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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2015-03-01陈一远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5年9期
关键词:学位研究生单位

陈一远 陈 颖

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陈一远陈颖

分析了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可能价值,提出自评估制度建设应践行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并重、静态制度规范与动态制度实施相统一、单一制度与制度系统相协调三大理念,坚持科学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与责任原则。在具体的制度实施中,应克服对自上而下评估的路径依赖,健全评估工作机构,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案,并实现自评估的常态化。

学位点自评估;可能价值;理念;原则;建议

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研究生教育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常态化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并确立了“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相结合的学位点评估制度架构。2015年,刘延东在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自评估制度,通过评估增强导师、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回顾近年来国家的若干重大政策,我们不难发现,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及学位授权点自评估制度业已成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基本共识与不二选择。本文拟通过分析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可能价值、基本理念、实施原则与建议,以期引发业内专家、学者对该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共同助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时代图景中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可能价值

1.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摸清家底”

学位点自评估是一项“诊断式评估”,“着眼于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办出特色”[1]。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效显著,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2]。为落实国家对研究生教育提出的“主动服务需求、全面提高质量”的发展要求,各培养单位应以学位点自评估为契机,全面摸清家底,及时调整方向,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担承更大责任。

2.实现单位内部资源整合

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而言,高层次人才培养是核心任务之一。人才培养离不开充足的办学资源。在当今办学竞争日趋激烈、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本单位内部的资源整合是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多单位,办学资源一方面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办学资源被分割成若干块,难以发挥整体效用;另一方面则存在分配不公、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有的二级单位资源严重匮乏,有的则资源闲置、浪费严重。在校内资源整体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尝试通过学位点评估推进校内资源整合,将学位点评估作为解决学科老化、碎片化以及推动学科升级换代的重要抓手,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校内资源的集约化,发挥现有办学资源的最大效益。

3.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要求,学位点自评估“以人才培养为核心”[1],重点考察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厘清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全面梳理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内容,对研究生培养条件和培养过程进行一次全面起底,藉此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供重要依据或参考。从监督体系建设的视角来看,学位点自评估也是各学位授权单位履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责任的重要途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学位点建设目标,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以此承担自我监督责任。”[3]如此,如果措施得当、实施有力,做好学位点自评估工作必将有力推进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使其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已进入“质量时代”的激烈竞争中赢得先机。

二、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基本理念

1.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并重

美国政治学家利普赛特认为,“群体按照政治制度的价值观念是否符合他们的价值观念来确定该制度是合法的或非法的。”[4]一项制度只有具有广泛的合法性基础,方有可能获得受众的有效遵从。制度合法性问题重点考察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是否存在有效支撑;制度合法律性问题侧重分析制度是否与上位阶制度相协调、统一。从某种意义上看,制度合法性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视角,更加关注制度的实施基础问题;制度合法律性则暗含自上而下的视野,强调下位阶制度不违背上位阶制度[5]。根据制度的合法律性原则,为保证制度的权威,下位阶制度应当根据上位阶制度作出;根据制度的合法性原则,上位阶制度的制定应当汲取现实世界的合理诉求。在学位点自评估制度建设中,践行合法律性原则意味着学位授权单位要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教指委及其他上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评估指标体系、抽评要素等开展合格评估工作;落实合法性原则则要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实际合理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实现落实上级要求与遵从本单位实际的有机统一。

2.静态制度规范与动态制度实施相统一

一项制度要发挥应有效力,既需要关注静态的制度规范是否合理,也需要考察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实现制度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的统一。制度应然效力代表着制度设计的初衷,体现了制度设计者所要达成的目标;制度实然效力则关注制度运作中产生的实际效力。张根大教授认为,“应然法律效力是法律效力的逻辑起点,实然法律效力是法律效力的逻辑终点”[6]。制度规范构成制度实施的基础;制度实施为检验制度规范的有效性提供支持。从理想状态上讲,应当从构建制度规范与制度实施的良性互动关系入手,既注重分析制度规范的合法性、合法律性问题,又要有效应对制度运作可能产生的现实问题,构建起有效的防范化解机制,努力实现制定良善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这一基本目标。具体到学位点自评估工作,既要注重具体的评估制度设计,也要认真分析评估制度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并构建起有效的问题防范化解机制。如此,方能将自评估制度落到实处。

