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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冬瓜种子和标签上标明的不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5-03-17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5年17期
关键词:种子公司履行合同冬瓜

杨晓峰

导读:种子纠纷是种子公司和农民之间最常遇到的民事纠纷,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江苏省南京市蒋女士就问,自己在种子公司选购了预测销路更好的A种冬瓜种子,种植后却发现是前年种植过的B种冬瓜,尽管长势不错,但B种冬瓜不是自己需要的品种,种子和包装袋上标明不同,我可以要求赔偿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为您支招,当您出现了文中所列举的几种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同时必须举证。

经典案例:江苏省南京市蒋女士问:自己在种子公司选购了预测销路更好的A种冬瓜种子,种植后发现自己种植的是前年种植过的B种冬瓜,尽管长势不错,但B种冬瓜不是自己需要的品种,标签上标明的是A种冬瓜,实际卖给我的是种子价格更高的B种,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若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要求赔偿

①种子公司卖给种子价格更高的B种给您,即使B种产量可能更高、质量更好,但如果您已与种子公司签订的是A种品种的冬瓜供销合同,则种子公司也对您构成违约,种子公司应对您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要求赔偿。

②您准备或实际投入的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膜等,都是根据A种冬瓜的习性和要求所为,由于使用的是B种,结果减产或品质不佳,即导致生产性经济损失,您可以要求赔偿。

③种子价格更高的B种相较于A种,可能不适应种植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或水源条件,导致减产、果形异常等,即形成产量和质量损失的事实,您可以要求赔偿。

④A种和B种的上市期不同,计划种植的A种当年的市场价格高,而B种也许产量高些,但市场价格不理想,总产值不敌产量相对低的A种,导致收益性损失,您可以要求赔偿。

⑤相较于B种冬瓜,A种冬瓜更耐贮运,而您计划种植的A种冬瓜是为了销售到更远且市场行情更好的外地市场,以此获取更大的利润,由于B种冬瓜不耐贮运导致损失,您可以要求赔偿。

上述情况之外,有一种情况您是不能要求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即种植种子价格更高的B种冬瓜,既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也没有包括预期收益在内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不过若您提出种子公司需赔礼道歉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下列条款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责任

蒋女士,种子公司卖给您的冬瓜种子,其标签上标明的是A种,但实际卖给您的是种子价格更高的B种,您需要有2个方面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一是您必须证明您与种子公司之间在买卖冬瓜种子时约定的是A种冬瓜种子,而不是B种冬瓜种子;二是您必须证明您向种子公司购买的是A种冬瓜种子,而种子公司实际向您供货的是B种冬瓜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

①您若与种子公司签订有书面形式的种子购销合同,而且该合同上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A种冬瓜种子,那么第1个证明责任就完成了。

②您与种子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种子购销合同,但您购买冬瓜种子时,您向种子公司索取购种发票或其他凭证,该书面材料上记载的冬瓜种子是A种,这样第1个证明责任也完成了。

③若没有前面所说的2种情况,但您播种后还保留A种冬瓜种子的包装袋,同时您今年确实没有向该种子公司购买过B种冬瓜种子,同时还保留购种付款发票或收据,尽管付款发票或收据上没有注明冬瓜种子品种,您仍然可以完成第1个证明责任。

④如果您与种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就购种事宜如明确种子品种的短信、微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的联系记录,同时有购种款的网上支付、邮汇支付手续、凭证等,第1个证明责任您也完成了。

⑤若您购买的冬瓜种子为小包装,而您还有未开封的小包装余留,如果是这样,证明自己希望购买的是A种冬瓜种子,而种子公司实际供货的是B种冬瓜种子的证举责任您也实现了,也就是第2个证明责任您完成了。

⑥若您所购买冬瓜种子的包装袋还在,同时还有没有使用完的剩余B种冬瓜种子,这些证据也能为您主张权利提供帮助,但存在可能被对方否定的风险,就是您在前年购买过B种冬瓜种子并种植了B种冬瓜的事实。尽管您对今年没有使用完的剩余B种冬瓜种子的主张描述是客观事实,但种子公司就是不予认可,并加以否定,还称您今年剩余的B种冬瓜种子是前年剩余的,而当您指出前年剩余的B种冬瓜种子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发芽率时,他们会辩解其公司的种子质量好。当然有一个例外,即种子公司没有保留您前年购买B种冬瓜种子的相关证据材料,这样就不存在被否定的风险。

⑦农户购买种子时有结伴同往的习惯,若您在购买冬瓜种子时有与您一同购种的同伴,他计划购买的是A种冬瓜种子,种子公司实际卖给他的也是A种冬瓜种子,而对您的供种发生了错误,若是这种情况,您可以请求他给您证明,证明形式一般先用书面形式固定相关事实,然后在需要证人到场的时候请其到场说明,如诉讼开庭时。

⑧当您发现种植的冬瓜实际是B种而不是A种时,您可以及时向本地的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局反映,请蔬菜专家到田间查勘,并由蔬菜专家判断您种植的冬瓜是B种,若能取得他们的书面确认材料,您的第二个证明责任也算完成了。

有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您可以直接与种子公司协商,通过和解来解决赔偿问题;您也可以请种子管理机构作为调停人,通过调解解决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您还可以在和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种子公司的违约责任,当然您也可以不经过和解或调解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种子公司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和具体规定,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蒋女士是在种植后发现希望种植的A种冬瓜变成了B种冬瓜,如果没误农时的话,您可以要求种子公司免费给您换种,对于种子公司供种错误导致的损失,您有权要求种子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您向种子公司提出全额赔偿的项目和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蒋女士发现种植的冬瓜不是自己希望种植的A种冬瓜时,由于农时的原因若已不能改种,蒋女士要求种子公司赔偿的项目包括自己种植B种冬瓜的全部损失和计划种植A种冬瓜可以获得的利益。种植A种冬瓜可以获得的利益一般以前3年的平均收益计算,这里有一个例外排除问题,即农产品受种植面积和气候影响,有的年份其单价很高,甚至是平常年份的2~3倍,也许您计划种植的A种冬瓜今年正好市场行情好,您要求种子公司按照今年的市场行情赔偿,可能有事实上的困难。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种子公司确实卖错了种子给您,您如果明知对方错误,还加大种植B种冬瓜的投入,那么对这种人为扩大的投入,再要求种子公司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您发现种子公司供错种而采取补救措施,如种植B种冬瓜在幼苗阶段需要更好的保温条件,为此您加大了保温设施的投入,其加大的投入可以要求种子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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