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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的建议*

2015-01-30以重金属污染损害为中心的思考刘士国

政法论丛 2015年2期
关键词:污染国家环境

——以重金属污染损害为中心的思考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关于设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的建议*

——以重金属污染损害为中心的思考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对重金属环境污染,实行个别地区企业整体搬迁或关闭,由于历史等复杂原因,难以追究环境污染责任。对企业已破产倒闭或因资源枯竭关闭遗留的环境损害,污染者责任也不能适用。因此,必须由国家和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建议设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并制定相关法律。补偿基金应由国家出资并向污染企业征收。对完全市场化经营的企业所致污染,由现在的行政罚款改为民事罚金,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基金使用应依因果关系确定补偿比例,实行定型化和定额化补偿。环境污染损害国家基金补偿法应就基金额度、使用对象、申请程序、补偿范围、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 重金属 国家补偿基金

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复杂,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单一损害与复合损害的不同。面对加害企业不复存在的情况,现行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无适用可能。面对复合损害,环境损害赔偿规范适用也比较困难。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势在必行。

一、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的现实需求与理论依据

(—)实行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的现实需求

按不同性质社会关系立法的传统模式,难以有效解决中国面对的环境污染损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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