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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道德困境”及相关问题分析

2015-03-18韩建磊赵庆杰

关键词:维系陌生人伦理

韩建磊,赵庆杰

(1.景德镇陶瓷学院思政部,江西景德镇 333403;2.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陌生人道德困境”及相关问题分析

韩建磊1,赵庆杰2

(1.景德镇陶瓷学院思政部,江西景德镇 333403;2.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中国近年来发生的道德事件主要集中于公共领域的陌生人群体,因此当前中国令人诟病的道德问题实际上主要体现为陌生人道德问题。通过对这些陌生人道德事件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一个在家里或单位里能够严于律己的人一旦进入陌生人领域或者面对陌生人时,其道德自律性水平往往会降低,甚至表现为“缺德”,而这正是本文所说的“陌生人道德困境”。“陌生人道德困境”的形成与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滞后具有内在联系,具体来说就是中国陌生人伦理的缺失、道德与利益关系认识的僵化及道德维系力量的语境错位等。要消除“陌生人道德困境”,就必须建立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新道德体系。

陌生人;道德困境;传统伦理;道德滑坡

中国近年来发生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道德事件,如南京“彭宇案”①、天津“许云鹤案”②、广东“小悦悦事件”③等,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即双方互为陌生人,而亲人、朋友、同事等却很少有类似的道德问题发生。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中国持续多年的令人诟病的道德滑坡现象,去思考究竟是全部道德都在滑坡还是具体某一种道德在滑坡。而上述道德事件(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显示,中国的道德滑坡主要发生于陌生人社会中的公德领域,当双方互为陌生人时滑坡状况尤甚。本文中,笔者用“陌生人道德困境”来描述这一道德现象,并就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陌生人道德困境”的界定

前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曾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1]据此,当前的道德规范可基本分为三部分,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而个人品德则是三者在个人思想与行为中的体现。“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2],可以肯定地说,目前家庭道德领域的滑坡现象并不明显,最起码很少在互联网上发现相关报导。“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2],这个领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医生吃回扣、教师收受家长红包(这也是违法现象)等,但这仅是特定职业领域才有的道德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且人们相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能解决这些道德问题。而真正击溃人们道德信仰、真正让人感觉道德败坏的实际上是近年来公共道德领域,即“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2]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比如“彭宇案”。个人品德则稍有不同,个人品德也就是个人的道德品质,是“个人在其道德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性特征,深深地根植于个人思想感情之中,化作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它使主体在不同场合、不同环境,表现出对事物或人的一贯态度或一贯倾向,因而具有很大的稳定性。”[3]很明显,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修养,个人品德无论是在家庭道德领域、职业道德领域还是公共道德领域均应呈现一贯倾向。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很多人在家庭领域、职业领域均是“好人”,然而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往往会变得冷漠无情,甚至见死不救,这是非常令人困惑的问题。笔者发现,这跟人们之间关系的“生疏”与“熟悉”有关,当双方均为熟人时,大家均讲道德;而双方均为陌生人时,则不一定。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进入陌生人领域或者面对陌生人时,其道德自律性往往会下降,甚至表现为“缺德”,这是就是本文所说的“陌生人道德困境”。

“陌生人道德困境”表面上源于人们道德自律性的下降,实质上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滞后。要走出“陌生人道德困境”,解决陌生人道德失范事件频发的难题,就不能仅停留于“道德败坏”之类的谴责,也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道德宣传与教育,而应深入分析“陌生人道德困境”的根源及相关问题,方能对症下药。

二、“陌生人道德困境”之中国传统伦理结构分析

“陌生人道德困境”表现为陌生人之间道德自律性的下降,这就需要思考:为什么陌生人之间道德自律性就会下降呢?从中国传统伦理结构来分析,这源于“陌生人伦理”的缺失,陌生人伦理的缺失则导致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关于陌生人的道德。

