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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与反抗:清代抱告制度的实践*

2015-03-24姚志伟

北方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制度

摘要: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关键词:抱告制度清代诉讼代理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125-14

所谓“抱告”,指的是官员、士人、①妇人以及老幼、残疾②等在诉讼时,除少数特定案件外,他们不能自己独立诉讼,而必须由他人代为诉讼。对于抱告制度的内容,笔者已有文章论述,可以简述如下:抱告制度涉及老、幼、妇女、残疾、官员、士人等六种主体,他们告状都需要有人为其抱告。只有他们以外的人才能充任抱告者,且抱告人至少应是他们的家人。抱告制度的适用基本上没有案件类型方面的限制,但是却有主体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若不是上述六种特殊主体的人,就不能使用抱告。抱告人所起的作用是做告呈人之“替身”,他们代替告呈人呈状,接受官府的讯问和羁押,代替告呈人承受诉讼可能导致的刑罚。可以这样说,抱告制度是一种诉讼代替制度,这种诉讼代替的实质是以一个刑法上的普通人代替老幼等享有刑法上减免特权的人参加诉讼,从而控制他们利用特权诬告(滥用诉讼)的行为。也就是说,抱告制度是一个司法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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