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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

2015-03-17常文相

求是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明代士大夫

摘 要:关于关市设立缘起,明代士大夫大都重申其本在除奸御暴,限制垄断,非为专事盘剥,渔利虐民。然后世国用渐增,商税实有济匮佐急之助,因而在重视农业的前提下,征商又被视作减轻农民负担、调节本末关系以均平赋役的一种手段。为保障商众生计和满足财政税收,明代士大夫还主张商民无分,对之一视同仁,均予施惠。他们批评病商苛政,提倡爱养民力,廉正奉公,并建议加强榷政监管,以期实现官商共利。明代士大夫的榷税思想在对传统的继承中亦有发展,他们顺应商业繁荣的时潮,赋予通货鬻财以 “足国裕民”、“富国利物”的新意涵,其所阐释的“厚农资商”、“农商交重”、“国商两利”、“工商皆本”等理念,不仅表达出对农业与商业、国家与商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思考,也预示了农商二者在当时社会体制内尚有充分的活动空间并可同国家达成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

关键词:明代;士大夫;商税征收

作者简介:常文相,男,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2-0172-09

商税在明代主要是指国家针对商品流转交易所征收的通过税与营业税。从历史演进趋势看,与帝制时代早期相比,明代中国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便是商业关系的广泛蔓延,并由此引发传统社会在经济结构上产生深刻变化,这已是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大致共识。那么,明代社会商品经济的繁荣到底给国家的商业及财政管理带来何种影响,面对这种影响统治层表现了怎样的心态,在相关权力运作中又反映出国家同商人间的关系如何,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前人关于明代商税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制度管理层面,其中尤以对钞关制度的考论为多。这些研究梳理了明代榷税机构的设置、沿革与运行机制,评述了政府商税征收政策的形成、演变及败坏过程,并力求对这一制度的性质和特色加以分析总结。1在讨论明代国家的财税制度与政策时,先前学者大都倾向于把帝制晚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同当时的社会体制对立起来,强调专制权力对商人、商业的控制和压榨。有关此时期商业思想的研究,则以吴慧先生提出的晚明“已占主导地位的非榷利思想”和“重商思想的日益抬头”为典型,其着眼点乃在于凸显彼时新兴的商人文化对传统国家干预商业及轻商贱商伦理价值观的突破。[1](P864-876)此外,一些学者也对明代商税的具体数额进行了统计,指出明代后期商税虽有显著增加,但在常态下其税率税额还是总体偏低,甚至有的学者表示,这本身就是明廷纵商行为的一种显露。1以上研究于深层内涵上都表达了对明代国家体制与商人关系的考量,然以西方社会演化模式为参照,商人在此类研究中常被视作能够代表先进商品经济含义的一个群体,因而他们自身应然的前进方向就与行将由资本主义替代的旧有社会体制构成了本质性的矛盾和冲突。这一认识被投射到明代国家经济管理层面,或如黄仁宇先生所主张,“普遍的反商业思想阻碍了官僚提高商人的利益,拓展他们商业活动的空间”[2](P304);或如吴慧先生所持议,一些士大夫的进步思想“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舆论武器,符合于崛起中的新型工商业者的利益”[1](P875)。两看法虽取向不同,但旨归一致。而近年来赵轶峰先生提出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认为明清中国是一种在中央集权的帝制框架内展开的以农业、手工业生产为基础,商业化程度日益增强的社会,国家体系与农商混合经济达成了相当稳定的共生态。[3]这意味着不仅明代商人及商业是社会不可或缺的结构要素之一,且农商两业在当时国家体制内均尚有充分的活动空间,其也可与前述观点形成一组关联思考。可见,对中国历史演进历程中国家同商人关系的讨究是一个历久弥新且又意义深远的课题,本文期望通过整理明代士大夫的商税征收理念,尝试对此作出解析。

一、对关市征商缘起及其社会职能的评议

弘治时大学士丘浚认为关征之始并非专供国用,其初衷本在缉奸通货,裁抑垄断,即使缘而榷商,亦为济乏惠民,因此若对商人“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4](卷30《征榷之课》,P386)。嘉靖初何瑭亦认为利权归官加之税网繁密,以致农商俱受病累,而课商抑末之说虽为宽解农劳,却难称善策。[5](卷40《关税》,P142)

