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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一些关键问题

2015-03-17王新水

关键词:劳力公有制劳动力

○王新水

(苏州大学 哲学系,苏州215123)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王海明先生发表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3期的大论《劳动价值论新探》(上、下篇),分析了李嘉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包含的错误,揭示了马克思的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理论亦即价值转形论的错误根源,指出凡是可以交换的物品都具有价值亦即交换价值,价值取决于商品的稀缺性和为商品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使用价值,由此进而揭示了斯密价值悖论错误的原因。这些都让我受益匪浅。但我尚有一些疑惑和不同看法,在此提出,谨向王教授请教并相商榷。第一,王教授是否认同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如果我们重新界定劳动概念,就会发现,即使是作为原料和辅助材料的生产资料,在劳动产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并非只是转移价值而不创造新价值。“劳动”价值论可能并非如贵文所说的那样仅仅适用于公有制社会,而是适用于任何社会——只要那个社会也存在资源的稀缺性且存在或需要创造能降低资源消耗的生产技术。第二,既然马克思认为他所独创的“劳动二重性”理论是其“政治经济学枢纽”和理解其劳动价值论的秘钥,那么考察其劳动价值论就不能不反思其劳动二重性理论。而这一反思的关键就在于,其劳动二重性理论所谓的“抽象劳动”到底何所指?

一 为“劳动”正名

仅就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而言,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所谓的“劳动”,就其活的而非物化的形式而言,是指劳动者使用劳动力(或劳动力的类比物,如牲畜、大自然、机器等)作用于生产资料(马克思一般区分为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生产劳动产品的过程,还是仅仅指脱离生产资料的单纯的劳动力的使用?如果是后者,那一个人自娱自乐地左右手互博及左手与右手下棋,能算是劳动吗?或者说,某老板招进一批工人,事先说好是计件工资,但机器和其他辅料等因故而一时难以到位,或像现实中常见的那样,因一时未接到订单而无活可干,工人们可以暂时在厂里打球、下棋以等待,但老板说在此期间并不发给他们工资,因为尽管他们在娱乐中也使用了他们的脑力和体力亦即劳动力,但由于没有作用于任何生产资料制造任何产品因而显然并没有从事任何劳动。因此,“劳动”应该本来就是指劳动力作用于生产资料制造劳动产品的过程,而不仅仅是指脱离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单纯使用。没有作用于任何生产资料因而没有生产任何劳动产品的劳动力的使用根本就不能称之为劳动,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1] 207这种说法完全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论证的需要出发而玩的一种不切实际的抽象的概念游戏。

二 “劳动”价值论在公有制社会也是真理

如果劳动并非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仅仅是指劳动力的单纯使用,而是指各种生产要素结合为整体时的一种作用系统,那么,当说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时,其实就把劳力和生产资料(包括资本和土地)同时包括在内。如果可以这样来处理“劳动”概念,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定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创造价值的作用,首先在概念上就是自相矛盾的。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在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只是其固有的价值被转移到产品价值中,而没有创造新价值,只有“工人把一定量的劳动……加到劳动对象上,也就把新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上。”[1] 232这完全是孤立、静止、抽象地看问题,以为脱离了其所作用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单纯的劳动力的使用,还可以称之为“劳动”且可以创造新价值,而不知所谓“劳动”,无论是作为活的过程还是物化的形式,本就是指劳力作用于生产资料这样一个整体性的作用系统。作为整体性的作用系统的“劳动”如果具有创造新价值的功能,那么这是整个系统中的劳力和生产资料等各个要素相互结合成一个整体时才能产生的功能,而不是系统中的劳力和生产资料等各个要素被抽象地分割为各自孤立的个体之后各自产生的功能之总和。因此把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与工人的劳力使用在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割开来看待,认为前者只起价值转移的作用而后者才起创造新价值的作用,完全是被抽象的分析思维牵着鼻子走,以致抹杀了作为一种整体性的作用系统的真正的“劳动”的功能。这是李嘉图和马克思“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论”最大的过失。当然,这种过失是可以理解的。当时的思想界和知识界还没有提供出衡量产品价值亦即交换价值的更好办法。因此,马克思不得不把价值与交换价值看做两个概念,并以价值量作为决定交换价值量的标准,同时又以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量,而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就不得不被抽象为脱离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单纯使用。不过,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在概念上所遇麻烦却相对要小些,因为他并没有否认资本、土地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因此他只要说明与资本、土地并称的劳动的含义是指作用于生产资料的“劳力”即可避免概念上的麻烦。

因此,生产资料或资本与土地在创造价值的作用上与劳力一样是不可或缺的。这种理解其实也体现在王教授文中所引用并且认同的罗默的一段话中:“有一件事情马克思是完全错误的。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在使用中)能产生比他体现的更多的价值,这种魔术般的性质并不为它所独有。实际上,在一种能生产剩余产品的经济中,任何商品都有这种魔术般的性质……在这一点上劳动力绝对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2]

