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2015-03-18刘琳贝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刘琳贝
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刘琳贝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关法律规定的对比,根据我国司法现状认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在其责任承担上采用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按其责任份额分担的承担方式,扩大了侵权人的责任范围,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又平衡了各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对于司法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把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认定为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过错”,即“意思联络”,并以此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及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更是把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据此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再为唯一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无意联络也具有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可能,开创了我国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新时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界定
2003年《解释》第 3条中规定:“二人以上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本文论述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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