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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2015-03-26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债权人

刘 广

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并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保证,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在章程中明确,并在公司登记前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在法定资本制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资产到底是多少,债权人无法得知,但债权人可以查询到公司的注册资本额。1993年《公司法》要求股东在登记前全部缴清,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成立,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即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按经营范围不同分为10万、30万和50万人民币三档。我国1993年《公司法》要求股东实缴出资,这也就确保了公司至少有与资本相当的股东出资额。

在法定资本制下,以资本信用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公司的信用即取决于公司资本。但法定资本仅仅是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无法反映公司资产运营的实际状态,也就难以揭示公司的信用能力。[1]法定资本是法律记载的抽象数字,所传递的是与公司无关的、对债权人没有任何实际利益的历史信息。美国、英国和欧盟的公司法学者在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检讨和反思之后得出结论:法定资本制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保护债权人模式,虚幻的迷宫,失败的主张”。[2]所以,财务理论早已从重视公司的资本转而重视公司的现金流量。只有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入,公司才有充分的偿付债务的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公司一旦破产,也可以有最低资本以上的财产承担债务。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并不能绝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容易被某些设立人采取一些不当方式予以规避。其对出资时间和出资形式的严格要求不过是为了限制竞争而人为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易使投资者顾虑过多,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降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并且不再要求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而是允许认缴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的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仍需要实缴出资。尽管这次修改有一定的进步之处,但仍然具有妥协性、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仅仅只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而已。[3]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会议还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时间,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十二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施行20周年之际,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的最大变革。新《公司法》彻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股东出资由有时间限制的认缴改为由章程规定认缴的时间,注册时的验资证明也予以取消,即即使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一元钱,公司登记机关也应予以登记,并不再限制注册资本缴清的时间。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

《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修改回应了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极大地提高了居民创业的热情,大大增强了民众的投资欲望。同时,《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少了法律对公司设立条件的硬性规定,亦即减少了政府部门对公司设立的干预,政府部门在公司注册时的效率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4]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593.9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 85.03万户,增长16.71%,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8.41个百分点;注册资本(金)9.3万亿元,同比增加3.97万亿元,增长74.5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3月至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 440.06万户,同比增长20.48%;注册资本(金)7.22万亿元,同比增长54.37%。截至6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413.8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4.01%,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7.14个百分点;注册资本(金)总额115.05万亿元,同比增长23.76%。[5]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一方面提高了投资热情,促进了企业成长,但另一方面却减弱了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这次公司法改革彻底打破了传统公司法确定的法定资本制的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架构,直接套用了国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制度规定,却没有引入其系统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信用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已经有近180年的信用发展历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美国信用体系覆盖了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架构,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与支撑的重要作用。美国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经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而在个人支付活动中,信用付款方式同样占据主导地位,居民购买汽车、住房和家电等商品普遍使用信用消费。目前,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巨大的市场需求融为一体,构成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完整框架。但是,我国至今仍没有形成自己的社会信用体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虽然资本不等于资产,公司清偿债务时以自有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清偿,但法定资本制度基本上能贯彻公司资本三原则,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只要公司依法运行,公司即有与其资本相应的资产。而公司资本来自于股东出资,原则上,公司2年内即可获得与资本相应的资产。这些既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信用的担保。《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股东的认缴数额、时间处于不确定之中。在与公司的交易时,债权人只能了解到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却无法确切得知处于变动之中的实收资本。一旦债权人疏忽大意,没有对公司进行详实的调查,作出错误判断,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为实现交易安全,债权人需要对公司作更多的调查,而这又加大了交易成本。

三、我国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逃债赖账,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企业之间相互不信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根据2014年《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只有31.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果。很多经营者对企业的信用并不在意,认为即使信用不好,只要能赚钱就没有关系。企业信用缺失导致经济损失严重。据统计,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具体来说,中国每年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约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6]

