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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与犯罪的相关性调查

2015-03-28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罪犯家庭教育

刘 玲

(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河南 郑州 450000)

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与犯罪的相关性调查

刘 玲

(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河南 郑州 450000)

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和健全人格的形成非常关键,多数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较差,部分未成年人入狱后不能得到家人的关爱,长期无人接见。这是我们关注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环境的原因之一。通过调查发现未成年女性和男性罪犯家庭环境及其对犯罪的影响具有一致性。比较突出的方面有: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关系不和谐、不重视文化知识教育、教育方式不科学、父母不良行为等。在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中,我们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让他们摆脱童年的伤害,重塑健康人格。

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教育方式;教育改造

一、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环境特征

2014年10月,笔者分别对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所有未成年女犯和河南省郑州未管所的接受入监教育的未成年男犯进行了以家庭环境为主题的问卷调查,对未成年女犯发放问卷55份,对未成年男犯发放问卷144份,并分别进行了数据统计。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未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男犯在罪名上存在差别,未成年女犯涉性犯罪占的比例较大,以强迫卖淫、协助卖淫、强制猥亵妇女等为主,占55%;未成年男犯以暴力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占87.5%。但是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模式等方面所得到的数据看具有一致性。

根据海德平衡理论:如果父母之间关系不平衡,孩子就会产生紧张心理和行为偏差。*1958年,心理学家海德(F.Heider)提出了改变态度的“平衡理论”,又被称为“P-O-X理论”,P与O各代表一个人,X是第三者或态度对象。平衡理论假定P-O-X之间的平衡状态是稳定的,排斥外界的影响,不平衡状态是不稳定的,并会使个人产生心理上的紧张。这种紧张消除仅当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恢复平衡状态时才能达成。综合言之,海德的平衡理论考虑的是一个人会在自己的认知架构内,组合彼此间对人和对物的态度。因此,针对本次调查和未成年罪犯的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状况,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不良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结构不完整

现实生活中,因为死亡、离婚、再婚、分居等往往造成家庭结构失衡,或有父无母,或有母无父,或父母双亡,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疏于管理和教育,生活缺乏保障,家庭缺乏温暖,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格发育受阻、性格扭曲、极端行为、没有安全感等。再者,由于父母的离异或一方亡故,导致孩子在家庭中找不到归属感和幸福感,从而寄希望于同学或“哥们”,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次家庭状况调查中,未成年女性罪犯中有31人是和父母一起生活, 24人生活在单亲或寄养、被收养家庭,占44%。未成年男性罪犯和父母共同生活92人,和母亲生活13人,和父亲生活19人,和其他人一起生活17人,被收养2人,也就是说有51人不是和父母共同生活,占35.4%。有37%的未成年女性罪犯和16.7%的未成年男性罪犯在问卷“最希望得到的帮助”一栏填写的是“想见到父母和家人”。而现实情况是长期无人接见的未成年罪犯中占该年龄段押犯比例的27%。在调查中发现,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的“犯罪和父母有关系和有很大关系”的占被调查人数的38.9%。

这部分未成年犯由于缺乏完整的父母爱,其心理和行为问题较多,普遍表现出自卑、狭隘、武断、悲观、暴力倾向等,由于该行为问题和心理问题形成于幼年时期,持续时间较长,矫治起来难度较大。

案例1:李某,犯罪时的年龄为15岁,抢劫,在“最想得到的帮助”一栏中这样写道:“我想有个家,我想去感受家的温暖,在我的世界里已经没有那种感受了,我羡慕那些有家的孩子,又嫉妒他们,如果我还有父母,我一定不再惹他们生气。”

(二)家庭关系不和谐

家庭关系不和谐也是未成年罪犯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庭关系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不和谐,即使家庭结构完整,也容易促成家庭成员行为异常,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心理学上来说,儿童时代生活在不和谐的家庭中容易给孩子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如孤独寂寞、没有安全感,容易有极端行为等,本次调查未成年女犯50人,只有17人认为自己的家庭还算和睦。父母经常吵架、感情冷漠、难以相处的有23人,占46%。未成年男犯的调查结果显示:家庭关系不和睦或者经常吵架、感情冷漠的占29.17%。

