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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理性与价值中立
——R.B.布兰特合理性理论探析

2015-03-20任付新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关键词:欲求布兰特心理治疗

任付新,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实践合理性与价值中立
——R.B.布兰特合理性理论探析

任付新,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合理性的概念在哲学传统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所有其他理念和信念的检验标准。为了确定信念的合理性,必须有一个清晰和可辩护的合理性的概念。理查德·布兰特的研究焦点是实践合理性,并对合理性的概念进行了三重界定。通过分三步对其合理性理论进行检验,可以发现虽然他的理论具有很多优点,但是也存在其不合理之处。规范性本身是不可还原的,如果不做出关于行为所追求的目的是值得追求的判定,就不能确定行为或者欲望的合理性。

合理性;自然主义;价值中立;直觉主义;规范性

合理性(rationality)的概念在哲学传统中占据核心地位,是所有其他的理念和信念的检验标准。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信念标准是有缺陷的,那么理性的思考者将会对这些问题持怀疑态度。因此,为了确定信念的合理性,必须有一个清晰和可辩护的合理性概念。理查德·布兰特(Richard Brandt)1979年的著作《善与正当的理论》(A Theory of the Good and the Right)有一个重要的优点:他在对“我们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对道德进行合理辩护?”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前,首先严肃地提出了“什么是合理性?”这一问题。布兰特将多种可取的思考路线推向了它们的极限,因而他的探讨非常具有启发性。

布兰特的研究焦点是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他试图发现为什么某些行为是合理的,而其他行为是不合理的。论文分三步对布兰特的合理性理论进行检验:第一步,为了将布兰特的理论放在一个理论背景中,概述传统的几种典型的合理性概念;第二步,论述布兰特的合理性理论,并将它与传统理论做对比,突出它的价值中立性特征;最后,论证布兰特理论的瑕疵,指出关于合理行为的恰当理论必须包含实质性的规范。

一、传统的合理性概念

一种传统的经典合理性概念,源自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理性和欲望之间做了鲜明的对比,强调是理性而不是欲望决定我们的行为,主张遵循理性的人会去寻求知识,并正直地生活[1]164-167。借助灵魂的不同部分的比喻,柏拉图生动地展示了这样一种信念:理性是我们所具有的最人性的部分,而欲望被刻画为一只贪得无厌的怪兽,如果我们听从它的引导就会误入歧途[1]76-81。这种合理性观点有三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认识论的观念,它强调知识和推理的使用决定了我们应该做什么,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三部分,即理性、激情和欲望,主张理性的人应该借助自己的理性,区分意见与真理,剥开感性的迷雾,寻求真正的知识,从而过一种正直的生活[1]165-168;第二,它包含了一种实质性的价值理论,因为它主张任何遵循理性引导的人都会追求某些目的或价值,如正义、知识、真理等,这些理念在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第三,它以一种消极的方式来看待欲望和情绪,将它们视为理性的对立面,如果人们接受它的引导就会误入歧途[1]76-81。

快乐主义(hedonism)提出了第二种合理性的概念。根据以边沁、密尔、西季威克、C.I.刘易斯等为代表的快乐主义者的观点,快乐(或幸福)是惟一具有内在价值,因而也是惟一的因其自身而为我们合理地去追求的东西。尽管快乐主义者们在关于是否存在不同等级的快乐、我们应该寻求谁的快乐、获得快乐的最佳方式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他们都主张快乐或幸福构成善,其他一切事物的价值来源于它产生快乐或幸福的能力[2]。对快乐主义者来说,能够产生最多快乐和最少痛苦的行为,就是合理的行为。

快乐主义的合理性概念与经典合理性概念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存在差别。第一,尽管快乐主义者并不贬低理性或知识,但在他们看来认知状态和过程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此,那些没有经过反思但产生令人快乐结果的行为与基于反思的行为一样好。第二,快乐主义者反对经典合理性理论对欲望的负面评价。密尔公然宣称:“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惟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3]35柏拉图认为我们需要抵制自己的欲望,而快乐主义者们将欲望看做是真正善的指示物。尽管存在这些差别,这两种合理性概念在一个基本问题上趋于一致:它们从根本上讲都是规范性的,都假定了一种实质性的善,所有人对这种善的追求都是合理的。快乐主义的合理性和经典的合理性都不是价值中立的。