中国传统伦理主要指儒家伦理,一般概括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这基本上涵盖了传统社会的主要人际关系。相应地,五伦各有其“理”,可概括为孟子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长幼有序、夫妻有别、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同时,还体现为“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在“理”之上,又衍生出诸多具体的道德规范。“伦”、“理”与“道德”就构成了中国完整的传统伦理体系。但是,这种以“血缘”为基础而推导出来的伦理结构所涉及的人群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双方相互认识,或者最起码一方认识另一方。这样一来,“五伦”结构就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没有明确地界定“陌生人”的“伦”属,用樊浩老师的话说就是:“与自己无关系的‘路人’却不包含在”传统伦理关系之内[4]。虽然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孔子说“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似乎传统伦理道德可以通过这种“推己及人”的方式作用于陌生人,而实际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作用范围往往只能局限“五伦”之内,而无法在陌生人之间产生良好的作用。比如,梁山好汉一方面对朋友、家人、皇帝展示出“忠、孝、义”,另一方面,却又多是杀人越货的魔头,而这些被杀被抢之人往往正是“陌生人”。为什么传统伦理道德忽略了“陌生人”这一群体?首先,血缘伦理是无法推导出陌生人伦理的,因为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成员皆是熟人,由“天伦”推导出来的朋友、君臣亦是熟人,所以血缘伦理无法为陌生人设立伦属。其次,这与中国传统的经济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简单地说,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下,人们几乎终生可以生活在“熟人社会”里而无需外出或者对外交流,何来“陌生人”?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是典型的血缘和地缘结合体,“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5]

也就是说,陌生人伦理缺失是中国传统伦理固有的先天不足,而其负面影响之所以一直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则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互联网虚拟世界的扩展,中国的陌生人群体也随之迅速扩大,从而进入所谓的“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里陌生人伦理缺失的负面影响就明显地体现出来,即由于缺乏伦理基础,陌生人群体也就缺乏基于相应伦理的、专用的道德规范(公共道德虽然可以用于陌生人,但严格来说,公共道德是针对全体国民的),最终导致了各种“缺德”现象的出现。从这个角度来讲,屡屡发生的公德事件并不能必然地证明中国人道德素质下滑或道德败坏,而只能说明,当中国人处于陌生人社会中时,往往不知道应该遵行什么道德规范。相应的,解决途径是要尽快构建陌生人伦理并形成相应的陌生人道德规范。

三、“陌生人道德困境”之道德与利益关系分析

近年来发生的道德事件除了双方皆为陌生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均与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比如,“彭宇案”、“许云鹤案”及类似的道德事件之所以屡次激起人们的愤怒,就是因为“受助方”起诉“施助方”要求赔偿所谓的各种费用与损失;而2008年的刘吉桂事件,也是因为刘吉桂在救助乘客过程中收取了相应的食宿费而引起争议④;同样,东莞“小悦悦”遭遇车祸后之所以没有人敢救助,原因之一是怕被讹上而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失,而不是大家真的没有良心(这时的良心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无法付诸实践)。以上案例显示,利益因素在“陌生人道德困境”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一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即二者是相互排斥的还是统一的?二是为什么在陌生人社会里人们在实施一种道德行为时老是担心利益问题,而在家庭或职业领域则不用担心?