如果作为“劳动”的必要要素的资本和土地与劳动力一样在价值创造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那么不管生产资料是否公有,不管其价值是否需要算入产品的成本价值,只要地球上存在资源的稀缺性,并且存在或需要创造出能降低资源消耗的生产技术,那么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作用就不可抹杀,从而以生产要素为价值源泉的理论就仍是成立的。如果认为,在公有制社会因为生产资料无需算入产品的成本价值因而认定它不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就不知不觉地重蹈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覆辙,即把“劳动”作为整体性的作用系统所发挥的功能混同于“劳动”系统中各个要素孤立时各自所具功能之总和。既然作为整体性的作用系统的“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功能本来就内蕴着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作用,既然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且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必然等于价格,因此商品价值是取决于供求关系和为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使用价值而并非直接取决于产品成本价值,那么,以公有制社会生产资料价值不计入产品成本价值来否认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作用就难免枘凿。上述看法不仅重蹈李、马之覆辙,而且还可能导致两种危害:滥用资源和懒于创造能降低资源消耗的生产技术。如果人人都认为,既然在公有制社会生产资料可以不计入产品成本因而没有创造价值的作用,那么在保证生产同等质和量的产品之前提下,只要能节省劳力,生产资料消耗再多也无所谓,那地球上本就稀缺的资源会加速稀缺,而且人们再也不愿费力去研发可以降低资源消耗的技术。另外,王教授自己在文中也承认,凡是具有使用价值且有稀缺性的天然物品如钻石之类,都有价值亦即交换价值,而这类天然物品,即使不计算开采挖掘等任何成本,同样都有价值,其价值是大自然创造的,而大自然的创造无论在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不需要被计入成本,这充分表明,不能以生产资料是否计入产品成本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价值的作用。

因此,无论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社会,“劳动价值论”都是关于商品价值的真理。而如果承认“劳动”本就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相互作用以生产劳动产品的过程,其创造价值的作用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为一个整体性的系统时才得以产生,那么,生产要素价值源泉论与“劳动价值论”本质上并无二致,它只是与单独的“劳力价值论”不一样。马克思为了论证剥削的存在,其实一直在自觉或不自觉地玩概念游戏,以脱离生产资料而单纯使用的“劳力”概念代替作为整体性的作用系统之“劳动”概念,因此他的劳动价值论实质上不过是“劳力价值论”,他所说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实质上不过是说单纯使用的“劳力”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三 剥削根源于利大于弊的垄断

否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会妨碍对剥削根源的揭示,而承认马克思的“劳力价值论”也并非揭示剥削根源的必由之路。私有制可能造成剥削,但并不必然如此;公有制也许不会造成剥削,但也并非必然如此。

剥削根源于垄断——对权力、资源、知识、信息等的垄断。如果一个集团对权力的垄断导致下列情形,那该集团就对集团及其关系户之外的公民实施了剥削。这种情形是:该集团对权力的垄断导致一个社会的本可让最贫穷者都可增加最大效益的生产力的提高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导致一个社会的本可让最贫穷者都可增加最大效益的经济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而该集团的成员及其关系户却凭借垄断的权力取得了本是在本应实现却未实现的生产力和经济状况之条件下才能得到的收入,而不属于该集团及其关系户的其他公民却连在现有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状况件下本可得到的收入都没有获得,且前者收入高出后者收入的比率超过合理的差异。同理,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些部门的垄断性运行或经营导致了下列情形,那该垄断部门就对该部门及其关系户之外的同胞实施了剥削。这种情形是:该部门的垄断性运行或经营从整体上妨害了该部门所属行业或领域本应有的正常发展,乃至影响了其所在国实现本可让最贫穷者都可增加最大效益的经济发展,而其成员及关系户所得收入却远远超过该国其他具有同等劳动素质和能力、付出同样劳动强度和时长的劳动者,并且其所高出的比率远远超过部门之间合理的差异。

如果公有制社会也会出现上述性质的垄断,就也会产生剥削。而如果私有制社会能消除上述性质的垄断,就不会产生剥削。

四 何谓“抽象劳动”

马克思自己认为他所独创的劳动二重性理论是其“政治经济学枢纽”和理解其劳动价值论的秘钥,因此,为了全面反思其劳动价值论,似乎对劳动二重性理论加以必要的反思,也并非等闲之事。

我们可以追问,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真正成立吗,真正能与“具体劳动”在概念上区别开来吗?诚然,收割水稻、烤面包、制棉衣、造汽车等各类劳动是各自不同的具体劳动,但所有不同类的具体劳动不是可以通称为“具体劳动”吗?而这种概括所有种类的具体劳动之共性、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不就是从所有种类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的作为共相的“劳动”吗?这种因抽象而得的作为共相的“劳动”,与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概念是一还是异呢?如果是一,那么“抽象劳动”(=作为共名的“劳动”=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怎能在各种具体劳动之外创造所谓的“价值”呢?这种所谓创造不纯粹就是从概念到概念吗?用这种概念分析活动来证明具体商品的价值创造活动,不就是明显的从概念推出事实吗——而这不正是马克思本人所极力反对的黑格尔的头足倒置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吗?如果是异,那马克思苦心孤诣所创造出的“抽象劳动”到底何所指呢?难道就仅仅是为了说明商品二因素的不同来源而不得不设立这么一个概念吗?这不是再一次从概念到概念的运动吗?