第三种是工具主义的合理性概念。根据这种概念,如果行为能够实现一个人想要追求的(不论什么)目的,这种行为就是合理的。尽管快乐主义和工具主义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它们都是一种目的指向性的理论,都从后果出发判断行为的合理性;它们都重视欲望的重要性,等等,但是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不同。快乐主义将我们对快乐的欲求视为快乐价值的证据,被欲求是有价值的一种实际证据,欲望与价值并不等同;而工具主义理论认为某物通过被欲求而被赋予价值,有价值也就是被欲求,价值和被欲求在这种意义上是等同的。

工具主义理论的支持者反对经典理论的两个核心预设:(1)理性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2)欲望是达到善的障碍。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欲望,就不会有价值或者合理的行为。休谟著名的论断:理性是“激情的奴隶”[4]415①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参见:伯纳德·格特(Bernard Gert),Morality:A New Justification of the Moral Rul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就是这种观点最有名的表达,激情决定了我们应该追求何种目标,而理性仅仅告诉我们欲望的可能对象,并指导我们如何去获得它[4]。这样,工具主义理论提供了一种纯粹形式性的善观念,而不是一种实质性的善观念。它们告诉我们去追求所欲求的东西是合理的,但没有告诉我们应该欲求什么。

二、布兰特的合理性理论

通过对几种经典合理性理论的考察,我们发现在检验合理行动理论时,应集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考虑认知过程对合理行为的影响,考察该理论关于认知过程的本质与价值的观点;其次,它关于人们的目标和欲望是否应该经受理性的评价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再次,它对于欲望和情绪的状态和价值的评价。

与经典的理性主义者一样,布兰特将认知过程置于自己理论的核心,他主张在它的基本的和最一般的意义上,“‘合理的’(rational)这一术语……指的是经历了事实和逻辑的最严厉批判和矫正而保留下来的那些行为、欲望或道德体系。”[5]10他甚至暗示“充分信息的”(fully informed)这一表达可能也是如此,明确指出合理性主要是一个认知概念②在后来的一篇论文中,布兰特写道:“在这本书的早期草稿中,我使用‘充分信息的’这一术语(而不是‘合理的’)……我想要发现的是什么欲望和选择能够经历事实和逻辑的最深刻的批判而继续存在下去。”参见:R.B.Brandt.“Practical Rationality:A Respons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1989(1):125-130.。以这样一个整体概念为起点,布兰特对“合理性”做了三层界定。

第一层界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在最近似的意义上(to a first approximation)是合理的,当且仅当他的行为是在所有影响其决定或行动的认知输入发挥了最大影响的情况下做出的”[5]11。在这里,布兰特的要点在于:一种行为(在最近似的意义上)是合理的,如果它是基于行为者所能获取的最佳信息,并且行为者的推理是符合逻辑的。

第二层界定:行为和欲望并不仅仅是由认知输入产生的,它们也需要情感输入,如对某种事物、状态和条件的欲望或厌恶;为了使行为达到完全的合理性,激发它们的欲望或厌恶也必须是合理的。鉴于这一点,布兰特对合理性的意义进行了第二层界定。他指出,“一种欲望或厌恶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它就像人们经历过认知的心理治疗(cognitive psychotherapy)之后所具有的(欲望或厌恶)那样。”[5]11由于“认知的心理治疗”是这样一个过程:一个人频繁地回想起所有相关的可获得的信息,“合理性”第二种含义实际上是第一种含义的扩展①布兰特对“认知的心理治疗”的完整描述见R.B.Brandt:A Theory of the Good and the Righ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9:111-113.。按照第一种含义,行为和决定应该受到事实与逻辑的最大影响,而根据第二种含义,欲望应该受到认知的最大影响。

第三层界定将前两层界定结合起来,指出如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行为者的决定就是“完全合理的”(fully rational)[5]2。可见,与经典的理性主义者的理论相似,布兰特的理论是一种合理行为的认知主义观念。合理的行为是指:我们在正确地推理,并受到可获得的相关信息的最大影响的前提下所做出的行为。

与经典的理性主义者不同,布兰特反对这样一种观点:一种关于合理性的理论应该规定或者支持某种实质性的价值。他的理论应该是价值中立的。他写道:“提出的对‘合理的’定义……没有将任何的实质性的价值判断(substantial value judgment)引入‘合理的’概念中。”[5]13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理论的运用不会随之产生价值判断。布兰特认为,如果一种行为是完全合理的,我们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最好的做法”(the best thing to do)[5]15,它的全部意义是指这种行为在理想的认知条件下会被选择。

