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情况的回顾与思考
2015-03-21范海燕
海河水利 2015年4期
范海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 300170)
为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以第31号部令发布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正式施行行政许可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是强化水利规划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坚持依法行政、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是防止水资源无序开发、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保证。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背景及意义
1.1 实施背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从提出到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实施,历经了近10年时间。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提出,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且项目在立项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2002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提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且在不同范围内建设的水工程,在项目立项报请批准时,应当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签署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行的基础上,2007年,水利部第31号令公布施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水工程的建设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水工程项目立项报请审批时,按照事权划分,应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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