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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提封”和“提封田”再释
——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

2015-03-14奚林强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简牍汉墓耕地面积

奚林强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南京 210097)



西汉“提封”和“提封田”再释
——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

奚林强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南京 210097)

西汉并没有所谓的“提封田”的田亩制度,“提封”也不是为了定出耕地面积而形成的一种专业术语。“提封”与“提封田”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均只是土地面积统计中的术语,并不是继井田制之后出现的一种田亩制度。

提封;提封田;土地面积

关于“提封”与“提封田”的含义学界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一种田亩制度*参见田昌五《解井田制之谜》,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59-68页;臧知非《尹湾汉墓简牍“提封”释义—兼谈汉代土地统计方法问题》,载《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第40-46页。,有人则认为田亩制度之说有误*参见王煦华《战国到西汉未曾实行“提封田”的田亩制度》,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187-189页;李俊清《试析先秦及汉代文献中的“方百里”》,载《河北学刊》1994年第2期,第98-99页。。笔者也基本认同田亩制度之说有误的说法,但有此论者其文短小,论证不甚充分,对田亩制度之说反驳力度不够。故本文欲在前人之论的基础上,结合出土简牍材料对 “提封”及“提封田”进行再次释读,提出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 西汉文献中的“提封”“提封田”及其解读

学界对文献中“提封”释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汉书》中的四则材料中,笔者欲通过以下五则材料的解读,间出己意。

第一,《刑法志》中的一叙说周代制取军赋之法之材料,曰:

因井田而制军赋……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苑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1]1081-1082

苏林注曰:“提音秪,陈留人谓举田为秪。”[1]1082李奇注曰:“提,举也,举四封之内也。”[1]1082颜师古注曰:“李说是也。提读如本字,苏音非也。说者或以为积土而封谓之隄封,既改文字,又失义也。”[1]1082清人王念孙案以上诸说皆非也,曰:“《广雅》曰:堤封,都凡也。都凡者犹今人言大凡诸凡也。堤与提古字通,都凡与提封一声之转,皆是大数之名。提封万井,犹言通共万井耳。”[2]王先谦附和王念孙之说,称“颜训非”[3]。从此可以看出,对“提封”的传统释读方式,主要有颜注与王注(王先谦)两种。颜注将“提封”两字拆开理解,分别予以解读。王注将“提封”视为一个不可分解的联绵词理解,是从文字训诂的角度予以解读的。那么究竟哪一种解读方式更为合理,在此不作判断,以待后文解读。

第二,《东方朔传》中武帝欲圈地以为上林苑之材料,曰:

于是上以为道远劳苦,又为百姓所患,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鄠杜之民。[4]

颜师古注:“提封,亦谓提举四封之内,总计其数也。”[2]王念孙注:“提封顷亩,举籍其顷亩之大数……若训提为举,训封为四封,而云举封若干井,举封若干顷,则甚为不词。且上言举籍,下不当复言举封。”[2]臧知非先生认为王念孙“把作动词用的‘提封顷亩’之‘提封’改成了‘顷亩之大数’,动词变成了名词。‘举籍阿城以南’本来是指划定上林苑周边四至,在这里变成了顷亩数及其价值了,显然是‘既改文字又失意也’。”[5]臧先生遵从颜师古的解读,认为“提封”的目的是计算出“苑内耕地数量和价值,以便依价付给被迫迁离的农民”[5]。笔者基本同意臧先生对王念孙观点的置疑,但他对颜注“提封”的理解有待商榷,颜注曰:“提封,亦谓提举四封之内,总计其数也。”[2]并非是指苑内的耕地面积。臧先生在《战国西汉“提封田”补正》一文中又说“提封”目的是为了统计“禁苑内的土地面积和耕地数量以及价格多少”[6],可见臧先生已经发现此处“提封”面积不单是指耕地面积,而是全部土地面积,那么再将“提封”理解战国西汉实行的一种为了定出垦田数量的田亩制度,岂不是自相矛盾。我们知道“举籍”后百姓迁离,其所占的土地面积也要跟着迁离,国家不太可能只补足被圈占的耕地,其他土地如宅地、园地等不去补足。而且“举籍”与“划定上林苑周边四至”[5]还不能等同,在不知“举籍”中的“籍”是哪一种“籍”的情况下,就轻易作此判断,未免武断。西汉的“籍”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可略见一二,有“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7]54,学界关于“民宅园户籍”的理解分歧较大,但基本可知的是,它是一种包括宅地和园地的财产“籍”,“田比地籍”学界一致认为是记录土地位置和面积的“籍”,如此可以推断《东方朔传》中武帝为了圈地和后续补足工作最可能举的“籍”应该是“民宅园户籍”和“田比地籍”。所以,此处的“提封”指的是“举籍”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面积,而后再根据“籍”分配新的土地,并不具备田亩制度的性质。