事实上,布兰特试图从事实推导出价值。在他的理论前提中不包含任何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它们应该是定理,而不是公理或公设。他批判那些以关于什么是善的或正当的“直觉”(institution)为起点的哲学家(如约翰·罗尔斯),因为这些直觉性的信念可能是没有根据的;同时,他也反对那些诉诸日常语言的哲学家(如R.M.黑尔),因为语言包含着价值承诺,因此关于何种价值应该被合理地偏好(prefer)的问题就会成为诡辩。可见,布兰特的价值理论是形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是自然主义的而非规范性的。它是形式性的,因为它没有预先确定何种事物是有价值的。它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在信念和欲望在经受了“认知的心理治疗”之后,何种价值将会随之出现②在后来的一次讨论中,布兰特将认知的心理治疗描述为“那些包含着以一种绝不涉及价值的方式去批判内在欲望”的过程。参见:R.B.Brandt.Practical Rationality:A Respons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1989(1):127.。布兰特试图证明:事实上,如果人们选择了正确的事实组合和恰当的推导方法,就能够从经验事实推导出价值判断。他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是自然主义的。

布兰特将其之外的路径称为“直觉主义”(intuitionism),直觉主义主张:那些假定我们已经具有了经过充分证明的规范性意见,并且我们的理论必须同这些意见保持一致。他强烈反对这一路径,并竭力主张“我们必须避免直觉主义,即使这意味着我们必将在实践领域沦为完全的怀疑论者。”[5]3如果布兰特被迫在怀疑论与接受一些根本的价值预设之间做出选择,他会选择怀疑论③一种对“直觉主义”的类似使用,见罗德里克·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Theory of Knowledge,2nd ed.Englewood Cliffs,N J:Prentice-Hall.1977:23.齐硕姆在对“标准问题”的讨论中运用了这一术语,其用法与布兰特的方法论主张有很大的相关性。。我们从这些观点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布兰特对于合理性理论的解释是一种工具主义性质的理论。理性既不为人们规定,也不禁止某些特定的目标或价值,这是欲望的职责,理性所做的是使这些欲望经受“认知的心理治疗”的充分影响。当这个过程结束时,如果有人想要某物,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去获得它,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不管他想要获得的是什么;同样地,如果一种欲望在面对相关事实时“消失”(extinguished)了,那么它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欲望。经历“认知的心理治疗”后不会消失的欲望就是一种合理的欲望。

与经典理性主义者不同,布兰特对人类生活的感性方面没有进行任何的批判。经典理性主义者将理智看做发现善的能力,布兰特将欲望看做善的源泉,使得价值依赖于欲望。在这一点上看他是主观主义的。尽管如此,他的理论在两种意义上是客观主义的:第一,如果某人欲求某物,并且他的欲望已经受到认知过程的适当影响,那么被欲求的对象(对那个人来说)就是善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第二,对一个欲望的合理性的终极检验是:在经受了“认知的心理治疗”之后它将不会消失,人们可能会对“什么对他们是善的”问题存在错误的认识。

如果布兰特的理论是成功的,将会是一项伟大的哲学成就,它将提供一种在不做出争议性的价值预设的前提下去判定人们行为的合理性的方法,并能够表明合理性与价值是如何植根于人类心灵中的。关于合理行为的断言将会是复杂的,因为它们涉及一个人在理想条件下会欲求什么的问题;尽管如此,它们在经验层面上是可以获得支持或反驳的。这个理论表明认知过程和情感过程是如何介入对行为的合理性评价的,并且与其他的工具主义的观点不同,它提供了一种对欲望进行合理性批判的方法。

