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与续造:我国裁判文书的改进路径探略
2015-03-18潘霖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潘 霖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在法治社会,司法通常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彻底的终极方,但当前情况下,其公信力下降甚至缺失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于解决的重要问题。裁判文书应当全方位地记录裁判过程,论证说理并公之于众,以增强老百姓对司法自制力、判断力和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显而见之,合理改革司法裁判,规范裁判文书写作,确立裁判文书受众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 裁判文书改进的必要性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结果,通常在法院与公众的沟通中搭建桥梁。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将其推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传递给当事人,社会公众从法官所裁判的个案中具体地理解法律规定,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意识,这就是裁判文书所具有的通过公正裁判来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的重要功能。
(一)裁判文书质量表征司法公正程度
裁判文书记录了诉讼的全过程,一定程度上来讲客观反映了程序的公正;同时它也是社会公众获知审判结论的书面途径形式。裁判文书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结合的产物,被赋予了较强的执行力和高度的公信力。
(二)裁判文书质量事关司法公信程度
司法的职能在于定纷止争,而司法介入就是要在争议的事实上作出权威性的判断。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便起到权威性的注释作用。[1]司法公信力是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个案中点滴积累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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