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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听力残疾标准》解读*

2015-03-17孙喜斌刘志敏

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 2015年2期
关键词:标准

孙喜斌刘志敏

·专家笔谈·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听力残疾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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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 criteria of disability)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2634-2010),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标准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本人有幸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了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将听力残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解读如下。

1 听力残疾标准制定的文献研究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85年估计,全世界有听力残疾者4 000余万,1992年开始在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等国做了WHO关于耳和听力障碍调查方案调查后,1996年估计全世界有1.2亿听力残疾人,其中欠发达国家约7 800万,发达国家约4 200万;2001年增加到了2.5亿[1];2007年这一数据可能大于3.5亿,占总人口数的6%,患病率一直在变化(Alberti PW.Prevention of hearing loss at various ages.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 hearing impairment,Beijing,CHINA,2007)。成年人听力损失位居所有可造成全球负担疾病的前20位,听力障碍患病率增长如此迅速可能与全球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技术的发展能更好的识别该病和发病率增加有关。此外,与听力残疾定义的更新也有很大关系。

据WHO预防聋和听力损失项目(prevention of deafness and hearing impairment,PDH)报告(1991年,日内瓦)[2]和项目进展第1次磋商会议报告(1997年,日内瓦)[3],对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听力损失的分级如下,听力残疾定义:①成人:较好耳0.5、1、2和4 k Hz 4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平均值≥41 d B HL;②儿童(15岁以下):较好耳0.5、1、2和4 k Hz 4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平均值≥31 d B HL;此定义也同时明确表达一种理念:应优先考虑儿童听力损失的诊断、治疗和干预,其次才是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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