三、实质性价值和规范合理性

快乐主义作为一种价值理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它能够解释那些通过认知的心理治疗的欲望的不合理性,而这是布兰特的理论所无法解释的,它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理论。布兰特之所以反对快乐主义,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快乐主义是一种实质性的、规范性理论,这恰恰是布兰特想要避免的。快乐主义以这样一种直觉为基础:快乐和幸福是善的,不能从我们实际具有的欲望是如何形成的推导出来(“效价”与“快乐许诺”之间的间隙)。因此,快乐主义与布兰特的自然主义是不一致的。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被误导的理由。第二,“完全理性的人不仅想要幸福……他们想要成就、他人的赞赏,等等。”[5]246显然这个理由更加具有说服力。布兰特在这里反对快乐主义的一元论特征,它将所有的价值还原为一种东西(幸福或者快乐)。在快乐主义者看来,所有被合理欲求的东西都是作为达到快乐或幸福的手段而被欲求的。然而,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人们除了快乐之外仍然欲求其他的东西,以欲望为基础的理论是多元论的,它们能够说明这一事实。人们欲求的(或者经过认知的心理治疗之后会欲求的)东西是好的,即使它不产生快乐或幸福。然而,这种方法的困难之处在于它过于宽泛、多元,没有区别性,它赋予不应被重视的事物以价值。

史蒂芬·内桑森(Stephen Nathanson)主张:合理的行为是那些具有最佳的可预见后果的行为,“最佳”(best)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多元的善的产生[6]139-146。快乐和幸福肯定属于这一清单,知识、友谊、道德美德、创造性以及其他的价值同样可能属于这一清单。内桑森将这种价值理论称为“批判的多元论”(critical pluralism),这种理论是实质性的,它反对追求一种不涉及价值的分析,这种分析将善还原为欲求的对象。它是多元论的,因为它坚持认为价值断言可以经受合理的批判①关于对价值的批判,见Stephen Nathanson:The Ideal of Rationality,Atlantic Highlands,NJ: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1985,第12章。相关的观点,可参见Thomas Nagel:“The Fragmentation of Value”,inNagel’s Mortal Questions,128-4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以及Charles Taylor,“The Diversity of Goods”,in A.Sen and B.Williams 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1982:129-144.。

当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我们在评价它们,并认定它们对个人目的的实现来说是恰当的。此外,我们可以将这个人的目的理解为对那个人有价值的东西,这与完全赞同一个人的目的,或者我们自己也想要它们是不同的。例如,如果某人欲求很大的权力,我们可能不会分享或者赞同他们将权力作为自己的核心目标的做法。尽管如此,但是我们可以认定权力是有价值的事物,并理解它的吸引力。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艺术成就或名望,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包含于创造力或者认可中的善,那么我们可以确认这些东西是作为目的的价值,即使我们自己不想追求它们。

关于行为的不合理性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式形成:第一,我们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可以预见这种行为将不能产生他所欲求的结果;第二,我们可能判定一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即使它有效地促进了一种所欲求的目的,因为我们判定这个目的是不值得追求的;第三,有些人可能采取有效的行动去达到一个值得追求的目的,但是将那个目的看得过于重要而忽略了其他值得追求的目的。例如,对权力或认可的追求可能会变成一种痴迷,导致人们以破坏自己的生活以及自己所关心的其他人的生活为代价去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认为这样的牺牲是高尚的和重要的,是达到崇高的必要代价。在其他情形下,我们可能仅仅认为它们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判断很难被证明,并且牵扯到复杂的事实和价值问题,尽管如此,它们依然是判断关于行为的不合理性的一种重要形式。

任何一种恰当的合理性理论都必须给对欲望、理想和价值的批判留出空间。史蒂芬·内桑森指出,我们可以批判想象的和非快乐主义的价值是不一致的、有害的、不道德的、奇异的,或者以错误信念为基础的[6]。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如果不做出一些规范性的预设,就不能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对一个人来说,他对某种对象的欲求是这个对象具有价值的一个重要指示物,对他人自主性的尊重要求我们认真对待他们的欲望。尽管如此,即使人们的欲望是基于充分信息的,也仅仅是关于对于他们来说什么是善的初步结论,而不是最后定论。布兰特承认这一点,他认为仁慈包含了对康乐(well-being)的关注,而不仅仅是关注欲望的满足。然而,他在对合理性的讨论中忽略了它。这里的要点在于:对合理性的判定预先假定了关于善的信念,这与试图仁慈地去行为的方式相同,它们包含实质性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关于欲望满足的中立判断。