在回答第一个问题前,我们可以先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做好事究竟应不应该获得利益回报?就中国社会而言,社会主义道德观起码在宣传层面上是不主张利益要求的,比如我们总是强调“无私奉献”的道德原则,树立的道德典型也往往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形象;同样,中国传统道德观(以儒家思想为主)也往往被认为具有“见义忘利”的特征,比如孟子的“去利怀义”[6]98-99,董仲舒的“正义不谋利”[6]219-220,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6]389-390等。在这种道德语境中,一旦“施助方”在“施助”过程中掺入了利益因素,那么其“施助”的意图则会引起怀疑,比如刘吉桂、陈光标等,皆是在“施助”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部分利益而引起了人们的质疑甚至辱骂。基于这个社会现实,我们有必要厘清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正统的道德观或者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其所强调的“无私奉献”、“见义忘利”究竟指的是什么意思?笔者认为,“无私”或“忘利”均是针对道德主体的,即“施助方”不能主观上要求回报,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或“受助方”不能给予“施助方”以回报,1993年6月由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则可以证明这一观点。这样我们可以说,主观上不要求回报与客观上有没有回报其实是两码事。主观上不要求回报,仅证明一个人道德高尚;而如果客观上没有相应的回报,则一定程度上显示这个社会整体无良知。比如,一个人因为救助他人而导致自己生命垂危,他应不应该得到客观的回报?很明显,应该获得回报(这种回报既可以来自“受助方”,亦可以来自社会或政府),否则就会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产生。相反,如果一种道德行为能获得适当的利益回报(不一定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哪怕是一句发自内心的“谢谢”也行),那么人们的道德自觉性也将会大大提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既是相互排斥又是相互统一的。相互排斥是指,做好事时“施助方”不应该对“受助方”有利益的要求;相互统一是指,社会、政府或“受助方”理应给予“施助方”以利益回报。因此,虽然“施助者”得到了政府与他人的奖励与回报(主观未要求),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施助者”的道德高尚。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相对于家庭或职业领域,陌生人在做好事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陌生人在做好事时其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陌生人社会与家庭或职业领域的区别之一在于,陌生人社会里,大家都是匆匆过客,不存在固定的利益关系;而家庭与职业场所则相反。家庭成员间存在固定的利益关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利益整体,任何一个成员的不道德行为,均会损害这个整体其它成员的利益,以至于最终损害自己的利益。反之,任何一个成员的道德行为均会有益于这个整体,并最终使自己受益。而职业领域,比如医院,医务人员同样与患者存在固定的利益关系。医务人员任何一个不道德的行为,均可能被患者给宣传出去,最终会影响这位医务人员的口碑,情况严重时,甚至会丢掉饭碗。这样,医务人员如果想保全自己的工作或有更好的发展,最好的选择就是遵守医德。相应的,患者如果想获得医生的认真医疗,也必须尊重医生。可以说,在家庭领域与职业领域,遵守道德规范(包括做好事等)对双方基本上都是有利的;反之,违背道德规范(包括“见死不救”等)对双方基本上都是不利的。然而陌生人之间一般不存上述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事实是,帮助了别人,自己未必受益;见死不救,自己未必受损;更严重者,“缺德”者也未必受损。这样,一方面我们承认国家多年来关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公德宣传确实有一定效果,所以当一种“好事”对于“施助者”不会构成利益威胁时,大家均愿意做这种类型的好事,比如给老人、孕妇让座等,无论对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另一方面也要认清,陌生人社会里大家均是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奔波,对自身的利益非常重视,虽然做好事不求回报,但也不愿意利益受损。一旦无法确认自己的利益是否会受损,且没有其它机制来弥补做好事可能导致的利益损失时,大家则可能会选择中止这种道德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2007年“彭宇案”的最恶劣影响恰恰是极大地加强了人们对做好事时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利益损失的忧虑,所以在此事件之后才发生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案例。

既然道德与利益是辩证统一的,而“陌生人道德困境”形成的原因之一是陌生人对于自身利益的担心。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想破除这种道德困境,途径之一就是消除陌生人的这种担心,让其放心地去做好事;而要消除这种担心,就必须有一种道德保护机制来维护陌生人的利益,尤其是当一个人因做好事而利益受损时,这种机制起码应该弥补其等量的损失。令人欣慰的是,云南省昆明市已开始建立这种机制,承诺“为搀摔倒老人被讹者埋单”[7]。

