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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2015-03-22

关键词:企业信用评级金融机构

刘 文 宇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44)



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刘 文 宇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44)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但由于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严重的金融制约。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无论对企业还是金融机构而言都具有必要性。笔者指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在法律制度、管理机构、信息共享、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问题,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提出了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议。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信用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必备的法律理念和道德要求。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该文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日益凸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意义重大。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从中小企业自身的角度看,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融资服务市场的先天的劣势地位。现实中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往往不健全,财务报表往往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信息往往不透明,财务信用数据失真与规范度差已成为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瓶颈。同时由于现阶段中小企业的主要构成是民营企业,一些企业经营者的个人信用缺乏及道德自律性不高造成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难以获得信任。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1]153-15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动力。

(二)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可以提升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效率,并有效降低其经营风险。征信体系的不健全,致使我国金融机构无法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提高了金融机构审查中小企业贷款人资信的时间、成本和难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选择放弃交易以避免经营风险,其后果之一是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也无法取得融资,而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得到有效投放,金融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建设完整、准确、高效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能够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调查成本,提升其融资决策的准确性,降低其经营风险,使得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制度层面

第一,中小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位阶较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人民银行13项职责,其中没有涉及征信管理。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条例》在法律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是目前关于征信管理的最高级别的法律规范,虽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之重要性相比,其法律位阶仍然较低。原因是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涉及面广,如涉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提供信息,显然行政机关的立法不宜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对其规范较为稳妥。第二,《条例》的适用范围仍比较窄。《条例》的适用范围仅为“征信机构”,即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而对于主营业务非从事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则不适用。而现实中的情况是,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情况的信息往往存在于工商、海关、税务、法院等行政或司法部门中,《条例》未赋予人民银行对这部分信息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权。其结果是,人民银行对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产生和留存的信息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管理和制约,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立法上缺乏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中小企业主个人隐私以及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通过业务获得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信用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界定仍比较模糊。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是目前我国最大资信数据库,由于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尚有不明确之处,信用权利界定模糊,导致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效率较低。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方面

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建设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 000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但征信该系统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但涉及工商、环保、纳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征集与发布,其职权尚未明确,造成实践中该部分信息容易出现准确度偏差和缺失的情况。全国各工商、海关、税务、法院、财政等不同的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据其职能,也有关于各自领域信息的系统,对于该部分企业信用信息缺乏完整、统一的管理。

(三)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方面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对中小企业信息共享途径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也用于政府部门评奖、评优、招标或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等活动。在经过企业的授权同意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等可以查询该企业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用状况。企业信用报告客观地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其信用活动的历史和时点状况,被称为是信息主体的“经济身份证”。但作为一项客观的记载,企业信用报告也有其缺陷。因为企业信用报告只记载客观情况,缺乏对企业信用情况的分析和判断。企业信用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公共信息和声明信息。基本信息展示企业的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信息和高管人员信息等。信贷信息展示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当前负债和已还清债务信息,是信用报告的核心部分。公共信息展示企业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如欠税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声明信息展示企业项下的报数机构说明、征信中心标注和信息主体声明等。以上信息的罗列,不足以全面判断一个企业的真实信用情况。因为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如果要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处行业整体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思路和管理水平、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的资产情况等等。而上述内容,往往需要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评审后才能获得,各个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往往将这些内容提供给其内部的管理部门决策时参考,而没有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共享的机制。

(四)第三方信用评级方面

第三方信用评级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运作了一个世纪之久,在全球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凭借其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的精神赢得了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认可,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突出[2]。一份良好的信用评级报告能够较为客观、准确地反映中小企业存在的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为金融机构或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用评价结果,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效率。在成熟的市场中,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不仅影响企业的融资成败,甚至还能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还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满足不了企业融资的需要。以我国资本市场为例,金融机构需要将信贷资金或投资资金投放出去,而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持力量,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目标客户。但实际情况是,众多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因此,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必须先建立完备的信用评级体系。在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评级方法科学性、信用评级原始数据渠道以及相关数据准确性等方面的制约,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在资金市场上并未获得权威地位。第二,缺乏专业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市场上信用评级公司虽然较多,但缺乏对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缺乏公信力。第三,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用的评级标准并不统一,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影响评级结果准确性。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

