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理性的职业性与社会性
——以裁判效果为视角

2015-03-07江国华周海源

学习与探索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效果生活

江国华,周海源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司法理性的职业性与社会性
——以裁判效果为视角

江国华,周海源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司法理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职业理性;生活理性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中国的一项司法政策,这项政策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既关注法律的实现程度,同时也不能忽略审判在社会生活中的可接受度。当然,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效果优于社会效果,是司法追求的基础性价值;只有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法官始得将社会效果纳入其考量范围。为此,审判的社会效果应当寓于法律效果之中[1],在司法过程中寻求社会效果应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2]。……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效果生活
按摩效果确有理论依据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迅速制造慢门虚化效果
抓住“瞬间性”效果
生活感悟
模拟百种唇妆效果
无厘头生活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疯狂让你的生活更出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