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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化中国电视剧创意产业的根本之举:确立编剧中心制

2015-03-20寻茹茹

文教资料 2015年14期
关键词:韩国

寻茹茹

(南昌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论优化中国电视剧创意产业的根本之举:确立编剧中心制

寻茹茹

(南昌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在电视剧创意产业价值链中,生产制作环节位于上游位置,是整个大电视剧产业链的战略性环节。剧本创作则位于电视剧制作流程中的最上游,是电视剧好坏的最根本的保障。电视剧产业的核心是以创意为根本,以剧本为源头活水,开启产业大门的金钥匙掌握在编剧手中。推进编剧职业化进程,确立编剧中心制,是符合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律、加快我国电视剧创意产业发展的根本之举。

编剧 电视剧 创意产业

在电视剧创意产业价值链中,生产制作环节位于上游位置,是整个大电视剧产业链的战略性环节。剧本创作则位于电视剧制作流程中的最上游,是电视剧质量的根本保障。电视剧产业的核心是以创意为根本,以剧本为源头活水,开启产业大门的金钥匙掌握在编剧手中。剧本是电视剧产业战略的第一生命线,对电视剧产业价值链优化建构至关重要。另外,在文化创意产业背景下,影视剧不再是盲目的生产、被动的消费,而是有逻辑、数据、分析支撑,进入工业化通道。为此,推进编剧职业化进程,确立编剧中心制,是符合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律、加快我国电视剧创意产业发展的根本之举。

一、参照:国外完善成熟的编剧体制

电视剧创意产业发展迅猛的美国、韩国,拥有成熟且合理的一整套编剧体制。与好莱玛电影对导演的依赖性不同,美国电视剧行业实行“编剧中心制”。编剧处于产业的绝对核心地位,拥有至高权威。他们不但决定故事的走向和细节,甚至可以成为整部电视剧的总指挥——执行制片人。“作为总指挥,他首先要确定一个演季中各集剧本的基本内容,一般还要动手写其中的几集,同时还要监督常规演员阵容,选择演员和客串明星,决定拍摄计划和制作预算,甚至对于片中的音乐、置景、化妆、表演他都会提出各种决定性意见。”[1]“好莱玛编剧之父”罗伯特·麦基及其他好莱玛编剧均认为:美剧的成功与编剧在制作中的强势地位、个性化呈现紧密相关。不同于中国电视剧编剧一人为主,美国电视剧实行多个编剧团队合作的方式。

韩剧同样是编剧中心制——编剧往往比导演和明星更有话语权,片场细节的调整、演员挑选、表演要求等一般都以编剧的意见为主。在韩国,一部电视剧影响力的分配大致为:编剧占70%~80%、演员占20%、导演占10%。一位韩国政治家曾说:“编剧一个人,大大超过十名教授的影响力。”[2]韩国很早开启了编剧职业化进程。1948年,广播剧在韩国走向成熟,广播电台为拓展业务,开始挖掘新编剧,首次开启广播剧剧本有奖征稿活动,韩国由此开启编剧职业化进程。1962年,韩国编剧们为维护其利益,成立了“韩国放送剧作家协会”。1970年,“韩国放送剧作家协会”改名为“韩国放送作家协会”。1976年,韩国放送协会与韩国电视台的法律诉讼吸引社会极大关注。1978年,法院做出维护电视编剧著作权的最终判决。

二、反观:国内严峻的编剧生存处境

相对于美国、韩国完善的编辑体制,处于产业化进程摸索期的中国电视剧编剧们的“生态环境”与“生存处境”显得格外严峻,具体问题包括:

第一,编剧处于边缘地位,无话语权。国内媒体、主创人员、制作单位以至整个影视业界、社会大众对编剧都不够重视。在电视剧的前期拍摄中,投资方受利益驱使可以任意删改剧情,明星演员也可为一己私欲擅自修改剧本;在电视剧的后期宣传中,编剧无人问津,其姓名被排在不起眼的位置,甚至署名权还会被剥夺;在电视剧的评奖中,编剧类奖项经常不受重视。香港导演尔冬升曾在金像奖颁奖礼上反讽道:“第一个奖就颁给编剧,可见编剧的地位有多高!”[3]

