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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认知的运用规则
——与证明的差异对比分析

2015-03-18阮堂辉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经验

余 洋,阮堂辉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试论司法认知的运用规则
——与证明的差异对比分析

余洋,阮堂辉*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在我国,司法认知与证明之间的区分一直不甚明了,这给司法认知运用规则的确立造成了一定困扰。司法认知作为一种与证明的并列的事实认定方法,其在思维模式、认定机理中所运用的法则上都与证明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本文试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借此明确司法认知的运用规则。

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的运用规则;证明

司法认知(Justice Notice)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近年来为我国学界所关注,并将其引入到了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中。这实质上反映出司法认知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无论是对我国司法实务还是证据法理论体系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司法认知与证明的关系概述

我国学术界对司法认知的概念有多种提法,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司法证明方法,是指“法官对于待定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决的依据。”[1]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诉讼证据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可以在不要求当事人正式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确认其具有真实性,并将其作为裁判基础的一种诉讼证据规则。”[2]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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