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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路径探索

2015-03-28王春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科学

王春林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

法学专业的应用性非常强,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1〕为此,法科学生要按照法学专业培养计划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地学好各门课程,不可偏废。同时,要像医科的学生要参与临床诊断,工科的学生要参与工程设计一样,法科学生也要参与法律实践,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其中参与社区矫正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实践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措施,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其中,而在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情况不尽如人意〔2〕,而法科学生掌握了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帮助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价值

(一)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模式反映了社区矫正主体多元性的本质特征。〔3〕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司法工作人员等专职人员专业服务外,法科学生的参与无疑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司法的生命源泉是公正,但司法工作也要注重效率。司法工作的效率表现为司法活动所得到的保卫社会和恢复社会秩序等收益总和与司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时间、金钱等纠错成本的比例。〔4〕法科学生一般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积极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专业人员力量的不足。同时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不需要支付报酬,具有无偿性,减轻了政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投入,能够有效节省国家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提高法科学生综合素质

法学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法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和业务能力的培养上。社区矫正从启动、执行到效果评价等程序,既涉及各类法律专业知识,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密切配合,法科学生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既可以直观地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又可以向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学习,还可以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设计和实施个性矫正方案。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有利于拓展法科学生的实践渠道,发挥法科学生主观能动性,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增强其社会责任心,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有利于提升矫正对象教育改造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意识、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需要对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法律依据、目标功能和执行程序等有较为全面的把握,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这样,他们才能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需要他人的指导与帮助,而法科学生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能够较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这些问题。法科学生在具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和裁判依据作进一步的解释,并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从根本上了解法律,自主自愿地认罪服法,明确矫正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与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相比,法科学生更能发挥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有效地拉近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

二、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对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很多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没有认识到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对其成才的重要性,片面重视课堂教学,对开设社会实践课重视不足,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活动主要集中于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开设模拟法庭、到实务部门实习等形式,一般按每学期的教学计划分别设置,没有突出法学专业注重实践教学的连贯性。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国长期重视监禁刑,而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不够,这使得研究社区矫正的师资短缺,很少有高校开设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相关课程,从事这项工作的教师一般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没有进行较为系统的岗前培训,专业化程度欠缺,使得法科学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仅仅局限在知识层面。

(二)社区矫正机构对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综合性治理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配合,法科学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参与力量。但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欠缺“顶层设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对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管理常以随意性的方式推行,这样会对法科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产生障碍,也难以培育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兴趣和热情。同时,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需要有专业人员的指导,但社区矫正机构往往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指导,使得一些参与社区矫正的法科学生在工作中自行其是、盲目摸索,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部分法科学生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不高

从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力量的实际来看,虽然一些法科学生参加了社区矫正工作,但都没有从实践教学的角度予以固定,具有很大的临时性、随意性,而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不足。从参与形式来看,法科学生参加社区矫正的活动一般以学校、院系或者班级活动为主,其目的是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为了长期参与矫正,更不是将矫正活动与专业培训结合起来。由此,决定了法科学生在社区矫正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不高,很多活动流于形式,同时,这种随意性的矫正活动也无助于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实现,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部分法科学生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色定位不准确,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性认识,对社区矫正对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偏见心理,因而不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

(一)高校应当加强对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

首先,学校不仅要重视对法科学生的理论教学,而且也要特别关注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其次,在对学生实践教学时,既要重视传统的到实务部门实习、进行社会调查、从事法律咨询、参与法律援助等传统社会实践形式,也要鼓励学生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的活动中。再次,为了保证学生能够掌握较多的参与社区矫正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高校在制定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时,应当将社区矫正课程设置为学生的必修课程,要求学生在学好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基础上,结合刑罚执行实际情况,进一步学好有关社区矫正的理论。这就要求高校中从事刑事法学教学的教师注重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调查研究,关注志愿者包括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高校应当吸收社区矫正机构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法科学生的实践导师,通过他们的传帮带进一步丰富法科学生熟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知识。最后,高校法律院系、团委、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关爱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下属机构及高校内部成立的一些社团应当起到连接社区矫正机构与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纽带作用,组织法科学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具体矫正服务。

(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吸收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有力保障。〔5〕社区矫正机构是进行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应当与高校一起,扶持并支持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积极参与对法科学生进行社区矫正前的培训,既可以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担任法科学生的实践导师,也可以组织法科学生参加由本部门统一安排的专门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传授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等内容,还要对法科学生进行工作责任心、奉献精神等的教育,提高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时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时,不同程度上会出现伙食、交通、通信等方面费用的支出,而在校学生的日常开销主要在于父母的供给,对于他们而言,这笔费用也是不小的负担。如果费用不足,会影响到他们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科学生一定的补贴,为他们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提高他们参与该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法科学生应当进一步提升参与社区矫正能力

首先,法科学生应当认真分析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不仅可以锻炼法律思维,还可以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为此,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必须掌握必要的矫正技巧。其次,在开展社区矫正前,应该深入基层,全面掌握矫正社区对象个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情况,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再次,法科学生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规定,在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交流时,要理解社区矫正对象内心真实想法,协调好与他们的关系,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文化教育、各种技能教育、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核,协助矫正机构解决矫正对象遇到的实际困难。最后,法科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时,也可以利用电话、QQ、博客、电子邮件、飞信、微信、网络论坛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在线交流。

〔1〕刘仁山.法学教育反思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

〔2〕崔会如.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不足及其完善〔J〕.前沿,2011(3):73-76.

〔3〕朱久伟,王安.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社区矫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5.

〔4〕王春林.论社区矫正的家庭参与〔J〕.中国司法,2015(1):78-80.

〔5〕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1):15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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