同时人多表示设关征商尽管有抑末之意,但仍最先着眼在控奸防暴,以泽生民。如邬阅奏称:“山海一关……实为临边要害重地,故祖宗朝特兹设立,盖以讥察非常,盘诘奸细,初无抽分之设,岂其智不及此哉?”[5](卷40《关税》,P143)同样,嘉、万时人王世贞亦如此阐释古代置关税商的起因,并对商人同国家间的利害关系作出分析:

讥而不征,古之道也。七雄之世,关梁咫尺而外皆敌垒,而贾客阑入其间,势不得不严其讥……至汉而用益侈,农益以不给,而商益以富,于是益峻征之……高皇帝以恭俭享天下,稍衷其平,故于关不能无征,而能无苛征……然而司征者顾不能画一,其法大较宽则利商而病国,刻则利国而病商,而稍以己与之,则国与商俱病,而私橐巍然矣。[6](卷65《陈户部浔阳榷税去思记》,P855)

他指出,关征肇始于战国兵争乱世,至汉代君主骄奢,农入不敷,便从商税中取足。然征商要在张弛有度,折中执平,若有司变坏成法,失于偏颇,则终会造成国与商俱病的结果。

既然应付上供已在所不免,即有士大夫从均平天下税赋的角度来解释关市的设置:

古之圣王均天下之才,以顺天下之功,谓士税其才,农税其收,工税其艺……有贱丈夫者计利之心炽,驾轻舟以网四方之利……是以朝廷既设税课司局以司市厘(廛),又设钞关以征行商……[7](《钞关政录序》,P20-21)

这种论述依然重申国家设关立市旨在挫抑奸商垄断,且不忘于下文提醒司税官员明辨义利,宽严相适。万历时曾任吏部尚书的张瀚亦总结了古往今来的榷征政策,他写道:

古者圣王重本抑末……自汉武用弘羊计,置均输官,笼天下之货……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仕宦为吏,重赋税以困辱之。自后作业剧而财匮……复弛商贾之律,令佐国家之急……唐初制租庸调外无征,法网疏阔……复以宦者为宫市使,命白望数百,抑贾人物,名为市之,实夺之也。宋惩唐弊,置杂买务……迨安石秉政……专以富国为心。富商巨贾,皆疑畏骇愕,目视不敢动,而贸易之意穷矣。[8](卷4《商贾纪》,P80-81)

张瀚的看法虽仍不出“重本抑末”的范畴,然在此基础上他也能认识到通商易货对于国计民生的必要意义。因而其提倡“取盈于官,不若藏富于民”,往代商政旋起旋废,既有掠夺商贾之嫌,又难脱“本轻而末重,末重而不能支之患”,唯明兴之后,“关市之禁视前代尤详”,且“征商之法,纤悉具备”。[8](卷4《三农纪》、《商贾纪》,P73,81)这样不仅不致本末倒置,还可避免前朝虐商苛政,为商业发展留出一定空间。此外,天启朝官至礼部尚书的李维桢的持论与上述几位亦颇类似。[9](卷55《刘佥宪祠记》,P679)以上观点大致认同历史上关市之始本为锄奸御暴,维系社会秩序,非为括财邀利,后世国用渐增,征商乃不得已为之。出于对重视农业和缓解农力的观照,“抑末”之论被反复提起,然其目的实欲打击垄断,与阻遏商贸往来并不等同。因而明代士大夫在商税政策上基本都倾向于主张阜货通财,杜绝专利,同时也要求政府保障民众生计,反对科扰无度。言论中不仅包含了调节农商关系以均平赋役的考量,又表达了商民平等一体同惠的用意。

明代士大夫既秉持关市的社会功能首在“讥而不征”之说,因此当他们面对通商利民交相为病的情状时,也经常发出人心世道不古的感慨。而国富有赖于民富,民富仰仗于统治者节用宽仁,在保证正常税额的情况下,征商并不被士大夫们视为国政之必需。万历朝学者焦竑劝勉友人勿事过取时就说:“有不检者,于正课之外复营私橐,则贻害商民无已时也……盖国初原无钞关,后之增设,不得已而济匮,非其正也。”[10](卷13《答李户部》,P108)他认为置关征商只为乏时济匮,所得本非国家正课,与其刻意营求,不若弛商便民。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也表示钞关职在通钞,钞停即宜罢除,不必待之取盈,他还记录了明中后期士大夫有关关征则例变迁的评论:“则缘物定,例与时迁,用日加诎,则例日加繁……更以一时权宜,执为数岁常额,而商立槁矣……要于则例之中,常存宽恤之意,通于情与法之间,度本末而立之衷,是亦催科中抚字也。”[11](《浙江备录上·北新关志》,P2425-2426)该说法其实可以代表大多数士大夫的意见,收取商税虽有助国用,但立意却在清简廉平。然时过境迁,因需起例,难免重复苛索,因而执政者对待商众应寄抚于征,常存恩惠之心。