对未成年人来说,如果家不再是温馨的港湾,从家中得不到温暖和感情依托,他们会无所适从,从而另外寻求感情寄托,和社会上的不良群体聚合,或者不愿意回家,长期泡网吧,寻求外部刺激,迷恋于游戏、网恋等。有未成年人受黄色网站等诱惑,最终发生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等性犯罪,这样的案例在未成年罪犯中较为常见。笔者对“不良行为”的调查发现:“夜不归宿”63人,占44%,行为开始时的平均年龄为12.5岁;“连续玩电子或网络游戏超过8小时” 29人,占20.13%,“经常浏览黄色网站、传播黄色信息”的9人,占6.25%。

案例2:张某,罪名为强奸,小学文化程度,有不良行为时的年龄为8岁,不良行为表现:看黄色录像、夜不归宿、连续玩电子游戏超过8个小时等。对父亲的评价为“较差”。和父母关系冷漠,父母从不关心。最想对父母说的话是:“爸呀,我有时候真恨你呀,其实我也不想找事、惹事,我也想有个关心我的爸爸、妈妈。”“最想得到的帮助”是“我最想我爸爸妈妈和好,有家长的关心”。

(三)不重视文化知识教育

未成年罪犯的文化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初中毕业41人,初中肄业44人,高中2人,小学46人,中专2人,也就是说62.5%的未成年犯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从辍学时的年龄来看:男犯在15岁之前辍学的占77.1%,女犯在15岁之前辍学的占71.43%,女犯最早辍学年龄为10岁,男犯为11岁。未成年罪犯的文化程度与其他年龄段的罪犯相比有所提高,但还是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协调。近年来我国对基础教育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但是,这两部法律对于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致使未成年人不能完成义务教育,大量的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流落社会,加入了社区青少年(失学、失业、失管的青少年)或农民工的行列。这些人员既没有文化知识,又没有一技之长,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现实社会中,很难有立足之地。再者,大部分城市社区的功能还没有完善,社区及社区青少年的社会相关部门管理松散,更缺乏相关人员对社区青少年进行相应的教育。在农村,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加入“农民工”的行列,在举目无亲的大城市,体力上不能胜任繁重的劳动,在心理上不能承受来自自身和社会的压力。一些家庭监护不力的未成年人,处于失管状态,加之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容易引起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调查中“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交往”的占27.08%,初始平均年龄为12岁,在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的年龄,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污染”。人数较多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容易引起“去个性化”现象*去个性化(Deindividualization)这一术语是由法国社会学家G.L.博恩在其经典著作《人群》一书中提出来的。指个体在群体中或与群体一起从事某种活动时,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或以群体自居,使个体的个性溶化于群体之中,从而失去了个性感。与这种去个性化相联系的是,个体似乎失去了作为个性的约束力,在群体的保护下,做出违反他们在社会情境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的事,表现出非正常的行事倾向。,致使犯罪行为愈演愈烈。因此,过早失学既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文化水平也非常低:小学文化占46%,初中肄业占41%,完成初中学业及以上仅占12%。这些家长对文化知识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身的教育能力欠缺,在子女不能很好地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家庭教育不能进行有效补充,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的一个原因,从而造成此类人员认识能力、学习技能的能力、判断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父母行为因素对未成年罪犯的影响

(一)父母不良行为

英国教育家尼尔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家庭教育决定青少年社会化的成败。〔1〕在家庭教育中,最直接、最经常、最能打动孩子的就是家长的行动。如果父母自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打架斗殴,作奸犯科,那么其管教子女的方式非但不能奏效,反而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在对“家庭成员是否曾经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调查中,统计的数据显示:父母被判过刑或者劳教或者拘留过的有42人,占29.17%。

在对“家庭成员是否有婚外性行为”的调查中,选择“父亲”的有23人,选择“母亲”的有12人,196人选择“无”,35人选择“不知道”。父母的道德行为以及家庭道德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非常关键,父母的言行对孩子品格的形成起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行为不检点,或作风不正派、行为不轨等,这些对极善“察言观色”的子女影响很大,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不良品行的养成,不知不觉中播下了违法犯罪的种子。

