理论上固然有自洽性要求,但是在实践上目前很难百分之百地达到这一要求。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和立法水平,主动、自觉地维护法的理论上的自洽性和一致性,尽最大努力来维护法的实施的一致性和自洽性。四中全会精神的一大亮点就在于把这一问题明确地摆出来,即一方面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在法的实施上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维护法的一致性和自洽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维护法的权威就是践行党和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和保障手段,不存在党的领导超越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底线的理论逻辑。

三者的有机统一既表现在法的应然(意志、原则)上,也体现在法的实然(实施、执行)上。三者不统一的问题更多体现在实然上、历史上,而不是理论逻辑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统一的问题是政治学领域的问题,这里存而不论。引起法学家热烈讨论的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问题或者两者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党大或者法大的问题,而是治党与治国及其关系的问题。只有这样来理解,才能看出我们前面所讨论的法的范围内涵、法与法的实施的区分的初衷所在。依法治国,既是对党之外的民众和社会力量的规范,也是对党本身的严格规范。可以说,对党来说,意味着更加严格的治理,而不是党超越法之上。就规范性言之,党员领导干部不仅受到国法约束还受到党纪约束,其所受到的约束更甚于一般民众,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方面掌握权力,容易以权代法、规避约束,需要更严格的他律;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群体作为先进精英和榜样群体,人们对其道德要求和期望比较高,严格的约束有利于他们为一般民众做出守法尊德表率。

三、依法治国需要注意的问题

依法治国需要培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文化的信奉、对潜规则的拒斥意识。

古人云:“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以正方圆也。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以正方圆也。”“法之功,莫大于私不行,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法者,治国之重器。遍观传统历史上治乱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已有的法无法得到人们的信奉和遵守。全面深化改革要打破利益藩篱、触动思想和灵魂,既要变风俗,也要立规矩。没有对法的信奉,法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变风俗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有风俗变了,人们的规矩意识才会真正转变。

一是发挥法治的约束作用。法治最重要的功能是“抑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人的欲望和私利虽然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但是人人过分追求自己的私利就会造成整个社会陷入“自然的战争状态”。法治不反对人的欲望和私利,但是法治反对的是通过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私利,甚至以公谋私。通过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区分、责任与权力的界定,法治能够发挥规范和约束功能,使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民众、国家和社会平等守法。

二是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法治具有“扬善”的功能,通过法治向社会传递、扩散、落实和具体化一定的价值诉求,形成制度价值导向和制度公平效果。

三是发挥法治的激励作用。激励作用解决人们做事情的内在动力问题。制度的“抑恶”、“扬善”无不通过具体的激励措施来实现。法治的激励作用是通过奖惩规范人们的具体行动。

四、结语

笔者认为,对法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正确认识。正确理解“法”的含义是我们准确领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最基本的逻辑立足点。

(责任编辑 葛现琴)

Properly Understanding the Law o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C

ZHU Xiao-ling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 Henan 450011 )

Differently understanding the law directly affect understanding the spirit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eighteenth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C.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the “law” is the most basic logical start for understanding the meaning of the spirit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we shoul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at the party’s leadership and the people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re the organic unity, the law should make effect from this angle.

the eighteen ses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law

2015-07-18

朱小玲(1979-),女,河南开封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D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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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663(2015)03-0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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