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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问政对行政监督制度的影响

2015-03-27张亭林

关键词:行政监督问政网络平台

一、网络问政的涵义

(一)网络问政的兴起

网络问政是一个新词,自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网与网友在线聊天起,许多官员开始借助网络这一途径问政于民,网络问政已经成为政府工作透明和信息顺畅的“民心工程”,成为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0年的“两会”期间,微博成为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倾听民声的新途径,而在今年的“两会”期间,除去微博这一平台对提案的探讨、舆情引导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外,微信平台又成了新的汇聚民意民声的新主力。

网络问政的兴起,与其说是政府的工作方式的新尝试,不如说是网络媒体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为止,网络问政在学术界没有一个比较精确的定义,但它无疑是对网络化的政治参与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 [1]

(二)网络问政的意义

网络问政不是一种新的行政监督方式,而是一种社会监督,是包含在行政监督制度框架内的监督方式。它的出现,是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必然选择,对于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问政通过扩大与公民的沟通和交流,中国公民以网民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对于政府和公民,网络问政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有利于民意的表达和政府决策的作出及执行。在互联网时代,公民表达自己的言论自由,是一件更加容易的事情。随着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公民意识也开始日益增长,更加注重自己的表达权和参与权,也对政府关于国计民生的政策的出台更为关注。而网络问政的出现,对行政监督这一行政法传统意义上的薄弱环节,更是有深远的影响。

二、行政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一)行政监督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了包括行政监察、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它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虽于西方各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大致相同,但我国的行政监督中的主体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而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主要有政府机关、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人民群众。这其中,人民群众这一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正在发挥着愈来愈强大的作用。

(二)网络问政对行政监督可以起到的作用

1.对反腐倡廉起到的作用

我国的传统防腐机关主要包括国家预防腐败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政府审计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传统防腐重在加强对干部自身的廉政意识的提高,主要依靠权力部门的主动出击,反腐的过程和结果很多都没有及时对外公开,也构成了网络平台对级别越高监督越低的一个原因。另外,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还没有完全实现的前提下,网络问政将可以大有作为。我国的防腐目前仍是“人治”为主,并正在由“人治”防腐向制度防腐转变。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定的群众基础去迎合和监督。网络问政可以尽到一份力。

权力易滋生腐败,在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框架里,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尽管从很多方面来降低了腐败的发生,比如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法院也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即行政诉讼制度来监督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且附带审查的方式可以对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对于行政人员,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并大力进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对于行政主体日常的民事活动,还建立了政府统一采购制度,减少采购环节中的“暗箱操作”;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建立了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这些创新都有利于政府更加公开透明。

上述的这些努力对于权力的公平公正行使,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仍有不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尽管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一些具体的知情权、社会保障权等纳入,但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仍然由于主体资格等原因受限。我国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又受到事权和人权等一定的影响。制约行政权还存在很多的空隙。

2.对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起到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了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但现实生活中,政务公开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政务公开不及时,存在滞后性;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多是“面子工程”;政务公开内容复杂且不具体,不能使人民群众详细了解并看懂,甚至一些政务公开还存在虚假信息。

信息公开的问题也包含以上问题,并且行政机关对于公开信息仍有许多自由裁量权,尤其是涉及到公开关于第三人的信息的情况。这些问题的产生离不开政务信息分类的不科学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实质上作为《宪法》中的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在实际生活中,政务公开不够真实易懂,不重实效,提起涉及政务公开的行政诉讼又需要原告与被诉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苛刻条件,这些都造成公民想收集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非常困难,寻求救济也受到限制。

网络问政制度对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并增加了压力。随着社会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网民作用的不断增强,这些问题是可以逐渐弥补使其的危害降到最低。

3.对事前监督不力,内部监督力度不够起到的作用

事前监督指的是在行政行为开始作出之前就可以进行监督的制度,但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强制制度等基本上都是重在事后监督。等到行政行为作出并已成定局才开始监督。而一些行政行为从作出开始,就可以并应该受到监督。

行政监督主体监督体制中的内部监督,很多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其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很足,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却很欠缺。对于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不仅力度薄弱,而且存在风险,通过内部的创新,如一些匿名检举等方式并不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

网络问政能够对事前监督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对于内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可以通过外部加压来促进其改善,并能够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探讨

网络问政尽管在上述许多方面都对行政监督起到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网络问政也存有自身的固有的缺点和问题,难免引起争议。