在《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修改后,如何判断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及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横亘在公司、债权人以及监管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也即公司的信用问题。要做到公司偿还能力的透明化,关键在于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的公司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主导模式,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主导建设了不同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如人民银行主导的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等。尽管这些系统设计针对性强,业务管理特点突出,全国联网数据传输快,但由于全国企业信用体系主导权的缺位以及建设模式的不确定,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博弈中往往过分注重对主导权的控制。全国统一的主导模式的缺乏导致各参与部门既不明确反对也不积极作为的消极态度。[7]目前,我国的公司信用信息80%以上分别掌握在不同的部门中,各个不同部门基于不同角度对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公司法》的需要。这些部门不能积极主动提供公司信用信息,加大了公司信息征集和评价的难度。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和道德标准,还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

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下,通过与公司交易的市场主体的密切配合和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涉及公司信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评价技术、组织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应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欲完善公司信用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

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对失信的行为才能依法惩处,保证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在立法中开始重视信用建设问题,但规定得较为原则,往往以诚信原则进行概括,关于信用问题的规定比较分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在信用立法上可参考美国的信贷诚信法律,如《诚实借贷法》、《社会再投法》、《信贷机会均等法》、《个人信息管理法》,并根据我国国情,确立我国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各地信用系统建设的主管单位的性质、职权职责、行使权力的方式等;征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信用评级的标准、分类等;违反信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公司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在债权人判断公司信用时,信用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公正性尤为重要。由谁来收集公司信用信息,依照什么方式获得公司信用信息、如何依据这些信用信息对公司的信用进行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这就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信息征集机构、信息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等。可以由各省工商局明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信息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全省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与各州地工商系统建立信息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机制。可以建立独立的公司信用征集和评价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应当为营利性的中介机构,有偿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立法应要求这些中介机构对信用信息的提供、评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立公司信用数据库

债权人在《公司法》修改以前,可以通过公司的资本了解公司信用。在《公司法》修改以后,公司的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受到了限制。为了便于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的信用状况,应建立专门的信用网站,注册之后即可查询公司的基本状况,如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交易记录等。在网站上建立类似淘宝网上买卖双方对对方满意度的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和客户交易结束后,可以通过特定的系统进行相互评价,为其他的交易对象判断公司信用提供依据。其他的债权人只需要花费较小的代价,即可以了解公司的信用状况。这需要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司信用主管机构,建立公司信用数据库,将信用征信机构和评价机构提供的公司信用状况输入数据库。公众只需要花费较小的费用,就可以查阅将来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由此所得的收入也可以作为数据库的维护费用、信用征集费用和评价费用。

(四)强化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提到对企业的监管不力时,经常会以“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为理由。如果违法之人不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守法的人就会觉得不公平,进而不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美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是信用制度的关键部分。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是把失信者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一方与全社会的对立,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在美国,法律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雇主和政府机构提供有偿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能够顺利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相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失信者行为记录要保留7年以上。这将使失信者为自己在一定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8]我国在立法时可以明确,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均可以在公司失信后向相关的征信机构进行投诉,由征信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查实无误后列入公司的信用记录,作为对公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标准,以后的交易相对人可以花费较少的代价了解公司以往的信用记录。信息主管机构甚至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定期面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的公司名单,并可以由多部门联合,在税收、信贷、证券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2013年10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即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而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

上述只是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的要点,运作起来还有诸多的矛盾和困难,牵涉多方利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以及技术方面的配合,任重而道远。

[1]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J].法商研究,20 04(1).

[2]傅穹.法定资本制:诠释、问题、检讨——从公司不同参与人的利益冲突与衡量观察[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7).

[3][4]刘俊海.尽快启动公司法修改程序,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2).

[5]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上半年统计数据[EB/OL].http://news.sohu.co m/20140708/n402006171.shtml,2014-07-08.

[6]杨华.浅析企业信用现状及管理[J].现代商业,2011(10).

[7]黎和贵,谢国金,杨辉.基于博弈视角下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征信,2011(2).

[8]黎凯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以地方经济行政为研究视角[J].当代经济,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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