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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检察官职业伦理及其教育

2015-03-27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5年2期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伦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煜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余年来,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不小成就,但检察官违法办案现象仍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缺乏是其重要原因,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则是激发检察官的群体认同感,养成道德责任感,优化检察官群体结构和规范检察行为的必然取向。探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必要性。

检察官职业伦理内涵及其功能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为代表的“利益交换论”认为职业伦理的产生是基于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交换,即职业共同体以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为对价,以此换取社会大众对其垄断社会职业资源的容忍。对于检察官来说,其职业领域垄断了法律资源,作为交换而对于社会大众承担的一定责任,例如介入诉讼,办理个案等。但是这一点对于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是一样的,还不足以区别检察官与其他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笔者认为由于诉讼职能和角色责任的不同,使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在内部出现分化,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其职业伦理带有系统职业化的特质。笔者所理解的检察官职业伦理主要是指检察官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对检察官具有普遍约束、引导、教育和奖惩功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及检察官的职业信仰、职业情感、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良心、职业作风、职业纪律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功能

一是教育塑造功能。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个人道德紧密相连,检察机关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检察工作中的职业伦理本身,更应该着重于检察官个人的全部道德。因为检察官职业伦理必须转化为检察官内在的自觉的认识和要求,成为了自我立法、自我命令,才能指导其进行行为选择和道德修养。

二是评价引导功能。检察官职业伦理作为一种行业标准,具有判断、衡量检察官行为是否合乎本系统认可行为规范的评判作用。同时,检察官职业伦理还对检察官具有指引作用,主要是一种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伦理规则来对同类的检察行为进行指引。

三是激励约束功能。检察官职业伦理激励功能就是通过奖励先进机制,如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检察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促进检察官产生依法履职,模范执法的强大精神动力;运用检察纪律制裁违反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违纪行为来强制检察官遵守检察官职业伦理,提高职业伦理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四是调节保障功能。检察机关需要通过检察官内部职业伦理核心理念来对不同内设部门、不同执法环节的检察官之间进行调节,起到凝聚人心、协调统一的功效。检察官职业伦理能有效提高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职业伦理水准,有利于完善检察官人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检察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有助于维护和提升检察公信力。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科学构建

在职业伦理日益受到公共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和推进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制度建设在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化建设中的突出作用,已经成为当前检察理论和检察实务工作中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考虑我国检察官作为司法类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应以公务人员的公务伦理为基点,以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为前提,以检察官职业道德为主体,适当借鉴国外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容,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容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以公务伦理为基础。公务伦理以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体,是一系列针对公务活动行为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实质上是公务员对国民承担的公仆责任,是一种责任伦理。我国的检察官属于司法类公务员,《公务员法》和其他行政伦理的有关规定当然适用于检察官。

二是以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为前提。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行政人员等共同构成检察人员,其中检察官是检察人员的主体,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适用对象。为提高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权威性、专业性和针对性,必须要结合分类改革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从检察官职业角度对检察官职业伦理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

三是以检察官职业道德为主体。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以及“八要八不要”、“九条硬性规定”等检察人员职业纪律都涉及到检察人员职业道德问题。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进行了高度凝缩和提炼,明确提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字准则。2010年9月颁布了《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从4个不同的侧面基本反映了检察职业活动的本质要求和基本规范,成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主体,统领各个层面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具体规则,构筑起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完整框架。

四是细化检察官职业伦理准则。在外部职业伦理规范的顶层设计中,有必要吸纳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在内部职业伦理规范的设计上,应考虑将两大法系中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独立办案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指令书面化,尊重主办和主诉检察官的独立办案权,防止对其执法办案和自由裁量的不当干预。要规定检察官的底级伦理,“做一个合格的检察官”是最基本的要求。当然,仅仅停留在这种最低层面的职业伦理是不够的,还要保持道德理想人格的先进性和职业伦理境界的层次感,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还应当包括职业伦理的最高要求,即德性伦理,它不仅要求检察官要“称职”和“合格”,而且还要人格出众,通过严格自律体现高尚的道德追求。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教育培训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应当与基本素能并列为检察官教育培训两大基本内容

建议高检院在检察官培训规划中明确两大重点:检察官基本素能(以业务培训为主)和检察官职业伦理培训,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为此,首先,各级检察官学院应正式将检察官职业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教材体系。再次,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检察官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包括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继续教育和提高。具体来说:高检院要系统梳理近年来出台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性文件,组织专人编写检察官职业伦理教材。

各级检察官学院要确立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在检察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目标,设置专门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课程,以通过专业化讲授来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从而将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检察教育培训活动始终。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应贴近检察实践,形式灵活多样

学院教师要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教育,使其掌握在检察官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注意实践中考核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具体来说,应建立职业伦理共同培训机制。

为此建议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检察官职业伦理教学工作,制定长期培训规划。注意将学员原单位领导和兼职教师等院外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全力动员专业课教师,共同参与职业伦理教育,于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相关专题研讨会,及时交流经验,总结成绩,汇总问题,讨论解决办法,同时做好来年的工作安排。

建议学院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正反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员从伦理视角对专业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员的检察官职业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员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员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行为能力;进一步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的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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