第三,《匡衡传》中的一条匡衡“专地盗土”之材料,曰:

李峤汝越想越觉得母亲确实有精神问题。母亲不太说话,要按城里人的标准,就是自闭。自闭的人总在心里琢磨事,这还不算抑郁?抑郁,就是精神层面的问题了。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隄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8]

颜师古注曰:“提封,举其封界内之总数”[8]。王煦华先生认为颜氏所释“提封”是指“诸侯、卿、大夫的封地”[9],又认为颜氏“已意识到‘提封’不是指的封地本身,而是指封界内土地的‘总数’”[9],指出“‘提封’是一个上下文同义的联绵词,清代以前的人对它望文生义,上下文分训”[9]。笔者认为,王先生对颜注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确的,不过,此处“隄封”释为“封地”尚可理解,但并不能代表《汉书》中所有的“提封”都是指封地。此外,此处“提封”也不是臧先生理解的“设定的封界”[5]的意思,而是指设定的封界内的“田”,那么提封的“田”是不是特指耕地,仅从这条材料还无法得知。

第四,《汉书·王莽传》中的一条王莽欲修王氏宗庙之材料,曰:

乃下书曰:“予受命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府帑空虚,百姓匮乏,宗庙未修,且袷祭于明堂太庙,夙夜永念,非敢宁息。深惟吉昌莫良于今年,予乃卜波水之北,郎池之南,惟玉食。予又卜金水之南,明堂之西,亦惟玉食。予将新筑焉。”于是遂营长安城南,提封百顷。[10]

对此“提封”的理解,臧先生对王念孙的注解提出了异见,称“提封”指“划定建立王氏宗庙用地的四周边界而言,所谓‘提封百顷’就是划定百顷土地,这区区百顷之地也不存在什么‘大数之名’的意思。”[5]认为“从逻辑上说,无论是‘都凡百顷’还是‘通共百顷’,都应指宗庙建成之后统计的占地总数而言,但王莽的‘提封百顷’是在建庙之前划定的,‘提封’借用作动词显而易见”[11]。臧先生在此处虽证明了王念孙注解之误,但同样与其“提封”是一种田亩制度之说相互矛盾,王莽“提封”土地只是为了营造王氏宗庙,与田亩制度并没有多大关系。关于“提封田”含义的争论主要来源于《汉书·地理志》的一段材料,曰:

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12]1639-1640

颜师古注:“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12]1640认为“提封田”即“提封”。田昌五先生认为“提封田行之于战国到西汉时期,它是继井田制之后出现的一种田亩制度”[13]。王煦华先生一一否定了田先生的观点所依据的三个材料,认为《地理志》中的“提封田”指的是“全国土地面积的总数,而不是一种田亩制度”[9]187-189。臧知非先生《“提封田”考问题的提出》一文同意田先生的观点,认为“汉代文献中‘提封’的用法和含义与‘提封田’相同,系‘提封田’之省。”[14]指出《地理志》中的“提封田”是“全国土地总面积”[14]。在《尹湾汉墓简牍“提封”释义-兼谈汉代土地统计方法问题》一文中,指出“提封田”是“划定疆界内的土地”[5]。臧先生将“提封田”理解为一定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是正确的,但若将“提封田”释为一种田亩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因为西汉时期的“提封田”似乎仅出现在《地理志》中,笔者尚未在其他西汉史料中发现“提封田”的记载,仅依《地理志》一条材料判断“提封田”是一种田亩制度,未免牵强。关于西汉以后的“提封田”出现,较早的记录是在西晋崔豹《古今注》中,其文曰:

光武原陵,山方三百二十三步……隄封田十二顷五十七亩八十五步。

明帝显节陵,山方三百步……隄封田七十四顷五亩。

章帝敬陵,山方三百步……隄封田二十五顷五亩。[15]

古“隄”与“提”相通,《古今注》中“隄封田”用于对“方……步”范围内帝王陵地面积的统计上,与田亩制度并没有多大关系。《地理志》的“提封田”面积也是对“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12]1640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的统计,具体的统计方法,我们将在下一章予以解答。与上文的“提封”相对比,“提封田”确实是与“提封”含义是想通的,但均是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的统计,并不是一种田亩制度。

二、 出土文献中的“提封”与“提封田”

