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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八大特点

2015-03-18裴育

财政监督 2015年6期

●裴 育

《政府采购法》颁布已经12年多了,终于在今年1月30日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这是政府采购人的期盼,更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具体体现。本文结合《政府采购法》(2002)出台的背景和实施情况,重点分析本次《实施条例》的八大特点。

回顾《政府采购法》出台的背景,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基于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提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改革举措。经过1996-2002年各地的试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3年度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底的16381亿元,增长了16 倍之巨;资金节约率普遍在8%-12%之间,从支出角度为各级政府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相应为各地民生工程项目(如教育、社会保障等)提供了较大的资金支持;同时,也起到了应有的政策导向(如环境保护、民族产业保护、中小企业扶持等)和防腐倡廉作用。因此,可以说我们在政府采购领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然而,《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和实施一直充斥着人们的质疑,反对之声不绝于耳;政府采购实践所反映出的各类问题更是对政府采购提出了种种非议,如政府采购物品、服务和工程质次价高问题,招投标过程中的恶意串谋问题,采购效率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情况,的确需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而《实施条例》的出台正是回应了这一现实需求。事实上,一项法律制度从出台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因为许多具体条款的内容(范围、标准、程序、时间等)界定不是一开始就很清楚的,需要通过反复实践才能找到大家共识的东西,这是一个规律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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