四、“陌生人道德困境”之道德的维系力量分析

道德的维系力量有三个,即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与内心信念,然而“陌生人道德困境”的出现则起码说明这三种维系力量对于陌生人的作用已微乎其微。究竟是“三种维系力量”对于陌生人的作用确实有局限性,还是另有他因?我们首先来分析这三种维系力量正常发挥作用的条件。一般认为,风俗习惯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规则,是被人普遍认可的;社会舆论之所以能出现,恰恰是某些行为违背或符合人们所认可的“应然”,所以人们才会指责或褒奖这种行为;内心信念可以理解为良心,是“自律”的依据。这三种力量能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是人们对于某一种道德规范的认可。由此可推论,当三种维系力量不起作用时,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现行的关于陌生人的道德规范并未获得人们的真正认可,相应的,三种维系力量也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源动力;可能的原因之二是传统的“三种维系力量”并不适用于陌生人道德,陌生人道德的维系还有其它的力量。

第一种原因看起来很容易理解,正如前面所述,中国的陌生人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这个领域的陌生人之间并没有专用的道德规范,而是依靠个人品德或公共道德规范来有限地维系人们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解释仅适合“公共道德”,却无法很好地用于“个人品德”。个人品德作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有一显著特征,那就是“在不同场合、不同环境,表现出对事物或人的一贯态度或一贯倾向,因而具有很大的稳定性”[3]。很明显,个人品德的作用并不会因为身处“陌生人社会”就要必然地比家庭环境中差一些。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个人品德在陌生人社会往往会失效,即便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缺德”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就要需要进一步思考,陌生人社会中的陌生人群究竟有什么特别之处,以致使得个人品德的自律功能大大降低?前面已述,与处于家庭领域、职业领域的人们相比,陌生人社会中陌生人群的特别之处在于他们之间往往是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在家庭或职业领域遵守道德,发扬美德,最终对自己有利,而陌生人社会则往往不存在这种必然的利益关联。是否可以说,正是因为陌生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益关系,所以个人品德无论是作为“内心信念”的自律还是作为“社会舆论”的他律,其效果均大大降低呢?笔者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一个重要解释。王国乡在《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中说,“人们修养品德、美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自我人格的完善,而追求自我人格完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8]136而陌生人之间恰恰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也就是说,对陌生人做一件好事并不能必然给自己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甚至无法提升自己借以融入社会的人格,最终个人品德的修养失去了原动力,从而也就不能很好地在陌生人领域发挥自律或他律的作用。

既然无论是“道德与利益关系的分析”,还是“道德的维系力量的分析”,均说明“陌生人道德困境”的出现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利益”是维系道德的第四种力量呢?虽然尚无学者提出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非常值得讨论。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西方伦理学中关于“道德”的界定是有差异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社会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等[9]46。如果认可马克思主义这种道德观的话,那么也必须同时承认,经济基础中的一些重要规则(比如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也必然地体现在人们的道德观念中。而西方道德观则不一样,“在西方的主流伦理学中,以霍布斯、斯密、康德为代表的伦理学者都认为,所谓道德都是个人的人格品德或美德”,并不包含“经济行为应当”,与“经济利益无关联”[8]133。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的道德观与西方伦理学中的道德观的区别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即前者把经济活动中的“应当”也纳入道德范畴,相应的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利益产生联系。如果说在西方伦理学语境中,否认“利益”存在对道德的维系作用是其道德界定的应有之义的话,那么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语境中,不加思考就一口否定利益对道德的维系作用,就有些武断与偏执了。毕竟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而获取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很多时候,人们愿不愿意主动去做一件事的依据往往是这件事能否为自己带来合法的利益,相应的,对于一个陌生人应不应该“施以援手”的依据也往往是基于利益的考虑(当然,主要是考虑会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不过也要承认,一定的利益回报确实会鼓励人们去做好事)。笔者不敢妄下结论说,利益就一定是维系道德的第四种力量,但是敢断言,中国“陌生人道德困境”的出现,多是起因于当事者对自己利益可能受损的顾虑,所以“利益”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语境下对道德究竟有没有维系作用是非常值得探讨的,笔者也期望有更多的学者深入研究。