近期,大量简牍“提封”材料的出土,使我们对“提封”与“提封田”含义的理解更加深入。其中,张家山汉简《算术数》载有“里田术”曰:

里乘里,里也,广、从(纵)各一里,即直(置)一因而三之,有(又)三五之,即为田三顷七十五亩。其广从(纵)不等者,先以里相乘,已乃因而三之,有(又)三五之,乃成。今有广二百廿里,从(纵)三百五十里,为田廿八万八千七百五十顷。直(置)提封以此为之。曰:里而乘里,里也,一三而三五之,即顷亩数也。有(又)曰:里乘里,里也,以里之下即予廿五因而三之,亦其顷亩数也。曰:广一里,从(纵)一里为田三顷七十五亩。[7]157

整理小组注:“里田,指边长以里为单位地块的面积折算为顷、亩的方法”,注:“提封,大规模封疆。”[7]157彭浩先生注:“提封,亦称提封田。”[16]可知,此处,“提封”的土地面积是通过“里田术”折算出来的,臧知非先生认为:“‘置提封’除了在面积计算上以方里三百七十五亩(二百四十步之亩)为基本单位之外,还有着其他条件,这就是土地已经开垦,应该向政府交税。一旦‘置提封’,这‘提封’之地就纳入了征税范围。”[6]我们反观《东方朔传》《王莽传》中的“提封”材料,就会发现臧先生对“提封”的解释有待商榷。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东方朔传》中的“提封”土地不仅仅是耕地,还包含有园圃、宅地等非耕地土地,这些土地并不会纳入征税范围。《王莽传》中“提封”的土地是建王氏之庙用,这样的土地开垦与否与建庙也不会有多大关系,更不可能会纳入征税范围。其实,“里田术”中的“里”只是为了计算方便而采用,方里之田并没有特殊含义。如《九章算术》载有里田术曰:“广从里数相乘得积里。以三百七十五乘之,即亩数七十五亩。”[17]也没有说要以方里之田置“提封”,“里田术”只是一个计算土地面积的公式,并不能用来证明“是一种田亩制度。

那么“提封”的土地指的是耕地还是一般土地,我们应该根据具体资料进行判断。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载:“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亩,一室十五亩,一室廿三亩,今欲分其租。述(术)曰:以田提封数□”[18]中在“提封”前以“田”加以限定,所以此处的“提封”的土地应该是指耕地。通过这条材料大致可以判定《匡衡传》中的“田提封”的土地指的应该是耕地。如此,龙山里耶秦简中的“田提封计”[19],计的数额也应该是“提封”的耕地面积,而不是陈伟先生所认为的“土地总数”[20]。

本节再就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尹湾汉墓简牍《集簿》中的“提封”的理解问题*如谢桂华先生认为“提封”就是“提封田”,并指出《集簿》将东海郡当年垦田数分列为“提封田”和“□国邑居园田”两项,且认为“提封”就是垦田。(参见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载《文物》1997年第1期,第42页;《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载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尹湾汉墓简牍〉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7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351页;《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第34页)臧知非先生也认为《集簿》中的“提封”是“提封田”的简称,指出“提封田”是由井田法发展来的战国西汉土地统计的专门术语。(参见臧知非《尹湾汉墓简牍“提封”释义—兼谈汉代土地统计方法问题》,载《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第40页)高海燕、乔健两位对“提封”的解释前后似有矛盾,一说是东海郡全郡的土地面积,一说是耕地面积,后又说东海郡耕地面积过多是因为政府公田占有量大,从其文意大致可以判断,耕地面积是其本意。(参见高海燕、乔健《从尹湾简牍〈集簿〉谈西汉东海郡的人口、土地、赋税》,载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145页)张显成、周群丽两位据文中已统计的东海郡总辖土地面积,又据下文紧接有居园田面积的统计,认为“提封”为“都凡”音转,这里是总括全郡耕地占用面积。(参见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杨际平先生认为“提封”的“都凡、大凡”与“管辖的封疆”两种解释方式可以统一起来理解,进而指出东海郡的提封面积即东海郡辖境的面积。(参见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75页)高恒先生认为“提封”面积是指一郡土地总数。(参见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133页)李炳泉先生专文批驳高海燕、乔健两位的“提封”面积即东海郡耕地面积之说,认为“提封”面积是指东海郡所辖土地面积。(参见李炳泉《尹湾汉墓简牍“提封”面积数指的不是东海郡的耕地面积》,载《聊城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第57-58页)进行分析,以望对西汉“提封”的含义的理解更加深入。其文云: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21]77-78