3.单一制度与制度系统相协调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合法性程度高于单个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性程度”[7]。单一制度是所涉领域问题解决的主要依据,单一制度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制度系统的有效性;制度系统构成单一制度作用发挥的制度环境,制度系统为单一制度有效性的发挥提供支持与补救。在学位点自评估制度建设中,既要关注作为重中之重的学位点自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又要注重在单位营造关注、研究、重视学位点评估的良好氛围,力争达成通过学位点自评估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学科更新换代的共识,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与保障机制,确保自评估制度发挥最大功效。

三、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实施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是评估工作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要不断提升学位点自评估的公信力,就要注重评估制度的科学性问题。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水平、特色、优势各有千秋,存在的问题亦不尽一致。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单纯用一把尺子来测量所有单位,就无法真实评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国家赋权各单位在抽检要素之上自定评估指标之权,就使其拥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各单位则应当用好、用足这一授权,通过提升自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实现评估目标。要落实科学性原则,至少应关注如下三方面内容。①譬如,山东大学就设有人文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基础科学学部、工程科学学部、信息科学学部与医学科学学部的学术委员会。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如果不合理、不统一、脱离实际,评估结果就有可能与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进而影响评估公信力。学位点评估应紧密结合各学位点的实际状况及预期发展前景展开,或对其提出存改废的建议,或考量其建设成效,并最终落脚于发现问题、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及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成效上。②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专家的技术与知识优势有利于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发挥专家的作用,尤其要注重防范绑架专家意见之问题,因为人们“经常对专家的警告和一些细节漫不经心,却对合意的专家建议信心满满,对其他建议视而不见”[8]。③信息要全面、准确。“合理的决策需要知识,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作有意识的选择。为了做出合理选择,必须了解各种可选方案。”[9]64在学位点评估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搜集到了充足、有效、全面的信息,是否选择了最优方案。

2.正当程序原则

“制度的正当性取决于‘正当化的过程’以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运用的‘说服的技术’”,“只有把合意与议论、程序统一起来、从整体上来把握”,才能使“制度的正当性从实质和形式这两个方面得到保障”[10]。立场不同、视角不同,对问题的认识也会大相径庭。构建学位点自评估制度要践行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征求各方主体的意见建议,既要考察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实施情况,了解一线工作人员对学位授权点的看法与认识,也要了解有关评估受众及相关领域专家对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的认识,并通过导师、研究生的有效参与,切实增强其质量意识、保证评估实效。落实正当程序原则,还要求实现评估方式多元化,既注重走访调查,也要结合问卷调查以及通过网络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多元评估方式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在网络时代,各方主体参与决策评估的诉求更加强烈、方式更加便捷、方法更加多元[11]。在学位点自评估中,亦应顺应网络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改进评估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责任原则

根据制度设计的一般原理,权责统一是一项基本原则。制度“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并总是依靠某种惩戒而得以贯彻”[9]32。在学位点自评估制度建设中,落实责任原则要求将评估结果与学位授权点及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结合起来,通过增强其责任意识提升评估工作成效。

四、学位点自评估制度的实施建议

1.克服对自上而下评估的路径依赖

学位点自评估结果与各学位授予单位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具有最大的评估动力。反推到评估路径上,则要克服对自上而下评估的路径依赖,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并建立完全由学位点自主实施的自评估制度,而政府不再承担评估职能,仅履行质量监管责任,真正变政府“要我评估”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我要评估”。在政府依法、合理授权的情况下,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担承起自评估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的主要责任,通过实现政府赋予合法权威与单位自主治理的良性互动,全面提升评估制度绩效。

