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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2015-03-18□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2期
关键词:账面证券化报酬

□李 倩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2013年7 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特别强调要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常规化发展,以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2013 年8 月28 日,国务院提出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规模,明确提出优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上市交易;2014 年11 月份,银监会、证监会双双推出资产证券化备案制;2015 年4 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2015 年5 月份,国务院宣布新增5,000 亿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转化为流通的证券,将该部分资产移出发起人会计报表,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该部分资产是否符合移出表外的条件,如何计价,以及如何向相关人员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这一系列会计问题,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序、规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按照一定的会计标准和方法,辨认经济信息是否可以作为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被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的过程。

(一)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国际上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主要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最为传统的会计确认方法。使用这种方法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则被视为销售处理,相关资产组合移出资产负债表;否则,该项交易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主要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较为简单时使用,随着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该方法显得力不从心,金融合成分析法应势而出。金融合成分析法坚持的是“实质重于形式”,通过判断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一项证券化交易能否被确认为销售,取决于该项业务的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该方法通过对整个证券化的合约安排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从而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 年提出了后续涉入法,该种方法坚持的是“部分销售”的思想:如对全部或部分被转让资产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此相关的那部分资产应该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对于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应该作为销售处理。

(二)我国现行规定。2005 年,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于信贷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融合了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规定会计确认首先要看该项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当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95%)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就可以终止确认,即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内转出。如果无法判断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则要看控制权是否转移。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融合了风险报酬转移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继续涉入法。金融资产能否终止确认,首先要看与该项金融资产有关的风险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判断的标准是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及其时间波动的风险是否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如果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则要看机构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对放弃了控制权的,应当终止确认,未放弃控制权的,按照其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及相应负债。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选择运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基础,确定计量对象计入财务报表的金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计量分两个方面,一是与该项交易有关的资产、负债的计量,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二是进行该项交易损益的计量,是反映在利润表中的数据。

(一)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资产负债的计量分为两部分:新增资产负债部分和留存资产部分。对新增资产、负债部分,按照被证券化资产出售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留存部分(即发起人在被证券化资产在转让过程中保留的部分)的计量,先以出售日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为基数,将被证券化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进行分配,留存部分计量数是按照其公允价值的比例分得的账面价值。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转让的损益,是在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扣除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扣除转让资产所分配的账面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IAS39 对资产证券化的计量分为真实出售部分和继续涉入两部分。会计计量的第一步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对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即按照总资产的公允价值中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各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部分,其会计计量值按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反映;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是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转让的损益,是在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转让资产所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二)我国现行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釆用了公允价值模式:一是对于整体实现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过程中新增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出售损益等于转让日所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扣除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二是如果整体均未实现真实出售,收到的对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一项新的负债反映,不确认损益。三是只有部分实现真实出售的,以出售日“真实出售”部分和“未真实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为基数,将整体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终止确认部分的损益等于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分摊的账面价值之差,未终止确认部分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继续核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将影响到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会计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以及对会计报表进行附注、说明,后者即通常所说的“表外披露”。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信息使用者仅仅依靠会计报表无法充分获得相关信息,全面、重要、及时表外披露愈加重要。

(一)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FAS140 对证券化信息的披露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需要披露证券化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售日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分布以及预期损失情况,并要预测由于提前支付的风险、信用损失风险等引起的现金流量的不利变化,以及发起人留存利益的继续确认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多个准则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包括:如果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应当详细披露该资产的性质、继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未转移的风险的性质,其制定的IAS39 强调了对发起人留存利益的披露,包括其形成留存利益的交易性质、担保情况,留存利益公允价值的相关数量信息,并要求披露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引起的经济效果。

(二)我国现行规定。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机构、信托机构、资产评级机构要对基础资产池的概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其中重点强调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包括重大事件的报告制度、发行情况、证券本息的兑付等。

2005 年,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发起机构所转移的信贷资产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或者因为继续涉入而又确认了某项资产,这时发起机构报表附注中需具体披露:资产性质;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果继续确认全部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继续确认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010 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规定: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以及会计处理,还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已经作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会计确认集风险报酬转移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于一身,会计人员主观操作空间大;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证券化信贷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难度;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降低金融体系系统风险,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建议我国积极借鉴FASB 和IASB 有关做法,加紧制定和修订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进一步更好地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有力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王艳龙、鞠红兵.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披露[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2]张彻.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方法比较研究[J].财会通讯,2009

[3]焦录英.对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标准的思考[J].金融财会,2011

[4]刘凤娇.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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