经过上两节的分析,我们知道“提封”是对划定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的统计。那么《集簿》中的“提封”究竟是全郡土地面积还是东海郡的耕地面积,我们从东海郡当年的入谷量这一新角度对此处“提封”的含义再进行一次释读。东海郡当年的入谷量有506637.22石之多,若是,入谷量指的是总的收获量,再按“提封”的面积为耕地面积之说,有51291285亩,平均亩产有0.009877647石,不足1升。若是,“提封”面积不是耕地面积,因有“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21]78之材料,故东海郡的耕地面积至少在10007310亩以上,则平均亩产最多也只有5升左右,明显过少。则《集簿》中的“一岁诸入谷”[21]78量不是当年的总收获量,而应该是作为田租的上交量。如此,东海郡的当年收获量以三十税一算当有15199116.6石,再按“提封”面积为耕地面积之说,平均亩产约为三斗,同《汉书》所言亩产一石五的说法相去甚远,如此,除去需要交纳的田租、户赋、口钱等后,实难果腹。所以,谢桂华、高海燕、乔建、张显成、周群丽几位的观点均有待商榷,此处的“提封”面积不是指东海郡的耕地面积,应该是指东海郡的全郡土地面积。此外,《集簿》也没有在给出“提封”面积后,只列出“□国邑居园田”“种宿麦”“春种树”的面积,也没有定出确切的东海郡耕地面积,所以,我们不能轻易认为“提封”就是用来定出一定范围内耕地面积的一种田亩制度。

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拟据上述材料对“提封”“提封田”与其实施地域的关系进行一番论述,以求对西汉“提封”“提封田”的实施地区和土地性质作一个界定,表示如下:

表1 “提封”“提封田”与实施地区和土地性质关系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提封”和“提封田”的实施地区大至全郡、全国,如《尹湾汉墓简牍·集簿》之“提封”、《地理志》中之“提封田”;小至一乡,如《汉书·匡张孔马传》中之匡衡封地。而且土地性质也不尽相同,有耕地、庙地、封地等,某些统计的面积中还包括水域面积,如《地理志》中的“提封田”,就含有川、泽。所以说,“提封”“提封田”的实施并不受特定的区域限制,也不受土地性质的影响,具有很强的通用性。

结 论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提封”和“提封田”在基本含义上是相通的,都是对划定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的统计。从“里田术”的内容可以看出,“提封”土地面积的计算有其特定的方法,虽然“里田术”并没有明确“田”是特指耕地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但我们从以上所引所有“提封”材料,大致可以看出,“提封”的使用范围是广泛意义上的土地,并不会特指耕地,除非文中有限定,如“田提封”一般指的就是对范围内耕地面积的统计。总之,“提封”或“提封田”可能会用来统计耕地面积,但并不等同说“提封”“提封田”就是为了计算耕地面积而实行的。

[1][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

[2][清]王念孙.读书杂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1:408.

[3][清]王先谦.汉书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78.

[4][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2847.

[5]臧知非.尹湾汉墓简牍“提封”释义——兼谈汉代土地统计方法问题[J].史学月刊,2001(1):40-46.

[6]臧知非.战国西汉“提封田”补正[J].史学月刊,2013(12):24-32.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汉墓[M].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8][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3346.

[9]王煦华.战国到西汉未曾实行“提封田”的田亩制度[J].历史研究,1986(4):187-189.

[10][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4161.

[11]臧知非.汉简“提封”释疑——兼谈汉代“提封田”问题[M].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9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2:114-120.

[12][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田昌五.解井田制之谜[J].历史研究,1985(3):59-68.

[14]臧知非.“提封田”考问题的提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3):1-7.

[15][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唐]李贤,注引.北京:中华书局,1965:3149.

[16]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26.

[17]李继闵.九章算术校正[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135.

[18]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贰)[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8.

[1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35.

[20]陈伟.里耶秦简校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67.

[21]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M].北京:中华书局,1997.

Another Explanation for “TIFENG” and “TIFENG TIAN” in Western Han Dynasty —Discussion with Zang Zhi-fei

XI Lin-qiang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210097, China)

There was not a land system called “TIFENG TIAN” in Western Han Dynasty, and “TIFENG” was not a professional term to determine the cultivated area. “TIFENG” and “TIFENG TIAN” are the same concept which are used as terms in land area statistics, and they don’t refer to the land system after Jing-tian(the square-fields system).

TIFENG; TIFENG TIAN; land area

2014-12-0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AZS003)

奚林强(1990-),男,安徽芜湖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史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经济史。

K234.1;F301

A

1008-6722(2015)03-0073-06

10.13307/j.issn.1008-6722.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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