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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的变迁

2015-03-19王楚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王 楚

王楚/广东肇庆市委党校科社教研室主任(广东肇庆526020)。

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的转换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管理模式自1949年发展至今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79年的专断—压制型、1979—1990年的压制—缓和型、1990年至今的缓和—参与型。在第一阶段,行政法严重限制了个人的自由,而现代行政法具有较高的控制行政权,因此其没有立足之地和生存空间。在第二阶段,个人获得了一定的自由,社会逐渐需要控制行政权管理,自此慢慢生成了具有治理工具特征的现代行政管理法。在第三阶段,个人自由空间进一步扩大,使个人和国家的对抗逐渐“缓和”,个人也“参与”行政过程,使行政的目的性、合法性大大提高。现代行政法借鉴了很多先进的理念、制度,改造了原来的“行政管理之法”,“管理行政之法”取而代之。

一、专断—压制型

(一)专断—压制型的基本特征

在1949-1979年间,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国家动员广大群众不断发起政治运动,用暴力机器强行压制个人自由,个人也会由于压制而被动员起来成为国家特定政治目标实现的主要工具和力量。专断—压制型行政模式实际上是指将个人自由压制到极限,“恣意”是这种行政模式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一是若某一决定对个人不利,并不会公布明确的理由,常常在官方发布中直接采用“经研究决定……”的句式;二是行政权的行使缺乏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常常是通过上下级“命令—服从”的关系控制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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