当然,也有部分士大夫对于设关征商仍旧着意强调其崇本抑末、归利于农的一面。如嘉靖时漕抚马卿言:“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12](卷169《查复钞关预处供给高墙疏》,P1725)此中寓意依然是通过征商以减轻农人劳苦,防止荒疏生产,并不否认国家借资商税满足支用的正当财政需要。这样看来,即便抑末之法不废,王者仁爱之意亦已孕育其间。

二、对商民平等的认同及病商苛政的批评

明代士大夫虽有抑商利农的成见,但大体而论,他们多数都能领会到“祖宗设关通商,足国裕民之初意”[12](卷78《会议》,P693)。这些士人在认可商税用以资国的基点上,更注重把商人作为庶民之一加以等视同恤,不赞成向其索取过度。弘治时南京吏部尚书倪岳明确表示“抑末固为政之理,而通商亦富国之术”,只有“公私两便,商民不亏”,才可“人心快悦,怨声消弭”。[12](卷78《会议》,P693)他回顾了明初以降征商由简至苛的历程,痛心于客商遭到惨酷盘剥,其不仅对商人与平民一视同仁,还充分意识到兴商利国的积极作用,未把“抑末”与“通商”完全对立起来。同时人巡抚河南都御史徐恪也议及“严禁约以惠商民”,他同样表达了商人亦是普通民众,实应一体均恤的观念:“或者以为,朝廷工作,不取之于商,则未免取之于民,与其取之于民,不若取之于商,然商亦民也。”[12](卷81《修政弭灾疏》,P719)同理,丘浚也指出堂堂朝廷本该大公无私,不可与民争利,在讲到竹木抽分时他说:“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4](卷30《征榷之课》,P394-395)当时内阁学士李东阳亦从课税角度详论国家与经商民众的关系,认为两者本应相济互利,万不能为益上足供而损下虐民,由是倡议“宁少羡余之利,而不可使商贾有失业之憾”,之所以如此,正因“商者,四民之一耳”。[13](卷29《送傅工部曰会督税荆州序》,P306-307)持商民同体理念的还有明末的吴太冲,他提出榷政当“裕国课、佐缓急、惜商力”:“国家不能无不足之时,始加赋于地,浸加于商……忧国者,谓加商犹愈加吾民也。”[7](《武林司榷地官尚书郎吴公德政碑记》,P48-49)前述诸多观点,均承认商税抽分对于增益国家财赋的重要意义,且明代士大夫还反复强调商人既为社会民众中的一员,就须与其他庶民一样予以平等对待,执政者当体民情惜财用,避免滥征竭取,以收国家和商众同利之效。

商民平等既获认同,而国家取财之道又切关民生日用,则朝廷之病商苛政自该受到批评。当时不少士大夫纷纷指摘榷关机构繁冗、任意勒取之弊,明初解缙即云:“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12](卷11《大庖西封事》,P76)再如正统、景泰时大臣孙原贞曾说:

巡拦生事,或循私纵放者有之,或容情随数纳钞者有之,或因而被盗者有之,或于小路拦税者有之,又或致无赖之徒诈称索勒者亦有之。其在芦沟桥亦然,今复至大明等衙门宣课司上纳课程,是则两征其税,不亦重为困乎?[5](卷40《关税》,P142)

他一样主张商课虽国用所资,但不可肆意苛敛。嘉靖初,大臣霍韬借改元之机力图剔刷旧弊,进谏减税惠商:“所税者轻而所入者众,是所取虽寡而所获反多矣。”[12](卷185《嘉靖改元建言第三劄》,P1893)御史刘颖也提到朝廷违制重征的弊端:

祖宗立法,商货征税,悉有定规,税其一不税其二,征于彼不征于此。两京则有宣课司之设,而府州县则有税课局之设,鱼课则有河泊所之设,盐铁则有场冶之设,至于木竹有工部抽分厂之设,舟船有户部钞关之设,其取利于民,极为纤悉而周密矣。[5](卷40《关税》,P143-144)

嘉靖时太监李能请于山海关榷商,刘颖以戕民生祸,极力阻止,主事邬阅亦针对此事劝诫。在他们的坚持下,嘉靖皇帝终收回成命。可见滥设关卡重复征商已成为当时导致民生困疲的重要原因,时人萧良干亦明白指陈嘉隆以降法密商困的现状:“钞关之差,自嘉隆以来,法亦愈密,任亦愈重矣……今法度严密之后,其患常在苛……苛则课入所由多,才名所由起……其不至于病商而耗国者几希!”[14](《河西钞关议》,P23-24)

万历朝派遣矿监税使,不遗余力搜刮社会财富,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税收秩序。户部尚书赵世卿就关税亏减上疏道:“国家置立钞关,仿古讥市征商之法,下不病商,上藉裕国”,然“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多之于此,必损之于彼……其所朘削者,即此各关不足之数也”。[12](卷411《关税亏减疏》,P4458)奏疏不仅肯定了商税足国安边的效用,且还充满着对商人不幸遭遇的怜悯之情。其再三恳劝万历皇帝罢黜税监,蠲减商课,这也代表了此时朝野的共同呼声。复如曾任户部侍郎的萧彦称,“商税仿古关市之意,以佐国用”,但“法愈详,税愈重”,“一货之来,榷者数税”。[12](卷407《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裨治安疏》,P4424)他同样认可商税收入对于国计民生的实际裨益,其既不可废,就更该妥议取用有制之法。臣僚王纪亦痛陈“税繁则商困,商困则来者稀”[12](卷473《请豁重叠小税疏》,P5199),他弹劾税监罔利虐商,请求万历皇帝将近京重叠小税一概蠲免。李维桢于一篇官员祠记中也提到“阉人四出榷税”,以致“天下骚然”,而刘贻哲莅事后能拨乱反正,裁汰冗税。其赞曰:“利者义之和也,利于己,不利于物,则悖义不和……是义不明,至于廉耻丧,宠赂彰,民生不遂。”[9](卷55《刘佥宪祠记》,P679-680)在李维桢心中,刘贻哲明于义利之辨,正人心,得民和,确为地方官楷模,其惠商之举被赋予了兼和义利、利物济民的积极内涵。

由上述进言可以看到,商民平等同恤、商税裕课资国等观念在明代士大夫间已获得广泛共识,然重征滥取等病商苛政屡受批评,又屡禁不止,到明中后期渐成社会痼疾,亟待振刷整饬。最高统治者对之其实也不乏清醒识见,只是随着国衰财蹙,越发无力顾及。而向商人横征暴敛的苦果,最后还是会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

三、对加强榷政监管的建言及施惠商民的表现

既然商税之征有益国用,且繁征复敛实不可取,那么强化制度管理、慎选得力榷官就显得尤为紧要。明初已有士大夫提出此类主张,如练子宁写道:“必得廉介端慎之士、疏通练达之材权其轻重,制其盈缩……征榷之职虽卑,而非得其人不可也。”[12](卷10《送白税入京序》,P72)嘉靖初御史杨彝请置榷关簿籍,户部覆议:

今本部已置三藉(籍),令主事日登其课,岁满,一解部,一存本关,而自执其一,法既密矣。今第行各关自委附近府州县佐一人,公同验收,互相觉察,则奸无所容而事可久行。[15](卷89,嘉靖七年六月壬寅,P2006)

此时朝廷决意消除榷政加倍溢取、隐漏侵克等弊端,正体现在完善这种簿籍考察之制。据户部尚书梁材建议,文簿分挂号和稽考两种:

日逐放过舡只,收过料银,出给船户收票,俱有挂号簿籍……一扇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每日分别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类筭总数,令收银委官于本部发去稽考簿内逐一登记明白,年终通将号簿发彼处官司收贮。[16](卷38《钞关禁革事宜疏》,P203-204)

他还针对出纳官银、船料计量及商税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防控解决之法,大意在查革宿弊,选派廉能,约束吏役,公平监收,显示出政府既重视商课监管,又兼及惠商恤民之情。

