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
2015-03-09杨小强
政法论丛 2015年2期
关键词:价值
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
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我国已经启动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立法,但房地产税改革一直停滞不前。保有环节房地产税面临理论危机,引入量能课税原则,能够重新建构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的理论基准,回答房地产税立法中的诸多疑惑,并逐步实现房地产税的公平负担。
房地产税 改革 量能课税
中共中央政治局最近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立法先行,扎实推进,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①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房产税试点改革,一时饱受批评,此后改革似乎停顿。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畏葸不前。②在人多地少的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将是永久性的课题,非一朝一夕能尽全功。如今,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基本廓清,即在立法程序上走税收法定主义的道路,立法内容上通盘考虑保有环节与交易环节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在保有环节,将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在交易环节,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本文通过国际立法比较与文献分析法,集中研究我国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的重点是,致力于回答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之间的关系,即量能课税原则能否作为我国房地产税课征的基准,量能课税原则如何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的诸多疑惑作出科学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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