其实,就马克思的具体劳动概念而言,它只能创造一个个具体“商品体”的使用价值,而不可能创造概括各类商品体的共性、作为共名之“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作为共名之“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概括各类使用价值之共性、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而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当然只能是由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来创造。而既然这种“具体劳动”就是作为各类具体劳动之共名的“劳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那么,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所创造的,其实就是作为共名之“商品”的使用价值,亦即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而根本就不是什么价值,除非把价值等同于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

为了直观明了,下面用几组等式表示以上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第一组:

1、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各类具体劳动之共性的概括

2、各类具体劳动之共性的概括=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

3、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

第二组:

1、作为共名的“商品”=各类商品体之共性的概括

2、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各类使用价值之共性的概括

3、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作为共名的“商品”之使用价值

第三组:

1、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创造)作为共名的“商品”之使用价值(=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

2、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

3、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创造)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

以上几组等式直观明了的揭示,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所创造的也只能是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或作为共名的“商品”之使用价值,而根本就不可能创造出所谓的“价值”。马克思正是因为认为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实体,所以才认为商品价值就是凝结或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现在既然已经证明抽象劳动无法创造价值,而只能创造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那么,除非把商品的价值预先规定为“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否则,别无他法证明商品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但如果这样做,那显然就是在如此重大严肃的事情上玩弄一种古老的诡辩游戏——循环论证。

五 “劳动”创造价值但并不直接决定价值

严谨的来说,“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只能说“劳动创造有价值的产品”。原因有二:其一,既然不能像马克思那样预先认定“价值是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那么“劳动‘创造’价值”这种说法也就失去了根据。其二,既然我们已经同意,在经济学中所谓的价值就是交换价值,而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交换价值就等于价格,而价格又并非直接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而是直接由供求关系和为商品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使用价值共同决定,那么,我们也根本没有理由说“劳动‘创造’交换价值”,而只能说“劳动创造有交换价值的产品”。因此,本节乃至本文所谓的“劳动创造价值”,其确切含义都是指“劳动创造有价值的产品”,只要“价值”一词不是在李嘉图和马克思的意义上使用的。

虽然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创造不出商品的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劳动”创造有价值的产品。而“劳动”创造有价值的产品并不意味着“劳动”直接决定商品的市场价值。商品在市场交换时的价值亦即价格,并非直接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而是直接由供求关系和为商品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使用价值共同决定。当然,这样说并不会抹杀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原因有二:其一,如果真的承认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中的积极作用,就必然会反对资源浪费。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亦即交换价值必然等于价格,因此如果边际收益(=边际产量*价格)小于边际成本,那就意味着生产中浪费了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各种成本,而如果不顾市场需求过量供给产品,以致即使免费赠送也无人要,那此产品的边际效用就等于零,自然就没有任何价值,这就意味着完完全全的资源浪费,而浪费是生产者想尽力避免的。既然边际效用能影响资源的利用状况,而资源的利用又必然影响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之大小,那么承认边际效用对商品价格的决定作用也就必然难以否认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其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决定其价值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前者是由“劳动”直接创造,这说明“劳动”在价值创造中具有间接的作用。

六 结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作为一种整体性的作用系统之“劳动”还原为脱离生产资料的单纯的劳动力的使用,他实质上不是把“劳动”而是把单纯的劳动力的使用作为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他所谓的劳动价值论其实不过是“劳力价值论”。其实“劳动”绝对不是脱离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单纯使用,而是使用劳动力作用于生产资料以生产劳动产品的过程,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为一个整体时的作用系统。因此真正的“劳动价值论”就是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作为创造商品价值的共同源泉的生产要素价值论。这无论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社会都是真理。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其实就是对所有种类的具体劳动之共性的概括,因而也就是指作为共名的“具体劳动”。而这样的抽象劳动,其所创造的就是作为共名的“使用价值”,亦即作为共名的商品之使用价值,而根本就不是什么价值。剥削根源于垄断,无论是私有制社会还是公有制社会,只要存在利大于弊的垄断并且垄断者凭借其垄断地位取得了远远高于非垄断者的不正常的利益,剥削就产生了。

[1] [德]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王海明.劳动价值论新探(上篇)[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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