案例3:吉某,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被判七年刑期,初中肄业。 2008年5月13日22时许,该罪犯伙同其他5名青少年(其中女性2名,均为未成年人)把被害人带到草地上,对其进行殴打、猥亵,并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及60元现金,后来又把被害人带到旅社继续进行猥亵。吉某自诉她母亲不到16岁生下她,她从来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从她记事起母亲就不断地更换男人,亲眼看到过母亲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当时猥亵被害人时没觉得害羞、同情,相反觉得有一种快感。

(二)教育方式偏差

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比如溺爱、放任不管、简单粗暴等,这些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常见的不科学的教育方法。例如,许多父母对独生子女在物质需求上,不论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都无原则地给予满足,这种无原则的溺爱日积月累易养成孩子自私、任性、懒惰、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懂得关爱他人等人格缺陷。心理学家约翰·布雷萧这样认为:“有些侵犯者是受到了父母的过分溺爱,被宠坏了,所以他们自觉高人一等,这种过度放纵的孩子最终会以为,每个人都应该特别照顾自己,而自己不可能做错任何事。他们没有一点责任感,总认为自己的问题都是别人的过错造成的。”〔2〕在调查中有这样的案例:王某某,犯罪时的年龄为18岁,抢劫罪和诈骗罪,第二次入狱,父亲是干部,母亲是工人,他认为:“玩玩找刺激,和自己爱的人一起犯罪,什么都无所谓。”在未成年犯的日常言行中经常会听到如此类似的言论。

(三)缺乏信任关系

每个父母都很爱自己的孩子,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科学,沟通方式不正确,造成对父母的不信任和没有亲近感,遇到问题时不愿意求助父母,造成未成年人处理问题方式不正确,甚至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案件就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当药家鑫交通肇事后如果能求助于父母,相信曾经为军人的父亲不会让他去把受害人杀死,结果可能仅仅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严格说来药家鑫案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调查“遇到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未成年男犯中,回答求助于父母20人,占13.9%,求助于朋友10人,闷在心里27人,自己解决58人,求助于法律0人,武力解决7人,我行我素不计后果17人 ;未成年女犯中,回答求助于父母2人,仅占3.6%,求助于朋友11人,占20%,求助于法律帮助0人。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子女与父母的沟通较差,不能形成完全信任关系,未成年人在遇到紧急问题时不是求助于父母,而是求助于朋友或者自己解决,可能造成处理问题的方式不正确,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制教育的薄弱。

三、改造对策

孩子们需要安全感和健康的情感,这样才能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内心。他们也需要他人的帮助,帮助他们区分哪些是思想,哪些是情感,若是家庭中充满了非正常的过激行为,如激烈的情绪,身体遭受暴力或者侵犯,孩子就得将注意力放在应付外在的这些情况上,人一旦缺少健康的内在生活,就会自我放任,寻找外在的满足感。性犯罪、暴力犯罪等以寻找刺激为目的的犯罪多数是内在的自我没有得到满足,要寻找外在的满足感。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多数未成年犯的成长环境较差,本次调查正好印证了这个事实。为此,一方面,我们希望完善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完善法制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监狱工作者,我们要创新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措施,探索适合未成年罪犯的课程内容,预防未成年罪犯再次违法犯罪,协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开展青春期教育

青春期教育缺失造成了青少年罪犯的涉性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未成年性犯罪比例更是高于其他年龄阶段的罪犯。未成年罪犯存在的青春期知识缺失与犯罪有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为:(1)性生理知识欠缺。性生理知识的缺失致使一部分青少年不能正确看待一些生理现象,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体,容易因怀孕后被抛弃引起故意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2)性心理偏差。性心理的不正确认识,致使他们遇到一些常见生理现象时无所适从,易引起心理问题,甚至违法犯罪。(3)性道德沦丧。未成年罪犯性道德知识的缺失,就会导致自尊水平的降低、自我控制能力的减弱,而容易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强迫卖淫、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3〕针对这些现象,应组建“青春期教育”团队,成员包括医生、心理咨询师、教育工作者等人员。设计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包括:生理基础知识教育,性心理知识教育,性道德、性法律知识教育等。

