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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域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2015-03-19李晋杰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定义概念

李晋杰

李晋杰/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助教,硕士(河南郑州450046)。

在刑法学中,主要是以犯罪和刑罚作为研究对象。犯罪人作为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与刑罚体系不应区别开来。在以往的犯罪学研究中,被害人是同刑罚体系割裂开来的,对于被害人的研究也仅仅是限于犯罪领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被害人学。被害人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最早由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提出,后经贝尼阿明·孟德逊等人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地传播开来[1]。被害人学主要是研究被害人现象以及他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等等,被害人学的意义主要是针对被害预防和被害补偿的问题。在刑法学领域,关于被害人学的研究就要少得多,因此,在刑法学视野中研究被害人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刑罚学体系的完善。

一、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概念的界定

被害人是一种刑事法学上的概念,当前对其定义尚未进行统一。从犯罪学角度说,被害人主要可以分为宽泛的概念和狭窄的概念。所谓宽泛概念是指被害人对象的多元化,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团体和国家;狭窄概念中的被害人主要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同时,还有研究指出,因犯罪行为受到物质、精神损害的人,也可以称为被害人。至此,被害人的定义范围已基本明确。刑法学是一门司法学科,与犯罪学不同,它不是关注犯罪动机、犯罪方式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相互作用,而是关注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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