四、疑问与批评

尽管布兰特的理论有很多优点,但它仍有不完善之处。在对布兰特的理论展开具体批评之前,有必要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一个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如果这一行为在该行为者能采取的所有行为中能够获得最佳可预见的结果。如果行为者执行了具有最佳可预见结果的行为,并且这样做是因为他意识到这是值得做的最好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与布兰特的理论相似,这一观点包含了一种认知元素,因为对行为的合理性评价要求我们将关于该行为和其他可选择行为的结果的证据考虑在内。同样地,当我们去判定行为的合理性时,我们必须考虑行为者对可预见结果的意识是否对这一行为的发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果行为者不去考虑其他的行为可能获得更好的结果,而直接去采取某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不合理的。此外,如果行为者出于纯粹的运气做了应该做的行为,那么他也没有合理地去行动。

到目前为止,笔者基本认同布兰特的理论。然而,笔者与布兰特的观点分歧主要在于:布兰特的认知要求比笔者的主张严格,而笔者的价值要求比布兰特的主张严格。在笔者看来,在没有做出实质性的价值判断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去评估行为的合理性,合理性是一个无法还原的规范性概念,试图以一种价值中立的方式去定义它的理论是错误的。由于这正是布兰特试图去完成的任务,因而他的计划无法获得成功①这种批评的一种有力版本,见伯纳德·戈特(Bernard Gert)在“Irrational Desires”(in J.R.Pennock and J.Chapman,eds.,Human Nature in Politics.1977:286-291,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中对布兰特的一篇较早作品的讨论。也可参考戈特:Morality:A New Justification of the Moral Rul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25-28.。布兰特将一种源于错误信念的欲望称为“错误的”(mistaken),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汤姆开始准备攻读博士学位,因为他错误地认为如果自己不这样做,他的父母会很失望。现在,这名学生“因为其自身而想过一种学术生活(但不是因为他发现这种生活是令人满意的)”[5]115。这种欲望是合理的吗?布兰特认为:不是,因为它起源于一个错误的信念,如果通过认知的心理治疗,这个学生将注意力集中于他的事业选择的基础之上,这种欲望可能会消失。这一欲望的合理与否取决于经过认知的心理治疗后它是否会消失:如果不会,它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不合理的。

布兰特的认知要求比笔者的理论更加严格,因为一个人不只是经历认知的心理治疗才能判定他的欲望的合理性,合理性的标准并不在于欲望在经历此过程后能否继续存在。况且,关于一种欲望起源的事实经常与对合理性的判断无关,有关的是判定行为的可预见效果是不是好的,我们需要做的仅仅是预知和评估这些未来的事实。当思考职业选择问题时,我们应该问汤姆是否喜欢这项工作?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时间、努力和训练的成本是不是太高?是否有其他紧迫的原因去做出不同的选择,等等。我们不需要去追问欲望产生的条件或者它是否会因为认知的心理治疗而消失。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汤姆来说,这一选择能否比其他可能的选择获得更好的结果?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从不追问欲望的起源问题,也不是否认认知的心理治疗可能会起作用。然而,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我们只有在已经确定一种欲望是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或者引入认知的心理治疗。例如,如果有人感到厌烦,从学术生活中只能获得很少的满足,然而依然坚持从事这一职业,我们可能会去探究他为何感觉有必要去从事这样一种使他很不愉快的事业。

满足(不管实际地还是假设地)认知的心理治疗的检验不是判定欲望的合理性的必要条件。我们不把关于欲望的来源或者它可能被认知的心理治疗所消除的事实作为衡量合理性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个人乐于从事学术事业,我们就不太可能引入认知的心理治疗作为确认他的欲望是否合理的标准。我们能够在不考虑它是否以错误信念为基础的情况下,独立地判定追求这一欲望的合理性。从认知的角度看,布兰特的标准是过度严苛的,因为它要求超出关于追求这一事业的可能后果的知识之外的东西。尽管如此,在这个例子中,他想要思考的事实看起来是不相关的、无用的或者不必要的;此外,满足这一检验似乎也不是判定一种欲望的合理性的充分条件。假设我们的研究对象在追求学术事业的过程中非常不愉快,经过认知的心理治疗,发现自己依然有很强的欲望去追求学术事业。尽管如此,这样做看起来会产生压力、焦虑和苦恼,他只能获得最少的满足,似乎无法证明他所经历的痛苦或对做其他事情可能获得的幸福的牺牲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它通过了认知的心理治疗,仍然是不合理的。