(二)个案咨询介入家庭治疗

在社会上的心理咨询中,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一般是先咨询父母原则,但是由于我们工作的限制,先咨询父母不太可能,很多父母也意识不到自己问题的存在,我们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让父母配合咨询。例如,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罪犯袁某某,因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矛盾让她无所适从,整天郁郁寡欢,在沙盘游戏中发现了该问题,我们在其接见时,就把该罪犯的沙游照片讲解给其养父母,解除其养父母的顾虑,并教给其养父母一些对待养子女的方法,当其养父母脸上露出笑容时,袁某某露出非常愉快的表情。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未成年罪犯的个案心理咨询中。

(三)细化分类教育

尽管他们犯了罪,毕竟还是孩子,需要正确引导、耐心说服、亲情关爱和呵护。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分类教育,效果明显。例如,针对未成年罪犯缺少家庭关爱或者不当关爱(比如溺爱)的情况,应以团体心理咨询的方式设计“有爱就有家”和“有家就有爱”等主题训练活动,以体验式训练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不要永远伤在童年”的封闭式团体心理咨询让未成年罪犯正视童年的创伤,接纳创伤,感受亲情、接纳亲情、感恩亲情,同时进行行为训练,目的是让其摆脱童年的伤害,走出心理的阴影。

(四)管理方法上以正向引导为主

哈维·杰金斯说:“尚未从过去的伤痛中走出来的人,说话言不由衷,做事优柔寡断,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因为一些与当下不相关的事情遭受巨大痛苦。”〔4〕未成年人在童年时期受到家庭伤害,造成了未成年人总是以对抗的姿态来解读别人的行为,如果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粗暴的管理模式,反而激起了他们潜意识的行为模式——对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逆反心理。所以对未成年罪犯以积极关注为主*积极关注,心理学术语,是指在心理咨询或者管理中对对方的言语和行为的积极面给予关注从而使其拥有正向价值观。,对其积极行为进行强化,让其不良行为淡化、消退。在对其积极关注的同时,给予关爱,让其感受到温暖,激发起爱的能力,恢复和弥补其被破坏的爱的本能,帮助他们逐渐养成稳定、健康的心理素质,学会控制不良情绪,学会如何与人正确相处。

在监区文化活动中,设计适合未成年罪犯参加的文体活动,激励更多的未成年罪犯积极参加,比如,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心理剧、卡拉OK海选活动等,培养未成年罪犯的兴趣爱好,提高其认知水平和集体主义观念。

(五)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

在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针对未成年罪犯走入社会较早、可塑性强,但娇生惯养、好逸恶劳、缺乏谋生技能等特点,应开展美容、美发、美甲、按摩、烹饪、编织、手工制作等多种技术培训内容,鼓励他们多动手,享受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通过技能教育这一再社会化返程教育,使他们提高生存能力和社会竞争力,促进罪犯刑释后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能真正融入社会。许多未成年罪犯与家属会见时,很高兴地告诉家人:自己学会了多种技能,今后走向社会会成为有用之人,而不是社会和家庭的包袱。

〔1〕吴佩杰.论家庭教育中的价值引领与青少年社会化〔J〕.教育与职业,2007(18) .

〔2〕约翰·布雷萧.别永远伤在童年〔M〕 .马小原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3:18.

〔3〕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课题组.女性涉性犯罪调查报告〔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3).

〔4〕约翰·布雷萧.别永远伤在童年〔M〕.马小原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3:13.

(责任编辑 连春亮)

Investigation Report of Minor Offenders’ Family Environment

LIU Ling

( Zhengzhou Woman’s Prison of Henan Province, Zhengzhou,Henan 450000 )

Family environment is very important for minors’ growth and formation of healthy personality . Most of the minor prisoners’ family environment is poor. Some minor prisoners can not get love from their family. This is one of the reasons we focus on their family environment. The survey shows that female and male prisoners have the consistency of family environment and crime. The prominent factors is as follows: incomplete family structure, disharmony family, culture and education undervalued, unscientific education method, parents’ bad behaviors etc. In the reformation of minor prisoners, the targeted measures are designed to make them get out of childhood injuries and reshape their healthy personality.

juvenile delinquency; family environment; education method; education and reformation

2015-06-05

刘玲(1976-),女,河南鹿邑人,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教育科副科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5)03-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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