第二,编剧的收入偏低,待遇较差。一部电视剧造就一个“百万编剧”在海外司空见惯。据美国电影电视制片人协会统计,美国编剧协会的成员平均每年有20万美元的收入,远超美国个人年均2.5万美元的收入,而且不少编剧实际赚得更多。“近年来一些出身哈佛、耶鲁、斯坦福等名牌大学的剧作家纷纷投身电视剧领域,实在同编剧在电视剧业内有着重要的地位、优厚的待遇和光明的前途有关。”[4]韩国编剧的收入基本遵照由三大电视台(MBC、KBS、SBS)和韩国放送作家协会协商确定的标准。一流编剧除基本稿酬外,还会收到每集1000万韩元的“特别稿费”(特别稿费取决于收视率)。高报酬优待遇,决定了美、韩国的职业编剧们非常看重剧本的质量和个人名誉。“重演员轻编剧”的弊端使我国编剧收入与国外有着天壤之别——编剧获得的稿酬通常是导演的三分之一,演员的十分之一。不合理收入致使编剧不能全身心投入创作,这对我国电视剧产业链的整体平衡造成了极大危害。

第三,编剧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以来,国内影视剧编剧被侵权引发的著作权官司屡有发生。电影《赵氏孤儿》、电影《白鹿原》、电影《墨攻》、电视剧《爱情20年》、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电视剧《平凡的世界》等均出现编剧署名权被侵犯的问题。拖欠编剧薪酬更是业内不争的事实。电视剧《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说好不分手》的编剧费明先生曾有带着保镖和律师索要稿酬的经历。“否则根本要不回来,算算我这20年下来,投资方都拖欠我100万元稿酬了!”[5]2014年,台湾作家琼瑶控告大陆编剧于正作品《宫锁连城》抄袭其《梅花烙》,构成侵权。在侵权诉讼案审理过程中,国内109名编剧联名发表声明支持琼瑶依法维权,并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维护职业尊严。这是国内编剧对保障自我权益、抵制行业歪风的一次总爆发。

三、策略:电视剧产业确立“编剧中心制”

优化中国电视剧创意产业体系,必须善待、优待编剧群体,推进符合市场规律的编剧职业化进程,在体制内进行从导演中心制到制片人中心制最终确立编剧中心制的转变,彻底改变中国编剧的创造环境。具体策略如下。

第一,在整个影视产业制作理念中,强调编剧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恢复其核心地位。“电影是导演的艺术,戏剧是演员的艺术,电视剧是编剧的艺术”,这在美国、韩国影视产业中已成共识。但是,我国电视剧草创期由于受到戏剧、电影较大影响,重导演、重演员的机制长期存在于电视剧生产领域。之后在电视剧发展过程中,也没有树立电视剧作为商品的生产观念。这就造成编剧在我国电视剧创作中被边缘化。所以,发展电视剧的创意产业,必须更正观念:编剧是电视剧生产的总设计师。导演、演员、摄像、音乐等工作人员,只是实现编剧故事创意的产业流水线上的部门员工,他们的创作基础都源于编剧的总体设想。编剧是电视剧故事创意源泉的集大成者,是电视剧成败的关键。这要求改变编剧只对剧本负责的单一化功能,充分发挥编剧在电视剧策划、拍摄、剪辑和宣传过程中的作用,使电视剧从剧本创作到电视剧拍摄保持连贯性,从而保证表现形式与思想内容的一致性。目前我国已在探索多重化角色的编剧身份,充分尊重编剧的主动权。例如,编剧于正创作的电视剧“宫”系列(《宫锁心玉》《宫锁珠帘》《宫锁连城》)深受观众喜爱,正是源于于正身兼编剧与制片人的双重身份。于正不但创作剧本,而且从演员选择、拍摄到后期剪辑都全程参与。

