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新设立ADIZ 的国际法理论依据
2015-03-19刘甦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刘 甦
近年来,东南亚国家与我国的领土争端愈演愈烈。传统意义上,我国对此的应对措施仅限于外交手段,主要是:发布公告进行谴责和表示不满,并主张对此问题进行国家间的磋商。但是,显然这种做法的实际价值是有限的:一方面, 东南亚国家把我国此前的应对当作是主权问题可以探讨的通行证与豁免书,多次在领土问题上进行讨价还价;另一方面,国家间的领土争端,尤其体现在海域、区域间的摩擦未减反增。正是针对这种愈演愈烈的情况,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和为进一步明确我国领土主权,我国在去年的11月份在东海上空,划定了ADIZ(防空识别区)[1]。然而,我国的做法却引发了韩国、日本和美国的不满。韩国媒体称:东海上空的ADIZ 范围与其国ADIZ 有重叠,要求重新设立本国的ADIZ[2]。美国和日本则针对我国的设立行为发布了联合声明,表示不承认我国的ADIZ[3]。对于这三个国家的回应,尤其是韩国的反应,即重新设立ADIZ 的主张,其在国际法层面上是有着探讨的必要性。
一、重新设立ADIZ 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挑战
当今国际法中虽然有设立ADIZ 行为的实践, 但是并没有国际层面的条约或者习惯对其进行规制,甚至对于ADIZ 的划定是否有现实的理论依据也曾一度被质疑[4]。如今,距离首次设立ADIZ 已有大半个世纪,世界上设立ADIZ 的国家也有20 多个[5]。在此基础上,再去探讨ADIZ 是否有设立的理论基础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毕竟国际法是习惯的国际法,是实践的国际法[6]。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界对于ADIZ 设立的依据也有了一定的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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