与此同时,明廷也加大了对贪墨违纪官员的惩处力度,嘉靖皇帝就曾多次下旨严谴“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致亏国课”[15](卷534,嘉靖四十三年五月丁未,P8678)。隆庆时给事中吴时来则称真定府额设税课司抽分木植,止委本府通判,至正德年始差内臣同管,后因妄抽黜革,嘉靖中复又差遣,亦骚扰生事贻害地方。他讲明取缔内官既“有益于国用”,“有益于边防”,又“于政体无伤”。[5](卷40《关税》,P144)同时人郑大经也建言任官得人以究治干没,抑制浮额。[5](卷40《关税》,P144)群臣的这些劝谏以及朝廷据此颁布的整顿措施,确实能够对政府商税征收工作的合理有效运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事实上,明代很多官员在处理有关榷税事务时,对商人常常表现出宽大存恤之行。如:

嘉靖二年三月,徽州潘君希平以主事被命至,或以为虑,君蹙然曰:“财者天下之大计也,使人人皆被嫌不理,将委之谁哉……”是岁薄征而税入视往岁加倍,闻者佥谓君持廉革弊,故能致此,同声贤之。君闻之愀然不乐曰:“此非予之意也,岁入之赢缩,在商船之多寡……若不察其然,遂以是岁为率,而必取盈焉,则贻害于后日多矣。”[5](卷40《关税》,P142-143)

榷官经手财货,计赢逐利,非以诗书为业的传统士大夫所愿习,加之关务驳杂,诽谤易生,“故士之廉洁自好者,多以厥任为嫌”[5](卷40《关税》,P142)。潘希平却不避嫌疑,处之有道,又计虑长远,不以盈余为定额,当是明代税官中德才兼备的典型。再如弘治间周经为户部尚书,“每委官监税,必谕以爱节民力,如课入多者,则与下考”[5](卷92《钞关》,P158)。其言行流传后世亦有回响,万历时曾任大学士的李廷机就说:“阅《名臣录》……有大司农周文端公经者,委官监税课,入多者与下考……先辈已有先得我心者矣。”[12](卷460《报北新关吴主政》,P5041)时人张瀚则以感化商人的亲身经历为证,说明恤商带来的实效:

余筮仕为南京工部郎,兼摄龙江上、下关榷务时,与侍御方克用同事。余语之曰:“古者关市讥而不征,征商非圣朝所宜急。顾缓急在人,讵谓今无善政哉!”方韪余言,相与弛商之什二。自后商贾乐赴,舟楫骈至辐辏,国课较昔反增十之五。[8](卷4《商贾纪》,P86-87)

明代士大夫不仅把公私兼顾下省征减税的举措看作惠商美政而津津乐道,甚或官民一道为清廉税官树碑立祠以示纪念。如嘉靖年间的《新安徐公惠贾之碑》,讲述的是徽州府推官徐州调停城乡商人间赋役不均的诉讼,终而尽撤商役,两贾咸服。[17](卷8《恤政志》,P1216-1218)再有同为褒颂地方官安辑商民业绩的《崇邑蔡侯去思亭记》,传主为万历初嘉兴府崇德县知县蔡贵易,其“视商无分于民,而未尝夺利以益民”[18](卷6《官师志》,P750)。此外,李维桢还撰有《宋工部祠记》、《张工部榷政记》等文,赞扬他们体恤商情,执法从宽。前者宋良翰尝曰“民为邦本,财为民心,伤其心则伤其本”[9](卷55《宋工部祠记》,P683),后者亦言“征商以裨国用……第无使阑出入,无失故额而已”[9](卷59《张工部榷政记》,P5)。这样的例子已不胜枚举,且越是在嘉、万以后病商苛政肆虐的时代,士大夫施惠商民的言行越会更多涌现。他们以爱养民力、惜财节用为念,既不取赢作常数,亦不横敛求倍额,种种举措反使国课增羡而官府与商众两相得利。

一些官员还用盈余的商税修堤筑路,改善当地基础设施,在满足国家需要的同时,也造福了一方百姓。《浒墅关修堤记》载:“澶渊董君,以万历丙申来领榷务……逾年而税之溢于旧额者,三千金而羡……即输金府藏以待庀役。”碑记赞其“上佐国家之急,而下以拯一方之艰危,跻之周行,贻以永利”[12](卷381《浒墅关修堤记》,P4135-4136),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意已隐含其中。万历末荆之琦掌北新关,“通商惠民”,“国课日增”,乃修街筑路,“里人名其街为荆公街,与苏堤相朽”。[7](《北关修筑荆街碑记》,P26)他在关钤束贪吏,约法商民,商贾万口交颂,欣悦于道。