尽管这一结论看起来足够直接,但是它要求我们做出比布兰特愿意做出的更强的价值判断。为了判定他的欲望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说明追求学术事业对他来说是一件坏事,即使他完全意识到所有相关的事实,并且经历了认知的心理治疗。然而,布兰特将行为者当做价值判定的最终权威,只要他满足了布兰特所描述的充分信息的要求。他知道所有的事实,包括他很可能会继续失意和不快乐,他的欲望源于对父母的愿望的错误信念等,在重复再现这些事实之后,如果他依然想要追求学术事业,布兰特会认为汤姆的选择是合理的①阿兰·吉巴德(Allan Gibbard)尽管赞同布兰特的计划的某些特征,但是反对合理性的充分信息标准。参见他对“理想地一致的厌食者”的例子的有益探讨,这个厌食者宁愿饿死也不愿意具有“一个足够维持生命的丰满体型”,参见Allan 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men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165-166,171-172.。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实质性的价值理论与形式性的价值理论之间的区别。如果有人认为追求学术事业对汤姆是有益的,因为这正是他想要的,那么这种观点就将善与欲望的对象等同起来;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认为不管汤姆的欲望是什么,他在犯错误,那么这个人就诉诸于一种实质性的价值概念。

如果存在其他的一些选择,并且这些选择能够产生更大的幸福,一个快乐主义者会毫无疑问地认为汤姆在犯错误。在一些地方,布兰特似乎认可快乐主义的考虑。例如,他评价道:“获得博士学位的欲望将不会消失,如果此时这名学生找到其他的原因,例如,他发现学术工作本身是令人满意的。”[5]116同样的,他认为如果这个人“提醒自己读取博士学位对他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或者他不适合做学术等等”[5]116,对学术事业的欲望可能会弱化。在某些地方,他确实将快乐主义的考虑视为相关的,并关注行为的可预见结果。然而,对一个快乐主义者来说,如果一个人知道满足某些欲望事实上并不会令人得到满足,即它不能产生任何的快乐或幸福,那么他对这些欲望的追求就是不合理的。布兰特的理论使得他无法赞同这种观点。

五、直觉主义是可以避免的吗

尽管布兰特的理论包含着很多重要的洞见和论证,但是他的严苛的方法论理想使他无法对任何一种关于合理行为的恰当理论所必须包含的实质性规范部分做出说明。布兰特对规范性直觉的反对达到了最强烈的程度,他声称,“我们必须避免直觉主义,即使这意味着我们必定会在实践领域沦为彻底的怀疑论者”[5]3布兰特去回避直觉主义的想法并不是愚蠢的,如果他的计划成功了,我们就能够真正地为价值断言提供证据,同时可以表明经验实证的方式如何能够被用来确立我们行为的合理性。然而,人们可能会怀疑布兰特自己是否完全摆脱了他力图去回避的关于合理性的这种直觉主义。

但是,实际上这一理论并不成功,这似乎暗示我们:如果不能为价值建立一个基础主义的认识论,那么价值信念就被合理地确证,这似乎就是布兰特所要传达的信息①一组反对伦理学的基础主义的论证以及关于什么使得一个理论成为直觉主义的讨论,见David Brink:Moral Re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ch.5-6.。他的理论之所以不成功,主要理由有两点。

第一,布兰特的整个方法论依然具有一个基础主义的预设,他把科学研究的模式作为合理性理论的标准范式。无可否认的是,他避开了很多其他理论所具有的标准的规范性预设。同样地,在反对诉诸日常语言的过程中,他避开了许多隐含于我们对规范性术语的使用中的承诺。尽管如此,他的整个方法还是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性预设,即他将科学研究模式作为合理性的范式。在他看来,逻辑论证和实证研究是合理性的本质。如果价值信念能够从逻辑和事实中推导出来,那么它们可能是合理的。如果价值信念不能被从逻辑和事实中推导出来,那么它们必定是不合理的。但是,难道布兰特的方法不是植根于关于理解世界的最佳方式的规范性预设之上的吗?难道他在事实信念的合理性问题上不是一个直觉论者吗?难道他没有预设科学探索提供了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会坚持的、关于世界本质的信念吗?②这里的“直觉主义”是在布兰特的意义上说的。这个术语已经被以多种截然不同的方式使用,如西季威克、布兰特和罗尔斯。相关讨论,参见David Brink:Moral Re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107-113.