第二,改善编剧待遇,将编剧收益和剧本质量挂钩,提高编剧创作积极性。保障编剧在电视剧产业价值链中的合法权益,不但有利于增强电视剧的商业竞争力、丰富电视剧文化内涵,更有利于电视剧艺术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电视剧产业化的完善,编剧行业的待遇已有明显提高:目前影视行业爆发性增长,各大卫视加大了对优秀电视剧资源的投资力度。2010年起编剧稿酬呈现“极速增长”,有的编剧报价已达25万一集,身价直逼一线演员。刘恒、邹静之等以股东身份在华策影视招股书中亮相,身价涨至千万。部分编剧还可直接参与电视剧的利润分成,例如:身兼导演和编剧双职的姜伟,可获得电视剧利润的40%。几年前,中国电视界不存在剧本市场 (只有一个编剧的劳务市场——即编剧根据投资方的要求为其量身打造一个剧本)。近年来,部分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的编剧,为保证创作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直接将完稿(或半完稿)放入市场自由竞价,不与影视公司签约,其竞得的价格远远高于之前量身定做时期的价格。这些现象都预示着中国的“超级编剧”正在崛起,国内电视剧编剧梯队划分收入的局面正在形成。这是中国编剧体制良性发展的信号,是符合电视剧产业化规律的市场行为。

第三,建立编剧强有力的维权组织与创作机构,促进编剧队伍的整合,利于编剧们的相互交流及相关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从而保障编剧利益。美国设立了“美国编剧协会”,它是电影电视编剧者的工会组织,与美国电影电视制片人协会每三年签订一次合约,明确规定影视公司提供给原创剧本的最低稿费,从而保障全体编剧的核心权益。韩国设立了 “韩国放送作家协会”,1980年该协会获得社团法人的法定资格,具备了确保会员著作权,有效管理著作权信托管理业务的法定条件。韩国放送作家协会还成立了广播作家培养学院,培养新人编剧。目前中国编剧的群体自觉意识已然形成,且逐步增强。2008年“中国电影编剧论坛”发表了《2008编剧维权声明》和《2008影视编剧自律公约》,102人署名号召维护编剧的合法权益。尽管这一声明没能提出编剧与制片方如何建立有效合作关系的举措,但这种规范的行业性约定,仍对业界、学界和相关决策层产生一定震动。2011年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委员会成立,首届会员有两百多人。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电视剧编剧组织,结束了编剧长期以来各自为战的无组织状态,有利于加强编剧行业的监管和保障编剧的权益。

第四,建构编剧公司产业化、规模化运作模式,建设相应的开发公司、代理公司、经纪人公司、营销公司。国内编剧的生存方式呈“散兵游勇”状态——除了少数资深编剧外,大多数编剧是由电视剧制作单位临时聘用。“只限一时”的合作关系不但不利于编剧自身创作的成长,更不利于剧本市场的培养。产业化编剧公司的出现,则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剂良方,也是市场影视工业的大势所趋。产业化的编剧公司运作的是影视剧拍摄前所有的项目——剧本原创、洽谈演员、拟定拍摄大纲、提供电视台反馈。之后再把拍摄权卖给投资商,与投资商形成版权联合的关系。产业化的编剧公司本质上就是项目公司,售卖运作的是拍摄之前的一整套项目。除了剧本的原创、定制,编剧公司还涉及编剧的签约,以及新人编剧的培训。2005年中国首家专业剧本公司“黄金档影视文化”成立,2011年中国首家编剧经纪公司 “喜多瑞”成立、2013年盛大文学编剧公司成立。但是,相对于负责制作、发行的公司数量,产业化的编剧公司在国内还是较少。

第五,结合中国的影视现状为编剧行业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实现中国编剧行业的“法治化”管理。良好的现代产业体系应该配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这样的市场格局首先需要一套标准的规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则中国电视剧的产业化发展难以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在知识经济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尤为重要。“著作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版权)又是知识产权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类型。著作权包括:编剧“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影视剧本的“改编权”、剧本著作权使用支付报酬及合同的公平权等,它是保障编剧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例如:韩国编剧的著作权的事项包括:电视台播送某一编剧的作品后,可将其提供给其他电视台或者进行复制发行,但是必须提前通知编剧本人;重播费用是剧本稿费30%;重播后的再播使用费是剧本稿费的15%;另外,提供给国外电视台时,应向编剧支付供应金额3.5%,等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保障编剧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总结制定相关规范用以行业自律同样不可或缺。

[1][4]苗棣.美国电视剧[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

[2]申惠善.简述韩国电视剧编剧体制[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6(2).

[3]沈洁.新世纪中国电视剧编剧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倪学礼.振兴电视剧始自替待编剧—从写电视剧《有泪尽情流》说开去[J].现代传播,2005(3).

江西省艺术规划课题《文化创意产业视域下的电视剧研究》(编号:YG201214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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