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对开放大学法律地位的反思——电大转型后的思考
2015-03-21江颖宋永寿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江颖 宋永寿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四川成都,610072)
法学视角下对开放大学法律地位的反思——电大转型后的思考
江颖 宋永寿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四川成都,610072)
中国电大远程教育开办逾三十年,建立了覆盖城乡的远程高等教育体系,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广播电视大学系统自身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定位等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自主办学权长期得不到落实。电大在远程教育办学发展变迁过程中,法人资格和地位不断发展变化。转型后的开放大学作为高校法人及办学主体,应享有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这是实现开放大学办学目的和任务的保证。
开放大学;法律地位;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广播电视大学创办至今逾三十年,目前,全国由45所广播电视大学(含开放大学)组成了电大远程教育系统。截止至2013年年底,广播电视大学(含开放大学)当年毕业生占全国远程教育毕业生的52.54%,在校生占全国远程教育在校生的 61.17%,招生数占全国远程教育招生数的49.48%[1]。可以看出,广播电视大学是中国现代远程教育的主力军。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电大建立了覆盖城乡的远程高等教育体系,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专门人才,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办学过程中,广播电视大学系统自身的法律地位、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以及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内中央电大与省级电大相互间的关系等,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导致其向前发展的速度受到一定阻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