综上,起码在中国,传统意义的道德三大维系力量自身的局限性是导致“陌生人道德困境”形成的又一重要原因。相应的,问题的解决促使我们既要致力于陌生人伦理的构建,又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去讨论与思考将“利益”因素纳入道德维系力量范畴的可行性。

五、结 语

“陌生人道德困境”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出现的特殊社会现象,从根源上讲,它反映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不同步,具体来说,则表现为陌生人伦理缺失、道德与利益关系认识的僵化及道德维系力量的语境错位等问题。“陌生人道德困境”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相应的,这种困境的消除也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本文仅仅是就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展开肤浅的论述,意在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

注释:

① 2006年,南京徐寿兰老太太等车时被撞倒受伤,她指认是主动将其扶起并帮助送到医院的小伙子彭宇所为,并据此向彭宇索赔13万。2007年南京鼓楼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彭宇赔付徐老太约4.5万元。

② 2009年,许云鹤驾车沿天津红旗路行驶时,发现前方四五米处一位老太太(即王老太)违规横跨马路护栏被绊摔倒,于是停车将其扶起并送到医院。事后,王老太认定是被许撞倒,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许赔偿各种费用16万元。红桥区人民法院在无法确认许云鹤是否撞到王老太的情况下,以王老太可能被“吓倒”的假设,一审认定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判定赔付对方约11万元。

③ 2011年10月13日,两岁的王悦在佛山广佛五金城路上行走时,不幸连续被两车碾压,但7分钟内18位路人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最后施以援手的是一位拾荒的陈贤妹阿姨。10月21日,王悦不幸离世。

④ 2008年1月25日清晨六点,一辆由广东驶往湖北的大巴车因下雪路滑而侧倒在路边。紧急关头,当地村民刘吉桂找人将车拖出,然后将44名饥寒交迫的乘客引入家中并连续五天四夜供应食宿。事后,多家中央级媒体报导刘吉桂“免费”救助乘客的感人事迹。然而,乘客在感恩的同时,却也反映他们在刘吉桂家食宿是交了钱的(注:按双方协议定价),而非媒体宣传的“免费”。因为向乘客“收钱”,刘吉桂的行为是不是还属于“见义勇为”则引起了人们的争论与质疑。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EB/OL].(2007-05-25)[2013-05-10].http:∥news.xinhuanet.com/mrdx/ 2007-10/25/content_6942644.html.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文[EB/OL].(2001-10-24)[2013-05-10].http:∥www.people.com.cn/GB/ shizheng/16/20011024/589496.html.

[3]魏英敏.试论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42-45.

[4]樊 浩.儒家人伦关系设计的特点与内在矛盾[J].社会科学家,1990(3):52-57.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

[6]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7]昆明文明办承诺为搀摔倒老人被讹者埋单[EB/OL].(2012-05-19)[2013-05-10].http:∥news.sohu.com/ 20120519/n343589340.shtml.

[8]王国乡.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0.

[9]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文 格)

Moral Dilemma about Strangers and Its Causes

HAN Jian-lei1,ZHAO Qing-jie2
(1.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Jingdezhen Ceramic Institute,Jingdezhen 333403,Jiangxi,China;2.School of Marxism,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In recent years,Chinese moral events mainly occur in strangers group in public.Therefore, the nowadays Chinese moral problems mainly embody stranger moral problems.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se events,we will find a very strange phenomenon,that is,once a person who is self-disciplined at home or in the work unit enters the stranger areas,his moral self-discipline will decline,which is“the stranger moral dilemma”.“Stranger moral dilemma”intrinsically links with the backwardness of our moral construction,which manifested as“lack of strangers ethics”and“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interests”.To eliminate the moral dilemma of the strangers,we have to establish a new moral system bas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trangers;moral dilemma;traditional ethics;moral decline

B82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1.008

2014-07-10

韩建磊(1976-),男,山东省枣庄市人,景德镇陶瓷学院思政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国伦理学研究;

赵庆杰(1976-),男,山东省东营市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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