当然,明代士大夫剔除商政陋规,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此纵容包庇不法商人。万历末天启初江西地方官李应升报告其所辖榷关的整治情况时称:“夫为防奸计,势不免多设巡阑等役,而多人则多弊,故宁使有越关,不使有冗役。”他多方简化税则,一再陈说“为商为国,至意无穷”,但同时又声明自己“不敢违功令以取罪……亦不敢损正额以媚商”。[19](卷8《上巡道朱寰同》,P270-272)可见,经商维艰同为民生困苦之一已然进入了士大夫们的视野,受到高度关切,因而他们征商榷税力主宽严相济,廉正奉公,既保障商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国家财税的充足稳定,以此实现官商共利,恰是这些政府管理者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对商税价值功用、征缴方式及农商关系的新思考

总观明代士大夫的商税理念,他们大多表述了征商资国的看法,即使有反对者,也只是基于对攫利剥民的愤慨和忧惧,并非无视其济公足用的价值。个中虽含厚本抑末之意,但与明初最高统治者只把榷商看成“国家抑逐末之民”[20](卷81《食货五》,P1980)的手段相比,这些士大夫对于商税功用的见解已有进一步提高。他们不仅阐发出借助通商鬻货以“足国裕民”、“富国利物”等观念,把“讥而不征”转化为“以佐国用”,更有人将“财利”、“民心”、“邦本”三者贯连起来,认为伤民财即为失民心蠹邦本,或者视商税为社会公产,以之为全民谋福利。凡此种种,都显现出明代士大夫对传统商税征收认识的新思考。

正因为明代士大夫能够意识到商税对于扩大财源以增进国家和地方收益的重要作用,故而他们在征缴方式及其与农赋的关系上,提议按商人资产丰歉、居货多寡分等收税。如嘉靖《增城县志》于“商税”条后,编纂者评论说:“今日商贩比前益多,则赋以抑之,固不为过。但赋其货不若赋其人……将商第为三等,令各占籍……商税或可以助一邑之需,而袖手市门以登陇断者亦可以少沮矣。”[21](卷9《政事志》,P293-294)这里尽管仍然重申抑止人民汲于趋末而妨碍生业的观点,但并未否定商税用以供饷地方的合理价值,且还透露出据此协调农商两业关系的含义。再如嘉靖初林希元敷陈治道,其“财用”款下写:“富商大贾坐牟大利而分文不输官,若税之以宽民力,独不可乎……今富人避赋役而不殖产,并力于市坊以牟利于四方者皆是,若榷之以稍代农征,亦抑末趋本之意也。”[22](卷2《王政附言疏》,P480)这些主张在反映社会现况的同时,也是从另一侧面对古代注重均平思想的一种因应时需的诠释。

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同样承认各阶层各职业民众皆有向国家交纳赋税的责任和义务,然在实施操作中要因地制宜公平征缴,于农于商都不可重困偏累。他一贯倡导国家在赋税政策上应向以农民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倾斜,不该放纵商贾夺利害民。同时其也注意到商税收入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及拓宽国家财源的积极意义,但富商大贾又难免有专擅利权、损国伤民之嫌,因此官府须权量各方利弊,善识低昂之法:

税之于商,先王之以敦本裕民,而持轻重之衡以低昂淳黠者……以宽农田之税,仁之术,义之正也……商贾贸贩之不可缺也,民非是无以通有无而赡生理,虽过徼民利,而民亦待命焉。[23](卷2《太宗》,P47)

而如果执政者处措得宜,那么农商兼利亦非不能。

早在王夫之之前,嘉靖年间张居正就此有过一段精彩发论:

古之为国者,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用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24](卷8《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P99)

按照他的理解,农商各具其责,势本相济互用,官府榷税的原意不在筹措一时之需,主要是为扼制豪强势力的过快增长,长远来看,厚农资商、培植国本才是社稷长治久安的保证。与之相近,同时人汪道昆也在一篇纪念榷官善政的碑记中阐释了农商“交相重”的理念:

先王重本抑末,故薄农税而重征商,余则以为不然,直壹视而平施之耳。日中为市,肇自神农,盖与耒耜并兴,交相重矣……关市之征,不逾什一,要之各得其所,商何负于农……盖厉商则厉农,商利而农亦利矣。[25](卷65《虞部陈使君榷政碑》,P524-525)

在其眼里,农商关联紧密,难分轻重,若能操持有方,各取优长,两者必将一同成为国家税收的有力来源。张居正和汪道昆虽都顾虑到商贾持赢役贫或垄断作俑的危害,但他们体察农商关系时并未单纯停留在诸如“厚农抑商”等把二者对立起来的一般话语模式内,而是从商业发展的现实出发力求于本末间作出适当调整并对之一视平施,使彼此均与当时社会既有体制达成互惠共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传统儒学能够随时代演进而历久自新的特质。

明代士大夫的征商观念在对中国古代榷税思想的继承中也有发展,从国家和商人的关系看,尽管他们之中仍有非利商病国即利国病商“欲两全之而卒不可得”的声音,但其同时能更多体会到如此夺商佐费终将“国商俱病”,因此极力批判统治者只求国富不顾民生的做法,倡言兼合义利以实现官商共赢。清初鉴于明亡教训,黄宗羲从经世致用层面提出“工商皆本”的见解,“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26](《财计三》,P41),表示所谓崇本抑末,原为汰除不适于日常民用者,工商有益国计,俱应视为本业。同时人王源作《平书》以裨善政,该书经学者李塨订正,内容涉及有关对处理商人、商业、商税事务的提议。如其建白榷关暴敛,理当裁撤,改由分坐、行商给票征税,“使商无所亏其本者,便商也,贵则减价以卖,又便民也,而官又收其利也”。此番规划,除依据商人资本收税外,还照顾到他们的经营收益状况,使征榷方式益趋合理。同时放宽其活动地域约限,以国家财力接济商困平准物价,更有助于取得官、民、商三方互利并荣的效果。书中还指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轻”,不能因商为末业便轻贱视之。但商人虽有贸迁流通之功,却难拒骄亢谋利之念,自不该荣登上位:“夫商有利亦有害,懋迁有无以流通天下,此利也。为商之人,心多巧枉,聚商之处,俗必淫靡,此害也。”[27](卷11《财用第七下》,P81,83,85页)综观该书阐述的改革意见,大体上是希望把商税收入愈加有效地纳入国家财政统一管理,并在体制上合法给予商人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其主张商人按资产收益分等治之,志在平抑社会财富,既反对税则过高损害中小商人,又要求政府强化对大商人的监督力度,警惕他们嗜利聚敛,败坏世风。

复就明代商税收益而言,前期其在国家财政岁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并不算高,如正德时曾任户部尚书的王鏊称:

正统以前,天下岁征税粮……折银八十一万四千余两;户口商税,除折米外,并船料钞折银可得四十三万九千余两;两淮盐场盐课银,岁不下万数千两;各处税粮折征,共一百三万余两;云南闸办三万余两;各钞关船料四万余两;马草折征二十三万余两;盐课折征二十余万两。每年入数共二百四十三万两。[28](卷上《食货》,P20)

之后榷关收入渐次增多,万历中崇文门及七处钞关原额并增摊每年本折共银四十一万七千余两。[12](卷411《关税亏减疏》,P4458)且此时海禁已开,商贾远贩东西二洋,其势方兴未艾。若再加之各地税课司局所得,商税总数照以往当较有明显提高。天启年间,各关税额增至四十八万余两。[29](卷13《钞关》,P164)1崇祯时国家财政益加入不敷出,商税一涨再涨,“十三年增关税二十万两”[20](卷81《食货五》,P1980),然商民困疲,已无救于乱亡。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商税虽总体趋向增长,但不少士大夫认为,其始终未能占据国家财政的重心位置,即“一钞关所入,曾不足以当一下邑之赋”[14](《河西钞关议》,P23)。明末首辅叶向高亦直陈商税之入杯水车薪,向商人派饷实非万全之策:“各处税关所入,不过数十万,今欲加征,亦不过倍原额,而止视加派之四五百万,远不相当。”[30](卷5《答李懋明》,P234)关于社会经济境况,他们很多也保持着“天地生财,止有此数”的一般看法,关注的往往是节流汰费而非广开利源。可见,尽管明代士大夫本着“通商裕国”的精神对发展商业以扩充财税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态度,但其自身在国家施政层面要逐步适应与接受商品市场化的榷税管理模式尚须作更大调整,而他们基于“厚农资商”、“农商兼重”及“官民两利”的思考所主张的种种惠民恤商政策,在反映传统儒家治国理念外,又为农商活动的深入展开提供了有利空间,并从某种意义上揭示出二者可同现国家体制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