世界范围内,征信业发展路径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美国模式”以市场主导,完全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整个社会信用活动的运行。该模式下,征信机构是商业化的企业主体,征信服务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其提供的数据和评价是收费的。“欧洲模式”是一种政府驱动模式,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成立一个由政府出资、通过中央银行建立的非营利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或决议强制个人、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涉及企业信用数据的主体定期提供数据信息。信用数据通常由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等使用者使用。政府直接参与信用信息的搜集,监督、指导信用机构、信用活动,对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处罚。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扩展,出现了与公共征信系统互补的私营征信机构,但由于欧洲国家注重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其发达程度较低[3]。“日本模式”由非盈利性质的银行协会向所有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收集、加工、传递的平台。所有会员均属自愿参加并交纳会费,向协会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并有权向协会索取所需信息。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强调政府主导作用,成立专门机构指导、参与管理征信活动,同时大力发展民间征信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政府的力量将政府、市场和社会因素融合在一起,建设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

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全面制度化的过程[4]。信用法律体系是建设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体系较为发达的国家,信用立法框架体系也往往比较完善。我国可以从国情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立法方面的建设。其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相关制度的层级。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梳理、整合,尽快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增加信用体系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二是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将《企业征信条例》的适用范围从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扩大到对于主营业务非从事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将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供、披露其所涉及的中小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用法律予以确定。第三,细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规则,将征信管理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相结合。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完善

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管理机构,由其整合多项信用评价信息,搭建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这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现代化的先进手段和平台,形成以政府为主体,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开放的政务信息披露制度。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外贸、财政等)以及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所获取的中小企业资信数据整合起来,建立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数据信息联网共享,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当前我国制度上已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机构,下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统一的组织。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整个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管理职能,赋予收集、整理、发布中小企业信用相关信用领域信息的权利,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真实、完整数据的法定义务。

(四)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制度的完善

在目前人民银行信用征信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一,建立金融机构间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机制。对于在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间共享其经过尽职调查后得出的信用评价结果,一方面可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情况考察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综合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特点,互为补充,全方位、多角度地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考察。第二是提升信用评级在信贷市场融资中的地位,对于在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由金融机构统一指定权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依据权威性的资信评级结果信息作出相应信贷决策。当然,这种设想的前提是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与成熟。中小企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专门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水平的提升可以使金融机构获得一致、权威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任度,提高资金支持的效率[5]。

(五)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完善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两种模式中,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中介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征信模式也值得借鉴。在美国,根据相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许可的途径收集与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数据,出具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有偿提供给各金融机构或其他信用报告使用者。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对企业调查的费用和时间,提升企业融资效率[1]153-157。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已经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征信模式的框架,但也应吸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发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一,提升信用评级方法科学性、信用评级原始数据渠道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树立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在资金市场中的权威地位。第二,推进发展专业的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业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采用国家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向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第三,加快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的研究,统一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建立区别于大企业或集团企业的评级指标体系,弱化企业规模、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率、资金周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强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年限、行业成长性、创新性、上下游客户结构等指标。

[1] 李杨,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第1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叶伟春.信用评级理论与实务[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7.

[3] 李家勋,李功奎,高晓梅.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08(6):81-82.

[4]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12.

[5] 李静,朱显平,白江.我国地区金融集聚驱动因素的实证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107-112.

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redit System of Chinese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LIU Wen-yu

(Post-doctoral Scientific Research Station,Chinese Industrial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44,China)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becomes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in Chinese national economy. However,limited by the various kinds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the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re confronted with a serious financial constraint. The credit system of the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s necessary not only for enterprises but also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problem of the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of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legal system,administration sharing,credit rating,and so on,and also analyzes constructional path of credit system in Chinese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to complete the credit system of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Minor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Credit System;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2014-11-2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fx188)。

刘文宇(1982-),男,吉林长春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F27;F276.3

A

1001-6201(2015)03-0067-04

[责任编辑:秦卫波]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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