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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中的实际运用

2015-03-18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莹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科目核算费用

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莹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中的实际运用

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莹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有效措施,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而研发费用的合理运用、正确归集也成为企业能否加计扣除的中重点。本文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入手,对加计扣除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加计扣除在财务核算上的要求,并针对企业实际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务核算

研究与开发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本源,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但研发投入成果转化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近些年,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同时,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范管理,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200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科研创新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享受优惠的办法等具体政策问题。2013年9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则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了可按照规定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范围,不但进一步减少了税收与财务核算的差异,也减少了地域执行的差异。

(二)扣除主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也就是说,有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优惠,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三)扣除范围

结合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这两个文件,目前按照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九项内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要求

(一)建立健全研发费用管理制度

企业要制定研发活动和费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与标准,发生的每一笔研发费用要严格按照标准列支,要安排专人定期整理每一研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与立项时的预算进行比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实行专账管理,按项目设立台账

企业必须对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在会计科目设置上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研发支出下设置三级科目核算,一级科目设置为“研发支出”成本类科目,二级科目设置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按支出明细设置,例如工资、人工费、材料费、折旧费、资料费等,同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辅助核算,从而做到账目清晰准确。

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研发费用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同时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并据此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三)具体会计处理

属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人工费、材料费、资料费等)”,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人工费、材料费、资料费等)”。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当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人工费、材料费、资料费等)”科目。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摊销”。

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除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每期摊销金额的150%加计摊销。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立项。但是,目前没有必须到政府部门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立项备案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立项。

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虽然为研发项目而发生,但是外聘研发人员并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所以不可加计扣除。若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这部分费用计入研发费用,需进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应冲减研发费用后再计算加计扣除额。因此,企业的研发项目取得来自科技厅、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奖励补助款,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就所取得与研发项目(包括以前年度)有关的奖励补助款项冲减研发费用后计算加计扣除额。另外,要说明的是奖励补助款应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冲减。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开发,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例如某企业研发的项目有四项,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公司主要所从事的行业为非增值税征税领域,则该公司发生的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金,即使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也不应该抵扣。

参考文献:

[1]崔淑莲.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J].商业会计,2011;16

[2]周雪梅.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及会计问题的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4

[3]付丽娜.论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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