结 语

综合来看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关于关市建置缘起,他们大都重申其防奸除暴、控遏垄断的古意,在可以满足政府正常开支情况下,征商并不被视为国务之必需。然从崇本抑末、杜绝专利的角度说,征商有助于缓解农劳,减轻农负,故而明代士大夫看待商税问题时,又多有适当调节农商关系以均平赋役的考虑。同时,他们也能体会到商税借以资国济民的价值功用,且把商人作为社会普通一员与其他庶民一样平等同视,指出设关立市旨在互通有无,裨益民生,绝非徒为剥削百姓,敛财攫利,更谈不上抑制阻断商贸往来。为保障商人日常生计,保证国家财政需求,明代士大夫在商税政策上几乎一致主张常怀仁惠之心,寓抚于征,无论对商对民均一体宽恤。他们批评机构冗迭、重复勒索等病商苛政,提倡爱养民力,取用有节,并建议强化榷政监管,慎选官吏,严稽详考,重惩贪渎,裁免浮费,以期达到官府与商民双赢共利之效。明代士大夫的征商观念是对中国古代榷税思想继承中的发扬,他们在强调防范民众汲于逐末而损害生产的同时,亦未否认通商鬻货所具有的供应地方用度及增益社会财富的合理意义。其基于商品经济在全社会广泛蔓延的事实,将“讥而不征”的传统观点转化为“足国裕民”、“富国利物”等顺应时需的解释,力图改进商税缴纳方式,并以社会全民的公义公利为准则,重新统合了农业与商业、国家与商人之间的关系,阐发了诸如“厚农资商”、“农商交重”、“国商两利”、“工商皆本”等折射时代新质特征的理念,以促进商人、商业于当时国家体系框架内发挥更有益的作用。总体而言,明代商税收入呈增长趋势,且越到后期份额愈显突出,但始终未在国家财政中占据重心位置。同时不少士大夫也持守着“天地生财,止有此数”的一般看法,经济上多关注节流而非开源。这样,明代士大夫虽本着“通商裕国”的精神对推动商业发展以拓充税源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态度,然其在国家经济管理层面要适应与接受商品市场化的榷税模式尚须作出更大调整。即便如此,从他们有关恤商惠民的言论及对国家、商人、农民三方关系的思考中,已能反映出在既有社会体制下农商二者仍有充分的活动空间且彼此均可同国家达成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

参 考 文 献

[1] 吴慧:《中国商业通史》第3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

[3] 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载《古代文明》2011年第3期。

[4] 丘浚:《大学衍义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 张萱:《西园闻见录》,续修四库全书本.

[6] 王世贞:《弇州续稿》,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 佚名:《北新关志丛钞》,王其煌、顾志兴标点,载孙忠焕主编:《杭州运河文献集成》第1册,杭州:杭州出版社,2009.

[8] 张瀚:《松窗梦语》,盛冬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

[9] 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0] 焦竑:《澹园集》,李剑雄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9.

[1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黄珅等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12] 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 李东阳:《怀麓堂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 萧良干:《拙斋十议》,北京:中华书局,1985.

[15] 《明世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16] 孙旬:《皇明疏钞》,续修四库全书本.

[17] 丁廷楗等:(康熙)《徽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3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18] 余丽元:(光绪)《石门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85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19] 李应升:《落落斋遗集》,四库禁毁书丛刊本.

[20] 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

[21] 文章等:(嘉靖)《增城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65册,上海:上海书店,1990.

[22] 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23] 王夫之:《宋论》,舒士彦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4.

[24] 张居正:《张太岳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25] 汪道昆:《太函集》,续修四库全书本.

[26]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

[27] 李塨订:《平书订》,北京:中华书局,1985.

[28] 王鏊:《震泽长语》,北京:中华书局,1985.

[29] 孙承泽:《天府广记》,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30] 叶向高:《后纶扉尺牍》,福建省文史研究馆编:《苍霞草全集》第10册,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4.

[责任编辑 王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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