第二,在哲学领域中,科学的合理性是存在问题的,基础主义的梦想在伦理学领域和科学领域导致了怀疑论的恶梦。从笛卡尔开始,基础主义者们已经为特定的一种关于确定信念的理想进行辩护,他们不得不以自明的前提或者能够由这些前提通过演绎推导出来的结论为基础;而且,每个人必须能够理解这种证据,并能够把它介绍给其他人,以便在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那里引起同样的信念。然而,过去几十年中关于这一计划的讨论导向了一种非常不同的景象。能够获得最大支持的科学理论具有以下特征:(1)它们建立在易错的前提之上。(2)它们是通过研究和归纳推导出来的,这种方法并不能保证获得真理。(3)支持它们的论证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未知的,只能被困难地学习。(4)如果我们将这些论证展示给其他人,他们不必接受我们所接受的结论。如果这是我们关于世界的事实信念的模型,那么似乎不必从我们关于价值的信念中要求更多的东西。面对这一景象,以及关于个人合理性的基础主义模型的失败,一个人可能会(如布兰特所建议的那样)采取怀疑论立场。但是,只有当我们认为基础主义提供了惟一合理的思维模式的时候,怀疑论才会随之出现,但是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去这样做。

我们可以追寻约翰·杜威,他意识到我们对确定性的寻求陷入了死胡同,因而捍卫一种替代模式。杜威从人类面对的问题出发,主张一个信念价值就是它在解决我们的问题中所起的作用。然而,对问题和解决的确认本来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活动[7]。根据这种观点,规范性假定在对事实探索的动机中和对事实信念的确证中都出现了。因此,要求我们从对规范性领域的探索中清除所有的规范性信念是一种被误导的和不必要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在没有一种关于合理性的更广泛的理论的情况下,建构出一种关于合理的行为和欲望的理论。如果科学探究的合理性本身要求规范性假定,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去接受布兰特对伦理学和实践合理性的研究所施加的严格限制。如果认识论不能被自然化,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期望伦理学能够被自然化。

结语合理性理论的主题在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我们不能确定行为或者欲望的合理性,除非做出关于它们所追求的目的是值得追求的判定。要实现行为的合理性,不仅要求充分利用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而且需要被引导去追求有价值的东西。布兰特理论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他拒绝承认这一点。从认知的角度看,布兰特的标准是过度严苛的,因为它需要超出我们关于行为的可预期后果的知识之外的东西。是否满足“认知的心理治疗”的检验,既不是判定欲望的合理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判定欲望的合理性的必要条件。规范性本身是不可还原的,如果不做出关于行为所追求的目的是值得追求的判定,就不能确定行为或者欲望的合理性。布兰特回避直觉主义的欲望并不是愚蠢的。但是,这一理论并不成功,这似乎暗示我们:如果不能为价值建立一个基础主义的认识论,那么没有价值信念是能够被合理地确证的。这似乎就是布兰特所要传达的信息。

[1]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英)约翰·密尔:《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Oxford:Clarendon Press,1896:book II,part III,section III.

[5]Richard.B.Brandt.A Theory of the Good and the Righ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9.

[6]Stephen Nathanson.The Ideal of Rationality,Atlantic Highlands,NJ: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1985.

[7]John Dewey.The Quest for Certainty,New York:Minton Balch And Company,1929.

责任编辑 吴兰丽

Practical Rationality and Value-neutrality——Review on R.B.Brant’s Theory of Rationality

REN Fu-xi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The concept of rational has occupied the central position in the philosophical tradition,which is the standard of inspecting all the other ideas and beliefs.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 rationality of beliefes,there must be a clear and justifiable concept of rationality.Richard Brant’s research focuses on practical rationality,and has carried on a triple definition to the concept of rationality.This paper tries to review his rationality theory in three steps,and points out that although it has many advantages,but fundamentally is a failure.Normative itself can’t be reduced,and if we do not make decisions about whether the purpose of actions is worth pursuing,we will not be able to determin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action or desire.

rationality;naturalism;value-neutrality;intuitionism;normative

任付新,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现代西方哲学。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yzc12045)

2014-01-03

B712.5

A

1671-7023(2015)02-00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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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与古厚
清华与古厚
变化的时代与表达的欲求——从阿来《空山》中的文体试验论起
“饮食男女”是什么意思?
浅析壮族巫医治病中的心理治疗作用
中老年脑溢血患者采用精神护理与心理治疗干预的效果观察
“闭着”眼睛照相
国内发展“婚外恋”心理治疗模型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