2.健全强有力的评估工作机构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的观点,小集团在实施决策、推进制度运作中所起的作用要远大于人数众多的团体[12],由此应当选拔精兵强将组建规模适当的工作机构,为推进评估制度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小规模的评估机构有利于提升决策绩效,但这并不排斥评估的民主化过程。在起草评估方案阶段,评估机构必须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搜集决策必需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拓展评估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在学科门类较多的单位,则可以考虑赋予相应学部学术委员会评估权限①,由其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指标,提出评估建议。由学部实施评估的优势在于:学部成员一般由各基层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专家组成,既具有信息优势,又可以达成有效协商,增进过程的合法性。然而,虑及学部评估可能带来的利益分肥,应当在校级评估机构与学部评估机构间进行适当分权,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增进评估的科学性水平。

3.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

从国家层面来讲,学位点评估属于合格评估,然而对于很多单位尤其是办学水平高、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的单位而言,通过国家的合格评估没有任何问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各单位就不需要自评估制度。恰恰相反,人才培养水平越高的单位,越应当健全高标准的自评估制度,实现合格评估与水平评估的有机统一。如此,①可以使学位点评估有效契合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战略目标,对本单位整体工作起到更大的推进作用;②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因为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重复性很强,分别实施必然劳民伤财,而且容易引发抵触情绪,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实现合格评估与水平评估的有机结合,还须统筹利用研究生招生指标、实验室、经费等人才培养资源作为学位点自评估制度实施的助推器,对评估绩效突出的学位点给予重点支持。通过单位层面的统筹安排,真正实现评建结合,优化单位内部资源配置,为全面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提供支持。

4.设计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案

制度结构健全的程度影响着制度有效性的水平——“一种制度的结构越是健全,它的有效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13]。学位点自评估方案至少应包括如下要素。①评估指标体系。各单位应当根据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能力、培养水平制定契合自身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评估,既要实现校内学科布局的优化、集约化,又要为未来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建设提供长效支持。②评估责任机制。要明确评估主体,加强评估责任机制建设,坚持诚信评估,严惩造假行为。对造假者,一经发现,即可以视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等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在单位内部营造风清气正的评估氛围,切实保障评估的公信力。③评估公开机制。为保证评估的公信力,就应当构建起科学、有效的公开机制,通过公开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最大意义在于保障评估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使其知晓规则,知悉他人遵守规则的情况,做出自己的行为亦为他人所知晓的判断,并据此认真开展评估。就公开内容而言,应涵盖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及评估结论。

5.实现自评估的常态化

根据经济学的囚徒困境理论假设,在单次博弈中,利益相关人为谋求最大利益或避免更多损失,往往会实施权变策略、机会主义行为,因为投机取巧可能取得的收益可能大大超过需要付出的代价;而在多次进行的重复性博弈中,人们更容易依从制度行事,因为信守规则获得的收益将大于“背信弃义‘捞一票’的所得”[14]。具体到自评估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评估的规章制度,实现自评估的制度化、常态化,通过构建多次重复博弈的评估机制,建立本单位学位点动态调整、资源配置的长效机制,消解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真正实现自评估与单位长远目标、发展战略的和谐统一。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2014-01-29.

[2]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2013-03-29.

[3]林梦泉,朱金明,唐振福,等.学位点质量评估协同机制探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7):20-24.

[4]利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刘钢敏,聂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53.

[5]李小萍.法律有效性的界定——兼论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理论[J].清华法治论衡,2009(2):336-337.

[6]张根大.论法律效力[J].法学研究,1998(2):18.

[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36.

[8]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M].张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0.

[9]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0]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M]//麦考米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6.

[11]廖雄军.网络时代公众参与改革决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J].探求,2009(2):27-33.

[12]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64.

[13]冯务中.制度有效性理论论纲[J].理论与改革,2005(5):16-19.

[14]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79.

(责任编辑周玉清)

陈一远,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副主任,助教,济南250100;陈颖,大众报业集团战略运营部合同审查主管,济南250014。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历史沿革、国内外比较及发展战略研究”(编号:SDYZ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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