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管理研究
2015-03-21李卫,罗凡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5年6期
李 卫,罗 凡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2.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 缺陷责任期内养护管理的主要问题
1.1 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维修不及时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取得交工证书移交管养单位后,自交工之日起2年内均为缺陷责任期。按照现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为原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只负责日常清扫和常规养护工作内容。对于还贷性高速公路未过缺陷责任期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养护经费。
从贵州已通车高速公路的经验来看,原施工单位对轻微的局部病害(如路面裂缝)的维修愿意承担维修经费,但一般不会具体组织实施养护维修。而管养单位由于处于建养过渡期养护力量不足,同时由于路面病害数量少,也难以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因此,对于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局部病害存在一定程度的弃养现象。而实际上,缺陷责任期是路面预防性养护的关键时期,由于设计和施工缺陷导致的路面病害开始初步显现,这时候如不对路面病害进行及时处治,雨水通过裂缝渗入路面结构内部形成滞留水,在荷载作用下形成较大的动水压力,对路面结构内部进行侵蚀,将严重影响路面结构的使用寿命,也错失预防性养护的最佳时机,导致后期的养护成本将大大增加。除路面外,绿化植被在缺陷责任期的养护也十分重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