(一)网络意见参差不齐

网络平台提供的自由发表言论的渠道,但是得到的意见参差不齐。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域发展的不同时可能带来网民的意见来源不均。年龄和收入、职业、知识和差距可能带来网民发表的意见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在进行网络问政,整理网络的民意和讨论的时候,也存在一个“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过程。但是这并不会影响行政监督的作用,因为行政人员都是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对于民意的筛选和整理并不会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并且民意具有流向性,通过对于精华意见的再讨论和修改会使真理越辩越明。

(二)网络平台的丰富使政府网站影响力下降

网络平台的丰富,以及网络平台对新闻和社会事件的信息整理与推送,吸引了大多数网民。民众大多更乐意在大众的新闻网站、论坛或者微博等平台上予以评论,网民倾向于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形成舆论热点,而不是在政府的官方网站和论坛上予以发表。另外,除去网络平台发表意见的参差问题,网民能够监督的范围也在级别上存在差异。比如腐败问题,根据一项调查表明,越是高级的领导干部,就越难得到网络舆论的监督。 [4]而对于这方面的监督,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以及政府网站的内容丰富性和实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平衡公民的监督权和隐私权问题

网络问政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公民的监督权,但是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近年来,“人肉搜索”、“发者无心,转者有意”等行为使网络监督受到质疑。尽管官员的隐私权在采取个人财产公开等制度下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网络上和生活中仍然享有一定的隐私权。并且不明真相的网民可能在对一件事情的探究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伤害到一些群众的隐私权。网络平台还充斥这一些错误曝光和虚假信息,这些都阻碍着网络问政的发展。而这些,也正是互联网时代前期一些无法规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影响网络问政的发展,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时代。

四、借助网络问政完善行政监督的建议

将虚拟的网络平台变成现实的社会监督平台,需要许多相关的配套制度共同构建和维护。而网络问政作为一个新兴的形式,在发展初期,还需要更多的监管和维护。

(一)建立更加透明化的服务型政府,完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更加透明化的服务型政府,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这是建立制度防腐的关键,也是政府转型的关键。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查询、发布平台,并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网络平台获悉人民群众关心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扩大公开的范围,并且借助网络和群众的力量,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加工,使其成为通俗易懂的信息读本,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作出重大公共决策,出台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前,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征集民意,并进一步扩大民众与政府对话的范围和可能。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网络咨询服务来完善目前的信访制度,将民众的问题抛到空中。

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具体的问责制和权利救济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确立。行政机关同时拥有公开的义务和拒绝的权力。对于经过民众质疑的合理问题必须解决,对于民众质疑的属于国家秘密等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事项有权予以拒绝,而民众不服还可以提出网络行政复议等更为广泛的救济方式。为社会监督带来制度的保障。

(二)完善政府网站,扩大政府网站的影响

网络问政如果仅仅停留在靠大众网站或论坛形成舆论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未免太过间接。而网民不倾向于在政府网站上发表意见与政府网站制作的形式化、内容的落后和简陋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的网站不能发挥权威,影响力不够则不能够为网络问政的深化体现应有的作用。

建议政府网站加以完善,不仅要实用化,更要有丰富的内容。政府网站一旦更加丰富和实用,并且问政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的回复和关注,必然会带领网民将关注点集中到政府网站,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网站可采用定期收集网络问政的意见,并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吸引网民问政。不让网络问政成为一个形式,就要对网络问政的结果加以重视。如果网络问政提出的意见非常值得采纳,还可以召开研讨会对其加以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对于网络问政中的学者和提出宝贵意见的网民,还应给与物质或精神的奖励。

网络问政要发挥一个集体的作用,可以先由一些地区的政府网站作为示范,并且各省市积极效仿并创新。试点的方式可以在这里得到运用。一旦试点成熟,就应对政府网站的科学合理加以统一并允许创新空间。

(三)制定网络问政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网络问政的认可,首先要将其制度化,时机成熟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是可以解决“人走茶凉”对于网络问政的影响。然而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作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遇到的问题,并且成为随着政府的公开和透明将会愈演愈烈的问题。

所谓没有无限制的权利。自由发表监督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网络问政可能带来的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以及错误曝光和虚假信息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公信力受损,这方面的规则可能决定网络问政一定程度的生死大权。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先走出了第一步,但是仍不够。一部部规范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的应与时俱进逐步颁布,为网络问政扫清障碍。而对此的规制,也可以运用网络问政这一方法来进行意见的收集和整理。网络问政作为一项在互联网时代最具特色的“从群众中来”的监督方式,其效益可以在对其缺陷加以规范的同时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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